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64992
- 書名:國際私法中的司法管轄權之比較研究/華東政法大學.當代國際法譯叢
- 作者:李晶譯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5年6月
- 入庫時間:2015-9-4
- 定價:51
圖書內容簡介
該書是馮邁倫教授在其1996年海牙國際法學院演講的基礎上增刪而成,作者自謂為“半個世紀從事教學與研究的果實”。全書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討論國際民事管轄權的基本理論問題,涉及到國際民事管轄權的存在理由,主要類型;國際民事管轄權規(guī)則設計的政策考量;作為普通法系代表的美國和作為大陸法系代表的德國的民事管轄權理論產生發(fā)展的歷史。第二部分是對國際民事管轄權中的基本原則和管轄權依據進行了深入分析,如國際民事管轄權中“原告就被告”原則與一般管轄權制度,國際民事管轄權中的同意與協(xié)議管轄、推定管轄制度,國際民事管轄權沖突的協(xié)調與禁訴令、不方便法院、平行訴訟規(guī)則。
圖書目錄
序言
A.簡介
B.國際私法和沖突法的范疇
C.現狀
1.簡介
2.適用于涉外爭議和情形的法律原則和規(guī)則的司法特性
3.歐盟
第一部分管轄權理論的基礎與發(fā)源
第一章司法管轄權:存在原因和主要類型
A.簡介
1.美國和德國聯(lián)邦體系的結構性差異
2.沖突法和國際私法的早期歷史
(a)介紹
(b)西羅馬帝國的衰落和滅亡
3.有關政府權力的基本理論
(a)主要理論考量
(b)多國交往或爭議的司法管轄權主張與考量因素之關系
B.比較分析下的適當術語:司法管轄權的基本類型
1.傳統(tǒng)術語的狹隘性
2.傳統(tǒng)術語在比較和理論研究方面之不足
3.為比較和理論研究之術語:一般管轄權、特殊種類管轄權和特別管轄權
C.管轄權和法律適用之間的正當聯(lián)系
1.簡介
(a) 概述
(b)區(qū)分原則的限制
(i)離婚
(ii)勞工的賠償
(iii)出現異常嚴重的法律選擇困難的情形
2.判決在域外的承認
D.影響管轄權主張的其他因素
1.分配正義的內在權利與義務
2.某法律秩序在發(fā)展特定法律領域中出現的利益
3.經濟考慮因素
第二章管轄權條款的設計
A.基本政策及其沖突
B.連結因素:其設計和系統(tǒng)重要性
1.范式:可操作性和可預見性;訴訟便利、公平和正義
2.范式間的沖突
C.管轄權條款的設計者
1.概述
2.美國
3.德國
D.設計的管轄權規(guī)則和準則
1.美國
(a)導言:聯(lián)邦主義的影響
(b)對“國際鞋業(yè)案”的立法反應
(i)州立法
(ii)條約與聯(lián)邦立法
a.概述
b.國際條約和聯(lián)邦立法的地位
2.德國
(a)導言
(b)德國1877年民事訴訟法:立法與行政設計
(i)最初設計
(ii)法院重要性的逐步增強
3.《布魯塞爾公約》和《盧加諾公約》以及《布魯塞爾條例》
(a)導言:歐洲一體化的影響
(b)管轄權與判決承認和執(zhí)行之歐盟法律體系的出現
(i)《布魯塞爾公約》和《盧加諾公約》
(ii)沖突法的“統(tǒng)一化”(Communitarization):《布魯塞爾條例》
(c)歐洲一體化的哲學
第三章美國與德國管轄權理論的出現
A.美國
1.對司法管轄權進行司法控制的憲法基礎
(a)“充分誠信”條款
(b)“正當程序”條款
(i)背景
(ii)對州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進行憲法控制的第一步:Pennoyer v. Neff(1877)
2.“權力理論”主宰時期:1877-1945
(a)實行中的理論
(b)權力論的“玄學”
(i)無體物的“存在”
(ii)法人的“出現”
3.司法管轄權理論由權力論向訴訟正義理論的過渡
4.訴訟正義理論:國際鞋業(yè)案(1945)及其以后
(a)權力論與訴訟正義理論的分歧
(b)對峙?:Shaffer v. Heiner (1977)
5.一般管轄權和特殊類型管轄權能否因其典型作用而越過憲法審查?
