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劍 ]——(2005-9-22) / 已閱140562次
當注意處理好如下問題:
1、關于報酬的計算。凡懸賞人在廣告中已明確了報酬的種類、數額的
,
懸賞人應當按廣告所定履行給付義務。本人認為行為人完成的行為或達到
的結果不完全符合廣告要求時,懸賞人有減少報酬的權利。若行為人完成
了部分指定懸賞行為,而該懸賞又為可分時,則該行為人應按比例分得報
酬;若懸賞要求同時完成數行為,而行為人只完成其中之一者,則視廣告
約定而定,若廣告中明確要求指定行為的完整和齊備性時,則不完全的指
定行為不得要求賞金,若廣告中未明確,則由懸賞人和行為人協(xié)商解決。
現
實社會經濟生活中,相當多的懸賞廣告并未明確報酬,時有諸如"酬謝"、
"重酬"、"重獎"此類的表述,如何計算報酬不無疑問。報酬約定不明時,
法官在司法裁判中,應考慮:合理補償行為人為完成指定行為所開支的費
用和合理確定行為人的酬金部分。法官可依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懸
賞人的利益實現程度、指定行為的難易程度、所完成的行為對懸賞人的重
要性以及社會懸賞報酬的慣例等多種因素綜合考慮。我國《民法通則》第
79條第2款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實行無償返還或只支付極少量實際發(fā)生費用的
規(guī)定與各國通行立法不符。如適用現行法律規(guī)定,實質是間接否定懸賞廣
告的效力,對行為人極為不公平,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學者們已經建議重
構我國拾得遺失物法律制度。王利明主持編纂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
第88條,在確認拾得人報酬請求權的同時,還特別規(guī)定"如失主已在其出
的懸賞廣告中確定了酬金的,則不在此限",認為拾得人可選擇依懸賞廣告
所列報酬或依法律規(guī)定的比例提出請求。如: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第805條
第二款規(guī)定,若懸賞廣告指定完成之行為系尋獲遺失物,給予報酬高于遺
失物價值十分之三的,以所定之報酬;低于十分之三的,拾得人可請求等
于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三的報酬。這對于在司法實踐中確定懸賞報酬具有一
定的參考價值。
2、數個行為人的報酬請求權認定。在數個行為人完成廣告指定行為的
情況下,報酬請求權的認定相當復雜,主要以下幾種情形:一是數人分別
先后完成指定行為時,各國立法例一般以完成行為在先者享有報酬請求
權。 一般認為完成指定行為定有期限者,則僅于該期限內最先完成行為人
取得報酬請求權。如廣告明確除完成行為外,并須通知懸賞人的,則通知
亦屬指定行為一部分,此時應以行為人通知到達懸賞人的先后為標準,確
定最先通知之人有報酬請求權。二是數人各自同時完成指定行為時,外國
立法例規(guī)定,各人以均等比例分享報酬請求權,但報酬因性質不能分割或
依廣告表明只能由一人獲得者,以抽簽決定應受報酬人。 當數人完成指定
行為而不能證明其行為先后時,一般推定為同時完成。三是數人共同協(xié)力
完成指定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懸賞人應考慮各人對行
為結果的貢獻,依公平合理原則將報酬分配給各人。在此之前,任一行為
人可以請求將報酬為全體參與人提存。但懸賞廣告僅許一人單獨完成而禁
止協(xié)同完成的,則協(xié)同行為人無報酬請求權。 此外,在數人可能享有懸賞
報酬請求權情形,為適當減輕懸賞人的負擔,有立法例規(guī)定,當存在數人
完成指定行為時,懸賞人善意給付報酬于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義
務即為消滅。
3、不知有懸賞廣告而完成指定行為的行為人同樣具有報酬請求權。本
人認為,凡是完成懸賞廣告所指定的行為的,應一律認定為對懸賞廣告要
約的有效承諾,將完成指定行為作為承諾的判斷標準。指定行為在廣告以
前即已著手或完成的,此時請求權與廣告應視為同時成立。除非廣告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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