[ 王思魯 ]——(2008-1-20) / 已閱44654次
第414條“對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追究職責,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過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第2條第(26)項作出了解釋,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放縱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為的;(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3)對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xù)的;(4)對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25)辦理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第415條“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A、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過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第2條第(27)項和第(28)項的規(guī)定執(zhí)行,即“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過程中,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應予立案!
B、構成該兩罪必須以行為人主觀上“明知”為前提,如果行為人為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辦理證件或者予以放行,主觀上對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的實際情況并不“明知”,那么,這種行為屬于過失行為。
C、行為人與組織或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人員相勾結,實施本條犯罪行為,應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論處。
(26)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第416條“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過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第2條第(29)項作出了明確解釋,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2)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解救的;(3)3次以上或者對3名以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的;(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過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第2條第(30)項作出了明確解釋,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者、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27)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第417條“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罪主要特征:
A、犯罪對象為罪犯。
B、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向罪犯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罪犯逃避處罰的行為。
C、主體僅限于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及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稅務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
D、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過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第2條第(31)項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泄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2)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提供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3)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泄漏案情,幫助、指示其隱匿、毀滅、偽造證據(jù)及串供、翻供的;(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E、犯罪主觀為故意,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并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幫助逃避處罰的故意,而是因為粗心大意、思想麻痹、無意中泄露了有關情況,犯罪分子通過各種途徑得知后逃跑,或者行為人在辦理其他事情的過程中,無意中給犯罪分子提供了某種便利,使其逃避處罰,剛不構成本罪。
(28)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第418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過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第2條第(32)項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徇私情、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戶口檔案、考試成績等,弄虛作假招收公務員、學生的;(2)徇私情、私利,3次以上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5)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B、在招收公務員和學生的工作中,有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由于業(yè)務水平低,對考試中作弊行為視而不察,或者面試及考查工作中觀察能力及分析判斷能力差,將考試成績不佳和政治業(yè)務素質低的參考人員誤以為合格而錄取。
C、學校教師接受委托或者聘請臨時擔任考試監(jiān)考員等與招收學生相關的職務的,由于教師屬于文教事業(yè)單位人員,不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因此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29)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第419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后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過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第2條第(33)項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導致國家一、二、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損毀的;(3)其他后果嚴重的情形。”
(30)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245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A、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于1999年9月16日公布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第3條第(2)項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3)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場所非法搜查的;(4)三次以上或者對三人(戶)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
B、搜查住宅,不僅指搜查住宅內,而且還包括和住宅緊密相連、構成住宅的一部分的庭院以及構成整個住宅組成部分的其他用房,如儲藏室等。
C、具有搜查權的機關、人員沒有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對他人人身、住宅進行搜查(如沒有依法出示搜查證件,或不允許他人現(xiàn)場見證等)的,如果其搜查行為已經(jīng)合法批準,盡管在執(zhí)行中存在不合法的情形,但仍不應以犯罪處理;如果行為人是濫用職權,未經(jīng)批準進行搜查而構成犯罪的,應當以本罪從重處罰。
D、行為人為非法占有財物而實施搜查行為的,如搶劫行為人對被害人人身控制之后搜身尋財?shù),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應以重罪處理;如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其他犯罪的(如盜竊行為人非法搜查后僅盜取少量財物時不構成盜竊罪),則應以非法搜查罪論處,而將其竊財行為作為情節(jié)處理。
(31)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
第248條“監(jiān)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jiān)管機構的監(jiān)管人員對被監(jiān)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jiān)管人員指使被監(jiān)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jiān)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于1999年9月16日公告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第3條第(5)項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造成被監(jiān)管人輕傷的;(2)致使被監(jiān)管人自殺、精神失;蚱渌麌乐睾蠊模唬3)對被監(jiān)管人三人以上或三次以上實施毆打、體罰虐待的;(4)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5)指使被監(jiān)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jiān)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32)報復陷害罪
第254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A、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于1999年9月16日通過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第3條第(6)項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2)致人精神失;蛘咦詺⒌;(3)手段惡劣、后果嚴重的!
B、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包括刑法第93條第2款所規(guī)定的"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那部分人員。
C、行為人在實施報復陷害行為的過程中,捏造犯罪事實誣告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的,應視行為的個數(shù)、行為構成犯罪的情況,或按想象競合犯處理,或按牽連犯處理,或實行數(shù)罪并罰。
(33)隱瞞境外存款罪
第395條第2款“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guī)定申報。數(shù)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過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第1條第(10)項規(guī)定,隱瞞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幣數(shù)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shù)額較大”。
在我國刑法中,貪污受賄犯罪是配置有死刑的犯罪。在長期的死刑存廢論戰(zhàn)中,對貪污賄賂犯罪是否廢除死刑一直備受爭論,其趨勢即為采取更加審慎的標準,更加慎重的適用死刑,堅持“少殺、慎殺”的原則。因此,仍有適用死刑的可能。
公務員常見犯罪特點:
在刑法上犯罪黑數(shù)與發(fā)案數(shù)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現(xiàn)實中發(fā)生但未被發(fā)現(xiàn)的犯罪數(shù),后者指已曝光、受到指控的犯罪數(shù),F(xiàn)實中,我們國家偏重于對發(fā)案數(shù)的分析而忽視了對犯罪黑數(shù)的研究。單純通過發(fā)案數(shù)說明不了犯罪的現(xiàn)實情況,或者說是不準確的。就像不能僅憑某一段時間高官落馬多,就斷定高官犯罪增多。實際上,如果專抓芝麻綠豆官,是否就能得出基層犯罪比例大增的結論呢?無視犯罪黑數(shù),專注發(fā)案情況無疑是一種掩耳盜鈴的做法。對犯罪黑數(shù)的分析研究是重要的、關鍵的,它關系國家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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