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國法律史研究《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tǒng)》書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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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力 2006-11-10 10:55:54
國外的一位學者在談到莫里哀的戲劇時說過這樣的話,大意是,由于莫里哀的出現(xiàn),法國人才意識到他們?nèi)粘Kf的就是散文。對于研究中國傳統(tǒng)法律的當代中國法學界人士來說,美國學者關于中國傳統(tǒng)法律的研究論文的翻譯、匯集出版,在一定程序上可以說就具有這種“莫里哀效應”。這些文章的觀點、結論并不一定全對,但它們使我們一直感覺到但從未清醒意識到的一些問題在我們心目中一下子變得格外清晰明了。我們發(fā)現(xiàn),中國法律史的研究不必定研究古代正史上的典章制度,而是可以利用許多材料來進行制度或思想的研究。例如,民間的契約,或者歷史上的一些事件,這些材料在先前似乎都不被認為是“法律史”的材料。我們發(fā)現(xiàn),同一些材料,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來進行處理,從而得出相當不同的結論。我們發(fā)現(xiàn),所謂中國古代沒有民法,這個結論實際上是由于我們沿用了那種如今看來過于狹窄的“法律”定義,即法律必須由國家制定頒布,而造成的一個知識的盲點。我們還發(fā)現(xiàn),所謂的“禮法之爭”,就法律的形式意義看,并不具有我們曾賦予的那么大的意義,這一爭論只是與我們的法律定義或名詞有關。許多熟悉的材料,都可能因此呈現(xiàn)出一種新的內(nèi)蘊!
在這些著作中,所謂的法制史與法律思想史,或法史與法理之分都變得極為模糊了。在讀這些著作時,我們在制度中看到了思想,從事件、程序中看到了思想,看到了理論。作者在研究制度和思想時,把現(xiàn)代的法律理論和其他的許多學科的思想都融合了一起了。這種研究成果,很難按我們曾認為是天經(jīng)地義的學科譜系圖而給予歸納。這種研究必定、也應當影響我們自己的研究風格,打破那種畫地為牢的學科界限,可以更加“隨心所欲不逾矩”地進行研究。在研究中,我們應具有更多的自我、更多的主體性和創(chuàng)造性。我們的研究成果也將具有更多的理論意蘊和普遍意義。例如,講法律制度的變化時,我們就不應僅僅作一種描述,歷史上曾出現(xiàn)過什么,而須對變化作出一種理性的闡述;講思想史,就不能停留在“查人頭”上,因為一個案件的審判和處理,一些習慣做法,一個歷史事件本身可能就體現(xiàn)了一定的思想。因此,制度史和思想史是可以結合起來的。而且應當重寫中國法律史! 許多學人都強調(diào)這些著作給我們帶來了一些新的研究中國傳統(tǒng)法律的方法。在贊同大家的前提下,我想強調(diào)可能被忽視的另外一點:我們也許不能過分關注方法,特別是不能把方法同作者的著作分離開來。說實話,我很懷疑在考察歷史這種智識性的研究中有純粹的方法。
方法是自己、他人或后人事后的總結,因此不能脫離原作者的論述來談論一般的方法。以這種方式討論方法,重視方法,弄不好只是再次把對某個或某些具體研究非常有效的研究過程各式化,到外套用,最終還是僵化。伽德默爾在討論闡釋學時反復強調(diào),不能把闡釋學當作一種方法,而是人的一種存的方式,并因此將他的著作名以為《真理與方法》(而一些批評家認為更恰當?shù)臅斒恰墩胬砘蚍椒ā罚R苍S我們在進行研究時,更要注意保持一種開放的心態(tài),注意拓寬我們的學識,要讀書,讓我們的學識在我們的研究過程中自然地流露出來。嚴格說來,方法不是運用的,而是流露或體現(xiàn)出來的素養(yǎng);因此在這個意義上方法不是讀一本或幾本方法論著作就可以學來的,而需要在我們有比較深厚的學術理論素養(yǎng)的基礎上對具體的研究問題不斷思考中逐漸形成的。
講這一點,并非否認要研究美國學者的方法,而是強調(diào),絕不能以為我們的學術研究的弱點僅僅在于沒有方法。例如,從具體的問題入手,以小見大,講求實證,注意發(fā)現(xiàn)和利用新材料,這可以說是一種方法。但如果沒有常識,不注意學術素養(yǎng)的培養(yǎng),不多讀書讀各個學科的書,僅使用這種方法不會得出任何真見解,即使材料就在我們眼前也會“兒童相見不相識,笑問客從何處來”,并且在文章中,方法和思想也會是兩張皮。殷墟出土的甲骨,在王國維之前也曾有許多人關注,但只是當作中藥材來關注,只是由于王國維,這同一種物體才變成了珍貴的文獻。這并不是由于王國維有一種方法,也不是這些物體在王國維手中發(fā)生了什么物理或化學變化,而更主要是由于他的學識,這種主觀性的學識改變了這些對象對于作者的,并通過作者改變了這些對象對于這個世界的,意義和價值。也許我們可以套用一句藝術家的老話,“美是到處都有的,缺乏的只是發(fā)現(xiàn)美的眼睛”!
不過分關注方法的另一個理由,是有許多判斷是無法用方法獲得的。維特根斯坦說“不要想,只要看”,說的就是這一點。我說這個桌子是紅的,但我能以什么方法來論證這個“紅”?我說它是紅的,僅僅是因為我覺得是這樣,而你也會這樣感覺的;除此之外,我沒有方法證明。涉及到中國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或法律文化傳統(tǒng)的一些基本的命題、概念和范疇,都會有這種“不講理”或“不能講理”的問題;而恰恰是在這些時候,才最能顯示出學術的功底,學術的基礎,這可能是最關鍵的問題!
也正因為需要這種基本的判斷,才提出學術素養(yǎng)的問題;但也正因為此,所以我們讀有些外國學者關于中國法律的論述,盡管極為精彩,但放下書,又總感覺到不完全是那么回事。比如,這本書中藍德彰對圍繞阿云之獄的爭論所做的分析,[1]相當細致精彩,細徽剔透。但似乎總覺得這不大像中國人的思路,而有點像是在分析美國的法律和案例;讓人懷疑,我們的古人真的是這樣邏輯細密地分析這個案件了嗎(我這并不是批評藍德彰先生的研究,因為也許問題出在我自己)?歷史無法復原,我們無法把王安石、司馬光等人叫回來問一問。這種“隔”的感覺,可能與語言概念的流變有關,語言是與文化不可分的。一旦把語言概念變了,思維的邏輯就會有變化。因此,我的這種懷疑有可能是我的問題,但也可能是作者的問題。也許我們現(xiàn)在需要作者的路數(shù)。但我總覺得這樣一來,中國歷史上作為自在的法律傳統(tǒng)就變形了,用后殖民主義的話來說,就是被征服了,被作為一些材料納入了另一種文化之中了,因此一種文化的基因就會消失,中國法律史就只剩了一些材料,而骨子里已很難說是中國法律史了。這個問題總纏繞著我,無法解決。也許這不是某個個人的思考或努力所能解決的問題。
本文系《法學研究》編輯部召開的討論會上的書面發(fā)言,摘錄刊摘在《法學研究》1995年第3期,收入本書時恢復了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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