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胥海波 ]——(2013-9-3) / 已閱9058次
對非物質賄賂立法之探討
摘要:近一些期高官的落馬,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廉潔性再次成為人們熱議的話題。我國政府一直在加大反腐打擊力度,但腐敗現(xiàn)象并未就此杜絕,在經濟的發(fā)展的同時,受賄行賄手段、內容也千變萬化,其中非物質賄賂是非常突出的問題。危害嚴重可有沒有相關法律約束,所以能否將其入罪以及如何入罪,成為今天我討論的話題。
關鍵詞:非財產性賄賂
一、 非物質賄賂之定義
我國目前刑法理論界對非物質賄賂沒有準確的定義,但根據(jù)有關賄賂罪的內容,我們可以將非物質賄賂內容定義為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接受他人提供非物質服務為他人謀取利益;2、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不正當非物質服務。
這里的非物質賄賂包括性賄賂、信息賄賂、業(yè)績賄賂、感情賄賂等形式。
二、刑法理論界關于賄賂范圍的爭議及筆者觀點
(一)、財物說。持有該觀點的人認為賄賂的范圍應嚴格限于財物,即金錢和物品,其它的不能納入賄賂罪的范圍。
(二)、財產性利益說。持有該觀點的人認為賄賂的范圍不應局限于財物,應該還包括其它財產性利益,諸如含有金額的會員卡、購物卡、旅游費用等可以用金錢衡量、計算的財產性利益。
(三)、需要說。持有該觀點的人認為賄賂的范圍不僅包括財物和財產性利益,還應該包括非財產利益。也就是說凡是能夠滿足人需求的(物質和精神)一切有形、無形、物質和非物質的、財產或者非財產性的利益,都應該被納入賄賂的范圍。
很明顯,財產說已遠遠不能滿足如今社會復雜現(xiàn)實的需要,目前大家比較有爭議的就是財產性利益說與需要說,究竟哪個更能真實反映現(xiàn)今社會的需要。
西周時先人就提出“刑罰世輕世重”的原則,強調了刑罰要根據(jù)社會的變化發(fā)展而不斷調整,所以筆者認為需要說要比財物性利益說更加全面,更加符合現(xiàn)實之需要。
三、非物質賄賂入罪的理由
(一)、非物質賄賂危害性嚴重
相比于財物賄賂,非物質賄賂隱蔽性強,持續(xù)性強,危害性強,由于非物質賄賂手段更加溫和,所以它更加不易被發(fā)現(xiàn);某些官員一旦受非物質賄賂腐蝕,便難以自拔,行賄者一次“投入”多次“受益”; 從而導致其危害性往是普通賄賂犯罪的好幾倍。
從成克杰到胡長清,再到劉鐵男、劉志軍,哪一個不是那么的觸目驚心。
由于我國刑法一直將財產做為判斷賄賂罪的標準,使得非物質賄賂成了法律的空當與死角,這樣做弊端明顯,對國家權力、公共利益造成極大的危害,如只是加以道德的約束,不予以法律的懲處,這對我國反腐和賄賂犯罪的打擊預防是不利的。
(二)、我國歷史上非物質賄賂入罪的相關記載
春秋時期,就有“洪德獻褒姒”的歷史事件,后來在《左傳》中又出現(xiàn)了“雍子納其女于叔魚”的典故,里面講的是關于先人如何依法處理性賄賂的案件,這也可能能是我國在非物質賄賂入罪方面的最早記載了。
在之后的一些法典中也陸續(xù)出現(xiàn)了非物質賄賂方面的記載。
《唐律疏議》曰:“有事之人,或妻或妾,要求監(jiān)臨官曲法判事,娶其妻妾及女者,以奸論加二等。其娶者有親屬應加罪者,各依本法-------”
《唐律.職制篇》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諸監(jiān)臨財物論罪”
《清律》也有規(guī)定:“監(jiān)臨娶見問為事人妻及女為妻者杖一百”。
雖然上述法典只是記載了性賄賂方面的內容,但結合當時的經濟條件水平,這已經是相當進步了。在高度現(xiàn)代化的今天,社會環(huán)境的多樣化導致犯罪手段“推陳出新”,僅僅將性賄賂立法入罪已遠遠不能滿足現(xiàn)實需要,所以非物質賄賂入罪是理所當然的。
(三)、我國現(xiàn)有的法律法規(guī)有關非物質賄賂的記載
1992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2條規(guī)定有“其它手段”一說,
2005年我國加入的《聯(lián)合國飯腐敗公約》第15條的規(guī)定有“不正當好處”的說法,
2007年11月12日全國消防部隊實施《公安消防部隊四個嚴禁》第三條規(guī)定明確列舉的收受賄賂中包括有“提供性服務等非財產性利益。
這里的“其它手段”、“不正當好處”當然不僅包括財產性利益,還包括性賄賂、信息賄賂和感情賄賂等非物質內容,從這些我們就可以看出非物質賄賂入罪已經出現(xiàn)在了現(xiàn)實生活中,這是現(xiàn)實需要的結果,所以我們的刑法典應該跟上時代的步伐,就有關非物質賄賂立法。
(四)、國外相關國家在非物質賄賂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
為了懲處非財產性賄賂犯罪行為,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和地區(qū)都將其納入刑事法律的調整范圍。
德國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條規(guī)定:“收受利益者,均為受賄”。這里的利益包括財產、財產性利益和非財產性利益。
法國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條、第四百三十四條所規(guī)定的的賄賂范圍為直接或間接所要或者奉送、許諾、贈禮、饋贈或其它任何好處。美國刑法規(guī)定為“任何有價值的東西”,當然在意大利、羅馬利亞、加拿大、奧地利刑刑法典均規(guī)定賄賂的內容為“財產或其他利益”。
我們看到西方國家在刑法典中均規(guī)定賄賂的范圍包括非物質,由此我們可知將非物質賄賂入罪已經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我國目前的做法顯然無法跟上時代的步伐,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我們不僅在經濟上要與國際接軌,在法律文化上也應當與世界同步,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規(guī)范市場,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四、非物質賄賂入罪的正當性與可操作性
(一)、非物質賄賂符合賄賂犯罪的本質特征
通過典型的非物質賄賂案件,我們看到非物質賄賂案件的客體要件方面是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公務活動的廉潔性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利用工作之便,向他人索要非物質服務,或者接受他人非物質服務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同時,主觀要件方面屬于直接故意,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由此可以看到非物質賄賂與其它賄賂手段的區(qū)別僅僅是在賄賂的手段上,其它部分與普通賄賂行為并無二異,完全符合賄賂行為的本質,是典型的“以公權力換取利益”。
(二)、非物質賄賂并侵犯他人的隱私權
很多反對非物質賄賂入罪的學者認為如果將非物質賄賂入罪會侵犯他人的隱私權,但筆者不認同。非物質賄賂侵犯是的國家權力、公共利益,這是公共領域,這才是非物質賄賂入罪的真實原因。在處理此類案件中,可能會遇到當事人隱私權的問題,但我們只要在技術上稍加注意就完全避免,所以這不是反對非物質賄賂入罪的理由,另外,我們目前刑法中強奸罪等罪行也會涉及到當事人的隱私權等問題,但不能因此就回避問題的存在。從這點上看,非物質賄賂不能單單靠道德來約束。這是一種各取所需,是建立在侵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的基礎上的索取與需求。 所以,它不是侵犯個人隱私,也不是公權力對私權力的過度干涉。
(三)、非物質賄賂在量刑問題上并不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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