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wèi)生檢疫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18年4月27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一條中的“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fā)的貨物通關證明驗放”。
。ǘ﹦h去第十五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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