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練軍 ]——(2012-1-12) / 已閱15634次
[44]參見李星文:《行政部門否決法院判決的口子不能開》,《北京青年報》2010年7月22日。
[45]參見李喜蓮:《法院調(diào)解優(yōu)先的冷思考》,《法律科學》2010年第2期。
[46]參見張志銘:《中國司法的功能形態(tài):能動司法還是積極司法?》,《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9年第6期。
[47]范忠信:《專職法司的起源和中國司法傳統(tǒng)的特征》,《中國法學》2009年第5期。
[48]里贊:《司法或政務:清代州縣訴訟中的審斷問題》,《法學研究》2009年第5期。
[49]有學者指出,能動司法的案件范圍,應主要包括疑難案件、社會廣泛關(guān)注案件和普通案件。參見姚莉:《當代中國語境下的“能動司法”界說》,《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筆者認為,這種意見值得重視。
[50]參見張千帆:《緩解經(jīng)濟危機未必需要“危機司法”》,《法制日報》2009年2月5日。
[51]參見潘云華:《中國司法能動的規(guī)范化構(gòu)想》,《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52]董茂云:《從廢止齊案“批復”看司法改革的方向》,《法學》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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