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毅 ]——(2013-2-22) / 已閱16978次
[22]民事訴訟中法官對所有程序事項的處理,都應當以客觀、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作為處置的基礎。
[23]參見《法國民法典》第5條。
[24]對對方當事人而言,遲延舉證造成的損失是該當事人為此所多支出或花費的費用。由于該費用是因為一方當事人遲延舉證所致,并且存在過錯,因而可以認為是一種利益損失。不過,這一損失的范圍和計算是一個復雜的問題。
[25]王澤鑒:《侵權行為法(1)》,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99頁。
[26]參見王澤鑒:《侵權行為》,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308-311頁。
[27]參見許士宦:《逾時提出攻擊防御方法之失權》,載《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十一)》,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2003年版,第205-208頁。也有學者指出,失權制裁除了有利于促進訴訟效率之外,也包含著保障當事人平等、實現程序正義的目的。參見黃國昌:《民事程序法學的理論與實踐》,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19-21頁。
[28]從期間的性質上,舉證期限不同于立案期間、答辯期間、上訴期間、申訴期間等法定期間。這些期間在沒有滿足法律明確給定的條件時,法院是不能變更的。與此不同,指定期間和任意期間都是可以變更的。對于指定期間,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加以變更,這種變更并不需要法律規(guī)定的理由;對于任意期間,則可根據當事人的意愿加以變更,但應當得到法院的認可。
[29]參見注[14]。
[30]與前些年相比,司法政策已經發(fā)生了較大的轉向。其中一個表現是,從剛開始重視程序、程序的正義性,到注重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雙重價值,再回歸到唯實體論;從重視裁判,到注重裁判、調解均衡,再重新回歸重調解輕判決;從嚴格執(zhí)法轉向寬松執(zhí)法;從講究法律適用技術、規(guī)范的精細司法轉向粗放司法;從開始去行政化回歸于更嚴重的行政化,如此等等。雖然原來的走向都還未到達高點,但卻回落至負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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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澤鑒:《侵權行為》,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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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常怡:《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8、黃國昌:《民事程序法學的理論與實踐》,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版。
文章出處:《北方法學》201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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