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韓、德、法五國法學教育模式
美國的法學教育
美國最初的法學教育是學徒制(Apprenticeship),學生在律師的辦公室或通過觀摩庭審現場學習法律。雖然美國早在1784年就出現了里徹菲爾德(Litchfield)私人法學院,但當時的法學院不過是律師事務所的延伸,依然是執(zhí)業(yè)律師擔任教師。學徒制的最大好處是將法學教育與實踐融為一體,但其弊端也很明顯:學生獲得的知識膚淺、片面和雜亂。
在19世紀美國工業(yè)化時代,法學界面臨判例數量快速增多的威脅。面對為數眾多的判例法,學徒制就不能滿足法律實踐了。當時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雷(Story)早在1835年就預見到學徒制的不足,他曾對一個地方律師協會警告說:“我們將活活埋在法律的迷宮里,這種可怕的災難在威脅著我們!彼岢鲎叱鲞@種困境的唯一辦法是通過歸納的習慣,并輔之以單獨的大學法學教育。
對法學教育系統化和組織化的客觀需求催生了眾多的法學院。早期的法學教育多采用歐洲大陸流行的講授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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