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賀軼民 ]——(2004-3-4) / 已閱23805次
雖然從顯性目的來說都是為了謀取更多的利益,但是實踐中不同的行受賄犯罪嫌疑人進行行受賄犯罪的隱性目的卻不同。有的表現(xiàn)為愛慕虛榮,有的表現(xiàn)為貪圖享受,有的表現(xiàn)為心理失衡,有的表現(xiàn)為利欲熏心等等。愛慕虛榮型和貪圖享受型的犯罪嫌疑人往往犯罪手段簡單直接,心理失衡型和利欲熏心型則往往犯罪手段復雜間接,突破這些不同類型的行受賄犯罪,在偵查策略上必須有所區(qū)別和側重,不能千遍一律地使用一種或者一類方案。
6、不同表現(xiàn)形式的行受賄
有的行受賄犯罪僅在行受賄雙方之間形成利益的分配,呈現(xiàn)封閉式的特點,第三方的直接利益直觀上不會造成任何損害 。比如,一方當事人為求得職位的升遷給上級官員進行行賄。還有的行受賄犯罪不僅在行受賄雙方之間形成利益的分配,還造成了第三方利益的損害。比如,相互競爭的建筑商為了承接下某個項目的建筑權,建筑商甲給主管官員行賄,最后獲得了建筑權,建筑商乙的利益就受到損害。這種行受賄便是開放式的,但由于建筑商乙不知情而形成“一對一”的行受賄。前者的偵破策略重點應放在行受賄雙方的利益分配上,后者的偵破策略重點則應放在第三方的證據(jù)突破上。
四、難以回避的不足與探索
1、兩點不足
(1)檢察機關偵查權的不完善
目前檢察機關的偵查權很不完善,比如拘留和逮捕的執(zhí)行權、通緝權等偵查權的下位權利的缺失,加上所能使用的偵查手段也是很難與日益專業(yè)和隱秘的行受賄犯罪相適應(例如檢察機關無權對電話進行監(jiān)聽)。因此,僅僅依靠現(xiàn)有的偵查模式,很難形成對行受賄犯罪案件的實質性控制。即使在個案上的一些勝利,也是以較高的司法成本為代價換來的。
(2)社會信用大環(huán)境尚未形成
通過建立健全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及時有效地將博弈參與人的社會信用情況進行統(tǒng)計,果斷淘汰社會信用較低的參與人。同時,在社會經(jīng)濟許可的范圍內,增加廉潔的社會期待利益。如果博弈參與人對(不行賄、不受賄)的戰(zhàn)略組合有著很高的期待利益,在提高信用準入門檻的基礎上,參與人選擇(不行賄、不受賄)戰(zhàn)略組合的概率就會很高。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完善了,參與人的社會信用度往往就是一個金字招牌,雖然他在某個局部的博弈當中獲利不高,但是在其他的博弈當中他有可能獲得的利益往往就足以彌補這種利益差異。反過來,在一個局部博弈當中,參與人選擇(行賄、受賄)的戰(zhàn)略組合可能獲得較高的當然利益,但是其社會信用度受損,就會影響到他參與其他博弈的期待利益,甚至于影響到他參與其他博弈的入局資格,這種一錘子買賣導致利益連續(xù)分散獲取的損失是一般理性人所不會選擇的,除非這種利益連續(xù)分散獲取的時間超過了一個人有限的生命周期。
3、探索性構想
(1)行受賄的證據(jù)采信應適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
司法實踐中行、受賄雙方往往是一對一的兩人秘密進行的模式。即使雙方事先互不認識,但經(jīng)過一方主動示意或者積極活動,基于對利益選擇的互不沖突,也就是所謂的“雙贏”,雙方都能達成心照不宣的穩(wěn)定協(xié)議。除非是一方事后未獲得預期利益而打破兩者的“協(xié)議”導致問題的暴露,否則一般情況很難調查搜集到相應的行受賄證據(jù)。為此,有必要采取過錯推定的原則來打擊行受賄犯罪。具體地說,博弈的參與人有非正常接觸事實,一方參與人(行賄嫌疑人)又獲得博弈的實際利益,在法律上應當推定行受賄成立,除非當事人能舉出相反的證據(jù)予以證明。這樣檢察機關追訴犯罪時只需舉出存在非正常接觸以及獲得實際利益的證據(jù),當事人則必須對其非正常接觸予以合理的解釋和說明。這里的難題是何為非正常接觸?一般來說,利益決策人和利益參與人博弈前互不認識,而在任何非公務場合的接觸都應當視為非正常接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回避原因而未回避的也應視為非正常接觸。通過這種方法的確立,博弈參與人無法揭開無知之幕而達成穩(wěn)定的協(xié)議,同時也加大了參與人調查對方而付出的信息成本,而且使得雙方最終因達不成協(xié)議而會選擇(不行賄、不受賄)的戰(zhàn)略組合。
(2)進一步完善檢察機關的偵查權,建立強制作證制度
要以強化檢察機關技術偵查手段為中心,不斷完善檢察機關的偵查權,賦以檢察機關拘留執(zhí)行權、逮捕執(zhí)行權、通緝邊控權等。同時要建立行賄人的強制作證制度,進一步賦以檢察機關相應的求刑權,使得偵查人員對行賄做出從輕處理的承諾在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得以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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