6.共存:Burnham v. Superior Court of California (1990)
7.美國21世紀初管轄權理論的模糊性與不確定性
(a)權力論和訴訟正義論在當代的地位與范圍
(b)國家關注與當事人關注的各自重要性
(c)基于方便、公平和正義而設立的連結點的復雜性、多樣性和變化性
B.德國
1.《德國民事訴訟法》(1877)
2.一般理論的出現
(a)首次努力
(b)早期工作
(c)紐豪斯(Neuhaus)
3.當代場景
(a)海爾德里奇(Heldrich)
(b)施羅德(Schrder)
(c)克洛珀勒(Kropholler)
(d)蓋默爾(Geimer)
4.綜合理論的出現與憲法控制:法伊弗(Pfeiffer)的貢獻(1995)
(a)法伊弗的體系
(b)以管轄權為目的對原被告的正當對待
(c)(最低)聯(lián)系的相關性
(d)法伊弗理論的適用
5.德國法院的貢獻
(a)主要的判決
(i)國際管轄權與國內管轄權的分離:聯(lián)邦最高法院1965年6月14日的判決
(ii)對《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限制:聯(lián)邦最高法院1991年7月2日的判決
(iii)憲法法院的附帶意見對《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尊重:聯(lián)邦憲法法院1983年4月12日的判決
(iv)《德國民事訴訟法》第606b條第一款的違憲性:聯(lián)邦憲法法院1985年12月3日的判決
(b)判例法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基本主題與普遍問題
第四章“原告就被告”原則:被告所在地管轄權優(yōu)先嗎?應當優(yōu)先嗎?
A.導言
B.該原則在實踐中的地位
1.當代法律體系要求實行該原則嗎?
2.“原告就被告”原則與司法管轄權的主要理論相符嗎?
(a)聯(lián)系論
(b)權力論
(c)方便、公平與正義論
3.在現代實踐中,原告所在地法院與被告所在地法院孰優(yōu)先?
C.原被告訴訟機遇與風險的分配
1.是什么導致法院對一方當事人比對另一方而言更為誘人?
2.基于管轄權的目的,原告或被告應當優(yōu)先嗎?
(a)基于矯正正義和確保程序經濟簡化而讓原告優(yōu)先
(b)為平衡訴訟能力而讓原告優(yōu)先
第五章司法管轄權與合意:訴因分割的后果,作為訴訟參與人的加入和選擇法院協(xié)議
A.導言
1.概述
2.兩種范式情形
B.當事人對訴訟排他效力的控制程度:即“分割”(“Splitting”)
1.導言
2.判決最大的排他效力
(a)美國法
(i)普通法和Field法典
(ii)在《聯(lián)邦民事訴訟規(guī)則》和相應的州法系統(tǒng)下
(b)德國法
3.當今實踐
(a)美國法
(b)德國法
C.建立在訴訟當事人對訴訟程序參與基礎上的管轄權
1.概述
2.被告無異議的參與
(a)簡介
(b)美國的理論和實踐
(c)德國的理論與實踐
(d)《布魯塞爾條約》和《布魯塞爾條例》
3.作為原告的參與
(a)美國理論和實踐
(i)傳統(tǒng)地位
(ii)當今對Adam v. Saenger案中的規(guī)則之立場
a.《第二次沖突法與判決重述》
b.Adam v. Saenger案的規(guī)則是否符合憲法?
