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以來,由于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和全球化運動的推進,人類社會已步入以硅、電腦、網絡為基礎的信息時代。國籍作為國際私法連結因素以及國際民事管轄權的根據(jù),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經濟的快速發(fā)展,中國對外交往日益頻繁。改革中國國際私法和制定新的國際私法的法律法規(guī),迫在眉睫。其中,作為屬人法重要的連結因素的國籍研究顯得尤為重要。
國籍與國家相伴而生,但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國籍是資產階級民主制度的產物。從狹義上看,國籍專指自然人的國籍,是指自然人屬于某一國家國民或公民的法律資格,其表明一個人與某一特定國家之間的固定的法律聯(lián)系,是某一國家行使外交保護的法律依據(jù)。但是,國籍的概念早已有所突破,不僅包括自然人的國籍,也包括作為擬制人的法人的國籍,甚至還包括某些法律關系客體的國籍。也就是說,國籍是指自然人、法人、船舶、航空器及某些財產與某一特定國家問具有特定的法律關系時,依據(jù)國際法原則,該國國內法為行使管轄權賦予的法律關系。
國籍與公民籍、區(qū)域籍與全球籍等概念之間既有聯(lián)系,也有區(qū)別。國籍主要強調某一個人隸屬于某一特定國家的法律聯(lián)系,關鍵在于法律權利、義務的設定;公民籍則側重表達某一個人其政治權利的享有,而這兩者在當今國籍法領域中已互為通用。區(qū)域籍、全球籍這兩個概念的提出體現(xiàn)了各國學者對國籍在現(xiàn)代及今后區(qū)域化、全球化發(fā)展趨勢下的思考。區(qū)域籍無論是在體系建構還是在立法實踐上已具雛形,而全球籍則還處在理論設想階段。無論如何,這兩個概念的提出深化了我們對國籍制度的認識,豐富了國籍制度的本質內涵。
國籍在國際私法中具有重大意義。在法律適用領域里,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它們的國際民商事關系常適用屬人法。傳統(tǒng)屬人法包括當事人本國法與當事人住所地法,這也是屬人法的兩大原則。因此,國籍成為國際民商事法律適用中的重要連結因素;在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權中,國籍是一個重要的管轄權依據(jù),尤其在拉丁法系國家甚至被作為唯一或主要的國際民商事管轄權的根據(jù);在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中,國籍是判斷外國判決的一個重要的標準。同時,國籍在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外國人民事訴訟法律地位以及國際商事裁決中,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國籍問題原則上屬于每個國家主權的事項,各國有權以自己的法律決定誰是它的公民。不同的國家,甚至同一個國家在不同歷史時期在制定其國籍法時所采取的原則和規(guī)則不盡相同,這樣就導致國籍沖突現(xiàn)象的產生。自然人國籍沖突主要表現(xiàn)為兩種情況,一是一個人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國籍;另一是一個人不具有任何國家的國籍。前者被稱之為自然人國籍的積極沖突,后者被稱之為自然人國籍的消極沖突。在國際私法上解決自然人國籍沖突存在兩種不同的方法:一是實體法的方法,就是通過締結國際條約,明確規(guī)定避免和消除多國籍和無國籍現(xiàn)象;二是沖突法的方法,即在多國籍、無國籍沖突無法實體解決的情況下,由法律確定究竟應當依據(jù)哪一個國籍為其國籍,以確定當事人的本國法。
在國際私法中,法人國籍的沖突是指一個法人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國籍以及一個法人無任何國家國籍的狀況。各國確立法人國籍的不同標準就成為法人國籍沖突產生的主要原因。概括起來,各國確立法人國籍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法人住所地說、法人注冊地說、資本控制說和復合標準說。由于國際上并無確定法人國籍的統(tǒng)一標準,各國都是從本國的利益出發(fā)來確定法人的國籍,并且采取的標準并非一成不變,而是隨著本國經濟、政治環(huán)境和國際環(huán)境的改變而做出相應的變化。根據(jù)各國在處理案件時其案件本身是否涉及本國利益,對于法人國籍的積極沖突有兩種不同的解決途徑:如果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的解決具有利害關系時,該國法院一般會確定對己有利的國家的法律作為其本國法;當法院地所在國對受理該案沒有利益關系時的解決途徑有主義近似說、時間先后說、慣常住所說和最密切聯(lián)系說。
船舶國籍是指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國家的船舶登記管理規(guī)范進行登記,取得該國簽發(fā)的船舶國籍證書并懸掛該國國旗航行,從而使船舶隸屬于登記國的一種法律上的身份。國際私法中船舶國籍沖突是指某一船舶所屬國籍不確定或者沒有所屬國籍而造成的管轄混亂,或者在前后國籍轉換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的情形下造成的法律適用的困難。對于船舶積極沖突解決,理應根據(jù)船舶與哪一國家有實際聯(lián)系來決定,不可簡單地按照先后順序處理。對于船舶國籍消極沖突的解決,現(xiàn)代國際社會至今尚未找到最佳辦法和途徑,有待于更深入的研究和討論。
