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仁文 ]——(2001-1-5) / 已閱44410次
⑤轉引自陳興實、付東陽:《計算機· 計算機犯罪·計算機犯罪的對策》,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39頁。
⑥摘自美國律師協(xié)會的報告,轉引自劉廣三:《計算機犯罪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74頁。
⑦參見于志剛:《計算機犯罪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8—9頁。
⑧參見吳起孝:《高智能犯罪研究》,載《警學經緯》1997年第3期。
⑨參見劉廣三:《計算機犯罪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86頁。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刑法直到1997年才通過修訂的方式增加規(guī)定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等純粹意義上的計算機犯罪罪名,而從前述所引文獻對有關計算機犯罪的舉例來看,除了包括那些利用計算機進行盜竊、貪污等刑法意義上的犯罪外,還包括那些刑法雖沒有規(guī)定為犯罪但對社會有較大危害性的其他違法行為和失范行為如制造計算機病毒等,因而這里的“犯罪”概念應從犯罪學的意義上來理解,而不是從刑法學意義上來理解。本文其他地方所使用和引用的“犯罪”概念,也有這種情形,敬請讀者留意。(關于刑法學和犯罪學中“犯罪”概念的異同,可參看康樹華:《犯罪學—歷史·現狀·未來》,群眾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42—44頁。)
⑩參見趙廷光:《信息時代、電腦犯罪與刑事立法》,載高銘暄主編:《刑法修改建議文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⑾參見(美)尼古拉·尼葛洛龐蒂著,胡冰、范海燕譯:《數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278頁。
⑿請注意,立法雖然是預防計算機犯罪發(fā)生的重要手段,但只是之一,而不是全部。防治計算機犯罪的其他手段還應包括技術防護、管理控制、強化執(zhí)法、建立國際合作機制等。有關防治計算機犯罪的綜合思考,可參見以下諸書:蔣平:《計算機犯罪問題研究》,商務印書館2000年8月版,第257—323頁;劉廣三:《計算機犯罪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249—284頁;(美)勞拉·昆蘭蒂羅著,王涌譯:《賽博犯罪》,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87—133頁。
⒀參見(英)尼爾·巴雷特著,郝海洋譯:《數字化犯罪》,遼寧教育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103頁。
⒁參見康樹華:《犯罪學—歷史·現狀·未來》,群眾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542頁。
⒂參見(英)尼爾·巴雷特著,郝海洋譯:《數字化犯罪》,遼寧教育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104—105頁。關于第三類立法,我國也有這方面的例子,如新刑法第287條規(guī)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定罪處罰。”另外,新華社2000年10月23日的一則消息指出,國務院近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議案,提請審議關于維護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決定草案,其中對利用網絡進行盜竊、詐騙、誹謗等15種行為明確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贝朔N立法的作用,正如德國犯罪學家施奈德所言:它“不僅服務于明確無誤地適用刑法,而且也能夠為形成一種計算機職業(yè)內部的職業(yè)道德打下基礎!保▍⒁姡ǖ拢h斯·約阿希姆·施奈德:《犯罪學》,吳鑫濤等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72頁。)
⒃參見(英)尼爾·巴雷特著,郝海洋譯:《數字化犯罪》,遼寧教育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106頁。
⒄參見(美) Michael Hatcher, Jay McDannell and Stacy Ostfeld:Computer Crimes,American Criminal Law Review,Summer 1999.
⒅參見(美)Anne W. Branscomb,Rogue Computer Programs and Computer Rogues:Tailoring the Punishment to Fit the Crimes,16 Rutgers Computer & Tech. L. J.1,32-36(1990).另有學者將美國各州的計算機犯罪立法內容歸納為以下7個方面:1、計算機侵入或未經授權的進入;2、篡改或變更計算機數據;3、盜用計算機服務;4、計算機詐騙;5、擁有非法計算機信息;6、報告違法活動的義務;7、未遂、共謀犯罪。(詳見(美)愛德華·A·卡瓦佐、加斐諾·默林著,王月瑞譯:《塞博空間和法律》,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2月版,177-182頁。)
⒆參見(美) Michael Hatcher, Jay McDannell and Stacy Ostfeld:Computer Crimes,American Criminal Law Review,Summer 1999.
⒇參見前引文。
(21)參見前引文。
(22)參見(英)尼爾·巴雷特著,郝海洋譯:《數字化犯罪》,遼寧教育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106頁。
(23)參見蔣平:《計算機犯罪問題研究》,商務印書館2000年8月版,第289頁。
(24)參見(日)安富潔:《日本刑事程序和計算機犯罪》,載《法學研究》(日文版),1990年9月號。(轉引自劉廣三:《計算機犯罪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155頁。)
(25)參見于志剛:《計算機犯罪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46頁。
(26)參見(英)尼爾·巴雷特著,郝海洋譯:《數字化犯罪》,遼寧教育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114-115頁;蔣平:《計算機犯罪問題研究》,商務印書館2000年8月版,第289-291頁。
(27)參見羅結珍譯,高銘暄專業(yè)審校:《法國刑法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5年5月版,第127-128頁。
(28)參見黃道秀等譯,何秉松審訂:《俄羅斯聯(lián)邦刑法典》,中國法制出版社1996年11月版,第140-141頁。
(29)參見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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