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升權 ]——(2003-11-2) / 已閱26353次
當一群體被賦予直接行使制憲權的權力以后,該群體便具有絕對的獨立性。他們在制定那些
有可能被賦予最高法律效力的條文規(guī)則時必須是獨立的。這種獨立能確保其權力行使的公正。
然而獨立之后有一次體現(xiàn)依賴。這是指獨立制定出來的條文規(guī)則要有賴于公眾的認可才能夠具
有最高法律效力,才能夠組成憲法。
以上的多種特征都與制憲權的行使有密切的關系。下面我們就來討論一下制憲權的行使的相
關系問題。
三, 制憲權的行使
制憲權的行使一個程序問題。制憲權的行使過程就是形式主體依據制憲程序進行制定效力待
定的條文規(guī)則的過程。
制憲權的行使是要受到多方面約束的。首先,要從法理的角度去考慮,要在體現(xiàn)正義的同時
去兼顧效率。這樣制憲權的行使結果才可能被賦予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其次,行使制憲權時
應注意吸收自然法中關于人的基本權利的內容,并要盡力確保政府權力能在可能接受的范圍內
行使。第三,制憲權行使時要考慮到國際法。畢竟一國的憲法將影響該國的對外形象、對外政
策等諸多方面。一個國家離不開國際社會。
要成功行使制憲權,首要問題就是要組建直接行使該權力的制憲機關,確立制憲權的行使主
體。這是確保制憲權能在特定軌道運行的必備條件。只有存在一個公認的制憲機關,制定出來
的條文規(guī)則在被認可后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才能普遍適用。
其次,制憲權形式的環(huán)節(jié)就是起草、提出草案。起草草案是一項專業(yè)性極強、工作量極大的
工作,它需要那些具備高智商強專業(yè)能力的人去進行。有時單純靠制憲機關是不行的。所以,
起草草案并非是僅能由制憲機關去完成的工作。一些社會團體、組織機構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
向制憲機關提交草案。之后,制憲機關對草案進行分析、討論及修改,最終確立并提出草案,
待批。
制憲權的一次行使過程到此應該被認作結束了。但是在這之后有可能出現(xiàn)草案未被批準實施
,制憲機關又重新起草或修改草案的情況。有的學者據此提出:制憲權一次行使終結應該在國
家頒布了制憲機關制定的憲法的時候。的確,變更草案然后再次提出是在行使制憲權,但是這
次活動是制憲權的新一輪的行使而非上一次的餓延續(xù),故應當認為當草案一經提出待批,制憲
權的一輪行使過程就終結。制憲權的行使是有程序的。一個制憲程序一次運行過程就是一次制
憲權的行使過程。
制憲權問題深而廣,并且重要性又是非常,僅通過上文的論述還遠不能夠說清楚此問題。該
問題的解決還需要法學理論界的大量研究及法學實踐界的不斷探索。
注釋:
①.(韓)權寧星著,《憲法學原論》,法文社1990年版,第43頁
②,徐秀義 韓大元著,《現(xiàn)代憲法學基本原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頁
③.李龍著,《憲法基礎理論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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