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于我國法院接受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委托送達法律文書和調查取證收費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于我國法院接受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委托送達法律文書和調查取證收費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于我國法院接受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委托送達法律文書和調查取證收費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于我國法院接受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委托送達法律文書和調查取證收費的通知
1992年6月11日,最高法院、外交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各中級人民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各海事法院:
關于我國法院接受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委托送達法律文書和調查取證的收費,198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外發(fā)(1986)47號文件《關于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托送達法律文書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六條雖作了原則規(guī)定,但不夠具體,因而在實際執(zhí)行中存在收費不一致等現(xiàn)象。為了改進工作,有利于我國與外國開展司法協(xié)助,現(xiàn)就我國法院接受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委托送達法律文書和調查取證的收費通知如下:
一、我國法院接受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委托送達法律文書后,每次收取人民幣100元送達費,但無法送達或當事人拒收的不收取費用。
我國法院應外國法院要求采用特殊方式送達法律文書后,每次按實際開支收取送達費。
二、我國法院接受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委托代為調查取證后,每次按實際開支收費。有關法院應出具收費清單并注明各項具體費用(如證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補貼費,鑒定人的鑒定費,譯員的交通費、誤工補貼費等)。必要時,由外交部領事司商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局決定。
三、請求國與我國簽訂有雙邊條約或均是有關國際公約當事國的,根據(jù)條約或公約的規(guī)定辦理。
四、有關收費的收支辦法,按1990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外領五函(1990)4號《關于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托送達法律文書和調查取證費用收支辦法的通知》辦理。
本通知自發(fā)出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