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tǒng)的法律文化是客觀存在,想砸爛一切文化傳統(tǒng)來建立新文化很難實現(xiàn),只有在現(xiàn)代化的經(jīng)濟政治標準下,既吸收西方先進的法律文化,又引用傳統(tǒng)法律文化中的有益部分,而這又必須首先了解和研究中國的傳統(tǒng)法律文化。
作者簡介
王召棠,1926年3月生,浙江東陽人。中國共產(chǎn)黨黨員。1951年9月畢業(yè)于安徽大學法律系,同年進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攻讀法制史研究生。
先后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制史教研室、華東政法學院、復旦大學國際政治系任教。曾任復旦大學“法國政治”碩士研究生導師、復旦大學學術委員會委員。1979年后任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系主任,法律古籍研究所所長,法制史研究生導師,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上海市法學會理事、學術委員,上海市法理與法史研究會總干事,第二屆、第三屆、第四屆中國法律史學會副會長。
1992年起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1996年退休。1999年獲華東政法大學功勛教授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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