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劍 ]——(2005-9-22) / 已閱138800次
這樣,就避免了由于行為人在完成懸賞行為時不知懸賞廣告內容而懸賞人
拒絕給付報酬的問題。
第三,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完成懸賞行為,
行為人缺少合同主體資格的問題,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條第6款"無
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
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的規(guī)定,將完成懸賞廣告指定的行為理解為純獲利益的行為,對懸賞廣告
合同的主體做出放寬條件的要求,不適用對于合同主體資格的一般要求,
不要求懸賞廣告的行為人必須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只要具備民事權
利能力,且具有一定的識別能力,就具有懸賞廣告行為人的資格,因而,
凡是完成懸賞行為的人,都具有懸賞廣告應征人的資格,都享有懸賞廣告
的報酬請求權。
第四,對于如何確定懸賞廣告承諾的有效性問題,可以不作特別的規(guī)
定,避免對懸賞廣告的承諾限制過嚴而使行為人的利益受到影響。凡是完
成懸賞廣告所指定的行為的,一律認定為有效的承諾,將是否完成指定行
為作為承諾是否有效的判斷標準。至于承諾的時間,則不必細較錙銖,只
要懸賞人發(fā)出了懸賞廣告,無論行為人完成行為是在發(fā)出懸賞廣告之前,
還是之后,都認其有效。
第五,怎樣對待懸賞廣告的行為人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應當確認,
懸賞廣告的行為人不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不能因為懸賞人不履行給付酬
金的義務而拒絕交付懸賞行為的結果,因為這種抗辯權與《民法通則》第
79條第2款的規(guī)定相悖。但是,懸賞人取得懸賞行為的結果以后即違約的
現(xiàn)象是很常見的,對此,也應當有相應的對策。本人認為,對懸賞廣告的
行為人賦予懸賞報酬請求權,即可解決這樣的問題。只要行為人完成了懸
賞廣告指定的行為,行為人就享有取得報酬的權利,如果行為人完成了懸
賞行為,并將懸賞行為的結果交付懸賞人,懸賞人就應當給付報酬,拒絕
履行的,行為人可以依法起訴,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行為人的正當要求。
(二)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
對于懸賞廣告,大多數國家的民商事立法均予承認。在我國,《民法通
則》、《合同法》和《廣告法》雖未對懸賞廣告做出規(guī)定,但《民法通則》
和其他民事立法中也沒有禁止懸賞廣告的適用。本人認為,在司法實踐中,
懸賞廣告具有存在和適用的價值,對其的合法性應當予以認可。
1、對懸賞廣告合法性的辨析
。1)有人認為在尋人尋物的普通懸賞廣告中,懸賞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
而行為人有乘人之危之嫌。如:懸賞人失去所有物,而行為人撿到遺失物
而予以無聲的占有,使懸賞人認為遺失的財物處于危急狀態(tài)下,其遺失物
所有權瀕臨消滅的危險。而行為人恰恰是利用了懸賞人的這種急迫需要,
在這種緊急狀態(tài)下,懸賞人才不得不做出懸賞廣告以圖恢復自己原有的財
產,故懸賞人發(fā)出的賞格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本人認為,該觀點不正確。首先,就"意思表示"的含義而言,意思
表示是表意人將其期望發(fā)生某種法律效果的內在意圖以一定方式表現(xiàn)于外
部的過程 。⑤"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意志自由,能認識到自己的意思
表示之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內心意圖與外部表達相一致的狀態(tài) 。⑥對懸賞
人
來講,發(fā)出懸賞廣告就希望發(fā)生一定的效果(這是在沒有人脅迫,即當事
人意志自由的情況下做出的),并且通過發(fā)布廣告把自己的內心意圖表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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