(b)德國理論和實踐
(i)簡介
(ii)《德國民事訴訟法》(ZPO)
(c)《布魯塞爾條約》和《布魯塞爾條例》
D.行使司法管轄權的當事人合意:協(xié)議賦予管轄和協(xié)議排除管轄(Prorogation and Derogation)
1.導言
(a)計劃和私人自治:概述
(b)計劃、私人自治和爭議解決
2.協(xié)議賦予管轄的條款與協(xié)議排除管轄的條款(Prorogation and Derogation)
(a)重要問題
(i)一般合同法對法院選擇條款的重要性
(ii)當事人的合意能否代替或改變官方的爭議解決進程?
(b)非排他性管轄權的規(guī)定:協(xié)議賦予管轄的條款(prorogation條款)
(c)排他性管轄權的規(guī)定:協(xié)議排除管轄的條款(derogation條款)
(i)美國法
(ii)德國法
a.簡介
b.1974年改革法令的背景
c.1974年改革法令
(iii)《布魯塞爾條約》和《布魯塞爾條例》
a.原始條約
b.1978年修正案
c.1989年修正案
d.《布魯塞爾條例》
E.自我設計的私人爭議解決機制:仲裁協(xié)議
1.法國
2.普魯士和德意志帝國
(a)《德國民事訴訟法》第X卷(1877)
(i)概述
(ii)第X卷仲裁法
(b)1998年《改革法》
3.普通法系
(a)英國
(b)美國
(i)概覽
(ii)美國仲裁法的“聯(lián)邦化”
a.原始理解
b.對原始理解之概念結構的侵蝕:Erie.R.R v.Tompkins案的重要性
c.Erie案后對《聯(lián)邦仲裁法》認識的改變
d.Southland案判決(1984):概念、歷史和政策的分歧
4.超國家的仲裁法:1958年《紐約公約》
第六章挑選法院和微調:不方便法院,禁訴命令和未決訴訟
A.公平競爭原則與起訴方的法院選擇
1.法律體系之差異對程序正義的重要性
2.挑選法院
3.國際公法和國際公約的作用
(a)國際公法
(b)“判決一致性”和挑選法院
4.司法微調的機制
(a)不方便法院原則
(b)禁訴命令
(c)重復和沖突訴訟:未決訴訟
B.不方便法院原則:現代理論和實踐
1.民法法系國家
2.普通法系國家
(a)美國
(b)英國
(c)對該原則的當代評價
C.禁訴命令
1.民法法系國家
2.普通法系國家
(a)英國和蘇格蘭
(i)簡介
(ii)里程碑式的判決:Airbus Industries G.I.E. v Patel and Others案
a.訴訟
b.禮讓要求
c.在可替代法院案件中的禮讓
(b)美國
(i)對姐妹州禁令的承認
(ii)反禁訴令
D.避免重復訴訟:作為管轄權微調手段的未決訴訟
1.概述
(a)本地訴訟
(b)跨州和跨國訴訟
2.民法法系國家
3.普通法系國家
(a)英格蘭與蘇格蘭
(b)美國
4.《布魯塞爾公約》和《布魯塞爾條例》
(a)概述
(b)Gasser案
5.時間優(yōu)先性對否定式宣告判決的重要性
(a)宣告性救濟的可用性
(i)原則上,何時可以提起宣告性救濟?
(ii)實踐中,何時采取宣告性救濟?
(b)國際情形下自然被告技巧性的挑選法院
(i)法國和德國實踐
(ii)普通法實踐
(c)“未決訴訟”的保護是否應當與否定式宣告的判決一致?
(i)一國法律秩序的立場
(ii)歐盟的立場
a.適用性問題:Gubisch案
b.歐洲法院同等看待否定式宣告和強制性訴訟:“Tatry” 案
c.對“Tatry” 案方法的批評
6.比較評論
E.進化中歐盟的微調手段
1.概述
(a)歐盟的進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