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竹 ]——(2012-3-21) / 已閱16651次
[36]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二次審議稿)》,全國人大常委會2008年12月21日審議。
[37]該立法限縮的效果實際上回到了“家屬拒絕簽字導致孕婦胎兒雙亡案”的情形,是否合理,還有待探討。
[38]同前注[7],王勝明主編書,第278-279頁。
[39]同前注[7],王勝明主編書,第278頁。
[40]同前注[7],王勝明主編書,第278頁。
[41]參見衛(wèi)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guī)范》第10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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