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中國的物權法評王利明教授《物權法研究》一書 ——
尹飛 2003-6-9 9:28:55
建構中國的物權法——評王利明教授《物權法研究》一書 尹 飛
物權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之一,是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合同法具有濃厚的國際性不同,物權法更多體現(xiàn)出本土色彩。即以大陸法系諸國為例,雖通常認為日本民法系德國法系之一支,但僅就物權法而言,其物權變動模式、用益物權類型與德國民法之間可謂千差萬別。近年來,物權立法已經被最高立法機關提上議事日程,物權法研究也日漸繁榮,我國學者已從主要介紹國外以及我國臺灣地區(qū)物權制度轉向對我國物權制度的研究和建構。王利明教授的《物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一書即為其中的代表性成果! ≡摃髡邚氖挛餀喾ㄑ芯20余年,曾出版過《物權法論》等物權法的著作,并曾受立法機關委托承擔物權法草案專家建議稿的撰寫工作。作為全國人大民法典起草小組成員以及最高法院特約咨詢員,作者結合工作中遇到的物權法立法與司法實踐中的一系列重大疑難問題,并利用赴美國、德國等國訪學的機會廣泛收集資料,完成該書! 段餀喾ㄑ芯俊芬粫卜至陆呤f言,分別對物權法的基本原理、物權變動理論、所有權的類型和原理、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特別法上的物權和占有制度進行了深入研究。全書緊扣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實際,密切結合我國物權立法與司法實踐,廣泛吸收了大陸法與英美法物權制度的先進經驗,并與我國具體實際相結合,提出了一系列富有針對性的獨到見解。例如,該書指出,我國應當制訂物權法而非財產法;物權立法不應采納物權行為理論,而是應當區(qū)分公信原則和善意取得制度的涵蓋范圍;應當區(qū)分物權的確認與物權請求權;物權立法應當對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個人所有權等各種類型的所有權分別作出規(guī)定。該書還對我國用益物權的內容和體系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分析,構建了符合我國國情的用益物權體系。此外,該書對于我國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各類物權糾紛的處理,如所有權的移轉、各自用益物權的設定與對抗第三人的問題、各自擔保物權的設定與適用等,也有著詳盡的論述,對于正確處理物權糾紛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思路。該書中不少見解已經被立法機關的物權法草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所采納。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該書中作者對我國物權法體系的整體建構,既體系嚴謹、邏輯嚴密,深得大陸法系概念法學之精髓,又能夠跳出就法論法之窠臼,廣泛引入法經濟學、法社會學等研究方法,密切結合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歷史與現(xiàn)實及憲法的相關規(guī)定。這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我國幾部物權法著作過多介紹國外理論,而忽視對我國具體情況的分析的現(xiàn)狀。例如,書中結合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實際情況,以及現(xiàn)實中特別法部門立法的現(xiàn)狀,作者還提出了我國物權立法應當規(guī)定特別法上的物權,如水資源使用權、養(yǎng)殖權、采礦權等。再如,書中對物權法價值、物權法基本原則的研究,對區(qū)分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空間利用權、典當權、貨幣所有權的特殊移轉規(guī)則的論述,可謂匠心獨具,顯然與作者對我國經濟的現(xiàn)實與未來發(fā)展的方向的體察是分不開的。這種研究方法也為我們研究、分析法律問題提供了良好的借鑒! (作者——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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