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小彪 ]——(2004-2-23) / 已閱40877次
15.蘇宏章:《利益論》,沈陽: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1頁。
16.劉建軍:《單位中國:社會調(diào)控體系重構中的個人、組織與國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頁。
17.單位作為聯(lián)結個人和國家的結點,或者如迪爾凱姆所稱之“社會中間組織”,它能為孤立的個人提供相互直接交往的機會,把個人孤立、分散、微弱的力量相對集中起來,在個人依靠自身力量求取生存空間,由于社會化而被壓縮后,依靠組織力量謀求利益保護便成了當然選擇,因此,單位的一切行為動機均源自于利益,包括團體利益和單位成員個人利益。
18.主觀說認為利益是意識的屬性,是人們對于滿足一定需要的意志指向;客觀說則主張利益可以形成意識、意志,但它是意識、意志之外的客觀存在;而折中說則贊同利益是主體與客觀環(huán)境的統(tǒng)一。詳見張明楷:《法益初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67—171頁。
19.《牛津法律大辭典》,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第454頁。
20.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xiàn)代漢語詞典》(修訂本),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年,第1679頁。
21.Max Weber, 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 轉引自李路路、李漢林:《中國的單位組織:資源、權力與交換》,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8頁及以下頁。
22.單位機關(或機構)一般包括決策、執(zhí)行、監(jiān)督等機構。
23.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頒布的《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24.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未被認定為單位犯罪,而被認定為走私集團,最重要的理由便是有關機關認定:遠華集團從設立之初便立志于走私,而且其成立后主要活動即為走私犯罪。參見“揭開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的黑幕”,http:// news. sohu. com.
25.江平主編:《法人制度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1頁。
26.江平主編:《法人制度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1—2頁。
27.王永強:“論單位犯罪構成中若干要素的界定”,《齊齊哈爾社會科學》1999年第5期。
28.曹順明:“論單位的主體范圍”,《河北法學》1998年第3期。
29.劉志遠:“單位犯罪研究述評”,胡池、于志剛主編:《刑法問題與爭鳴》(2001年第3輯),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第13頁。
30.《新加坡共和國刑法典》,柯良棟、莫紀宏譯,北京:群眾出版社,1996年,第2頁。
31.從邏輯結構上看,公司與企業(yè)兩者不宜在同一表述中相提并論,因為二者為包含與被包含的屬種關系,公司是企業(yè)的高級形式,是種概念,因而立法將其并列確有違分類標準同一的邏輯錯誤,但或許立法是為了突出公司這一主體。但也有人認為,公司與企業(yè)應是交叉的兩個概念,公司不一定是企業(yè),還包括事業(yè)單位等采取公司形式的其它組織體。
32.李開國、張玉敏主編:《中國民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25頁。
33.周振想:“單位犯罪若干問題研究”,《華東政法學院學報》1999年第1期。
34.黃太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與適用指南》,北京:紅旗出版社,1997年,第39頁;劉星明:“論單位投機倒把罪”,《中國法學》1989年第5期;王銀、蔡偉:“單位犯罪探析”,《寧廈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20卷第1期;馬松建、徐薇:“單位犯罪主體研究”,《鄭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33卷第6期。
35.蔣鶯:“論單位犯罪的定罪與處罰”,胡池、于志剛主編:《刑法問題與爭鳴》(1999年第1輯),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第246頁;魏健、楊清:“論單位犯罪主體的幾個問題”,《河北法學》1998年第1期。
36.韋一奇:“私營企業(yè)應為刑法意義上的單位”,《人民檢察》2002年第1期。
37.張目:“單位犯罪的理論與實務”,《中國刑事法雜志》總第32期;劉海渤:“略論我國刑法規(guī)定單位犯罪主體的特點”,《求是學刊》1998年第3期。
38.何秉松:“試論我國刑法上的單位犯罪主體”,《中外法學》1998年第1期;黎宏:《單位刑事責任論》,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266頁。
39.合伙企業(yè)法明文規(guī)定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先以其資產(chǎn)清償,只有清償不足時,才由各合伙人以其出其不意資外的個人財產(chǎn)償還,這一規(guī)定可證明合伙企業(yè)財產(chǎn)的獨立性。
40.梁慧星、傅靜坤:“合伙企業(yè)的法律地位和權能”,全國人大財經(jīng)委主編:《合伙企業(yè)法、獨資法熱點問題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第76頁。
41.刑法采“單位犯罪”而非“法人犯罪”,很大程度上是是基于當今社會中“非法人組織”客觀存在之考慮。
42.馬長生、胡鳳英:“論新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規(guī)定”,胡池、于志剛主編:《刑法問題與爭鳴》(1999年第1輯),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第203頁。
43.李玉成:“單位犯罪中‘機關’主體界定的若干問題”,《政法論壇》1997年第3期。
44.即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規(guī)定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
45.曹順明:“論單位犯罪的主體范圍”,《河北法學》1998年第3期;周光權:“新刑法單位犯罪立法評說”,胡池、于志剛主編:《刑法問題與爭鳴》(1999年第1輯),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第193頁。
46.如國家機關一般經(jīng)濟來源為國家財政收入,難以承擔罰金刑;如國家機關被宣布為罪犯,其又應以何種身份出現(xiàn)在被管理者面前,其代表國家行使職權效力問題;又如機關犯罪一般查處極難,阻力極大,可能形成刑法虛置現(xiàn)象。有人主張對國家機關犯罪的僅規(guī)定單罰制,即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參見陳興良:《刑法適用總論》(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598頁。對于此種觀點是否合適和可行,有進一步探討之必要。
47.大慶市國稅局因單位受賄罪而被判處罰金250萬元。http://www. gmdaily.com.cn
48.1996年8月至1998年1月,山東省濰坊市寒亭區(qū)國稅局在稅制改革過程中,為完成稅收任務和收取手續(xù)費解決分局辦公費,對小規(guī)模納稅人和個體工商戶實行公司化管理,利用麗珠工業(yè)貿(mào)易有限公司、寒亭實業(yè)供銷公司等名義,違反稅收管理規(guī)定,為不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和個體工商戶開具稅率為17或13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按千分之五的比例收取手續(xù)費,期間共開具專用發(fā)票1.3875萬份,抵扣稅額2800余萬元,造成稅款流失893萬余元,共收取手續(xù)費145萬元,法院判決被告單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http:// www. cnlawservice. com
49.美國量刑委員會編撰:《美國量刑指南》,量刑指南北大翻譯組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432頁。
50.法國刑法典》,羅結珍譯,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7頁。
51.如刑法396條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私分罰沒財物罪明確規(guī)定犯罪主體為“國家機關”或“司法機關、行政執(zhí)法機關”。
52.如某國有銀行國際金融部是該行下屬部門,負責國際融資和外匯貸款業(yè)務,1996年下半年,某商務公司經(jīng)理李某與該國際金融部總經(jīng)理王某商量,借用該部保管的承兌匯票用于再抵押貸款進行經(jīng)營活動。事后,商務公司為表感謝,送給國際金融部人民幣50萬元,王某將此款用于該部發(fā)獎金。本案應認定國際金融部構成單位受賄罪。http://www. rmfyb. com.
53.梁慧星:《民法總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39頁。
54.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xiàn)代漢語詞典》,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年,第593頁。
55.高銘暄主編:《刑法專論》(上編),北京: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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