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的決定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的決定
(2004年6月25日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批準于2001年5月22日在斯德哥爾摩通過、同年5月23日中國政府簽署的《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同時聲明,根據《公約》第25條第4款的規(guī)定,對附件A、B或者C的任何修正案,只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該修正案交存了批準、接受、核準或者加入書之后方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