屬人法是國際私法中的特有概念,是以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當事人國籍、住所等為連結點,并用來解決當事人的身份、能力、婚嫻、家庭、繼承等方面的法律沖突問題的系屬公式。自19世紀起,隨著愛國主義思潮及民族國家的興起,國籍在屬人法事項中日益重要。受《法國民法典》的影響,許多大陸法系國家采用了國籍作為屬人法的連結點,而英美法系國家則采用住所作為屬人法的連結點,從而形成了住所地法主義和本國法主義的對立。國籍作為屬人法的連結點具有國籍比住所更穩(wěn)定、國籍比住所更容易確定、更能夠體現(xiàn)國家對其國民的屬人主權等優(yōu)點。本國法在具體適用過程中,會產生諸如國際私法中的反致問題、多法域法律的認定問題、人際法律沖突問題、時際法律沖突以及法律規(guī)避問題等。
在早期國際私法理論中,本國法僅僅是指自然人的國籍國法。隨著國際私法理論和實踐的發(fā)展,法人、船舶和航空(天)器在國籍法律關系中也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從法人的本質來看,無論是根據(jù)法人擬制說、契約說,還是實在說,法人同自然人一樣,與某一特定的國家的法律存在本質和必然的聯(lián)系。也就是說,法人的存在是依賴某一特定的國家法律的,這個特定的法律就是法人的屬人法。船舶本國法就是船旗國法,即船舶懸掛旗幟所屬國家的法律。船旗國法原則也構成了海事沖突法中最基本的法律選擇原則。航空器本國法就是航空器的登記地國法,即航空器登記地所屬國家的法律。
一般說來,在國際民事訴訟中,國籍是判斷內外國人的法律依據(jù),是給予外國人民事訴訟地位的依據(jù),同時國籍是確定國際民商事管轄權的一種根據(jù)。在國際商事仲裁中,主要涉及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國籍問題。實踐中,以法國為代表的拉丁法系國家以及參加了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的拉丁美洲國家均采取屬人管轄原則。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國籍是指國際商事仲裁裁決作為特定國家的法律文書而構成該國法律秩序組成部分的一種法律上的標志。在一些國家的立法和國際仲裁公約中,裁決作出地對于確定仲裁裁決國籍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我國現(xiàn)行的國籍法是于1980年9月10日被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在此之前,我國共頒布了三部國籍法,即1909年《大清國籍條例》、1912年北京政府《中華民國國籍法》、1929年《中華民國國籍法》。雖然我國1980年《國籍法》一再強調不承認雙重國籍原則,但由于國籍的承認乃各國的國家主權事項,同時,即使在1980年《國籍法》框架下,仍會出現(xiàn)國籍沖突的現(xiàn)象。我國現(xiàn)行的國際私法有關國籍規(guī)則方面的立法存在粗糙、內容矛盾、重復、周延性欠缺等缺陷,甚至有許多問題并沒有規(guī)定。為此,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制定了中國國際私法的民間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范法》,該民間法的制定為完善我國國際私法,包括國際私法中國籍問題方面的規(guī)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我國《民法》(草案)中,也基本上照搬了示范法的規(guī)定。我們應該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探討國籍這個連結點在新形勢下的具體作用,構建我國和諧的國籍制度,并努力完善我國的國籍方面的規(guī)定。
在國際私法法律適用中,國籍作為連結點的角色,不會因為全球化、互聯(lián)網時代的到來而歸于湮滅。國籍作為連結點有其不可替代的優(yōu)勢。尤其是隨著全球化、互聯(lián)網時代的到來,組成法律關系的各種因素都呈現(xiàn)泛化或缺乏穩(wěn)定等特性,而身具穩(wěn)定性、明確性的國籍在國際私法法律適用中將繼續(xù)發(fā)揮重要作用。
作者簡介
張慶元,男,1969年8月生,浙江省浦江人,漢族,法學博士,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理事,廣東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兼職律師。在《武漢大學學報》、《暨南學報》、《民商法論叢》等刊物上發(fā)表論文10余篇,參加國家社科基金,主持省級課題多項,同時以副主編身份編著《電子商務法》等教材。 E-mail:zqy69@hotnl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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