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的刑法理論 《刑法哲學(刑事法學譯叢)》書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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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先 2006-3-25 17:11:15
英美刑法理論雖然學派林立,發(fā)展迅速,但是總的來說,還是囿于正統(tǒng)的刑法理論框架之中。而美國當代著名刑法學家、新澤西州立大學和魯杰斯大學教授道格拉斯·N·胡薩克,從道德與政治哲學角度出發(fā),對英美正統(tǒng)的刑法理論進行了批判,寫出了《刑法哲學》一書,提出了其稱之為“修正的刑法理論”。
胡薩克《刑法哲學》一書中的中心論題是:刑事責任一般原則的闡釋和適用,應當以道德和政治哲學為前提。在總體上肯定英美正統(tǒng)的刑法理論的基礎上,胡薩克重點論證了自己對英美正統(tǒng)刑法理論的批判和突破,主要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關于正義、權利、道德政治哲學與刑事責任的關系;二是關于犯罪行為與控制原則的關系。
胡薩克刑法哲學的一個基本論點是: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是“正義的需要”,而正義則是保證公民的基本權利,“整個刑事責任基本原則的核心是限制國家當局濫用刑罰”,違反了這一原則就是對人權的侵犯,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必須充分尊重個人的基本權利。
同時,胡薩克是反對分析主義法學理論的,他認為離開了道德和政治哲學,刑法理論就是可悲的。一類行為是不是構成犯罪,當然應當由法律來規(guī)定,但是為什么法律可以將此類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這就必須由道德和政治哲學來解決。離開了道德和政治哲學,就無法解釋為什么國家將一些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將一些行為不規(guī)定為犯罪。
胡薩克最具特色的刑法理論,是其關于犯罪行為和控制原則關系的論述。胡薩克猛烈批判犯罪行為在犯罪構成中的核心地位的觀點,認為“無行為即無犯罪”的思想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卻存在問題。針對不作為犯、身份犯、持有犯等刑事責任問題,胡薩克認為,沒有犯罪行為就不會有刑事責任的思想,無法解釋不作為犯、身份犯、持有犯的刑事責任問題。為此,他提出了“無行為的刑事責任”的命題,并主張以“控制原則”取代犯罪構成中的行為要件。
胡薩克在批判了英美正統(tǒng)刑法理論存在的諸多問題后,提出了其“控制原則”的刑法理論。所謂“控制原則”,是指“把刑事責任施加于人們無法控制的事態(tài)即為不公正”。其核心內(nèi)容就是:一個人如果不能防止事態(tài)的發(fā)生,就是對事態(tài)不能控制。而所謂“事態(tài)”,按照胡薩克的解釋,就是指責任所針對的一些難以確定的事情!叭绻聭B(tài)是行為,他應該能夠不為該行為;如果是后果,他應該能夠防止其發(fā)生;如果是意圖,他應該不具有這個意圖等!狈粗瓦`背了“控制原則”,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這樣就解決了“不作為”、“無意識”、“身份”、“持有”這些概念給犯罪行為要件在犯罪構成理論中無法得到合理解釋的困惑。只要行為人對事態(tài)應該控制而且能夠控制卻沒有控制而致事態(tài)發(fā)生了,就可以認為其違反了刑事法規(guī)。關于“不作為”,胡薩克認為人們對不作為產(chǎn)生的后果和對積極的作為產(chǎn)生的后果應有同樣的控制,其將重點放在對危害后果的控制這一法定義務之上。關于“身份犯”,胡薩克認為,人們應當對能夠控制的身份有義務加以控制,以免發(fā)生危害社會的后果,否則就應當承擔責任。關于“無意識”行為,無意識當然不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在“自己引起的無行為能力”的案件中,如果行為人預見到將發(fā)生無意識的情形而不采取合理的步驟來防止危害后果,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關于“思想”,刑法當然不能處罰單純的思想,但是,對未遂犯、預備犯就很難說不是在處罰思想。
可以說,胡薩克的基本立場就是:修正的刑法理論不應當全盤拋棄英美正統(tǒng)的刑法理論,但應當重建刑法與道德和政治哲學的緊密關系,拋棄刑事犯罪構成的二元結(jié)構模式,代之以控制原則為核心,并將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統(tǒng)一于控制原則。
綜上所述,雖然胡薩克的修正刑法理論存在著一定程度的混淆道德和法律關系的問題,其控制原則也無法解釋“人們在什么條件下能夠做出另外的行為,而不是做他已做出的行為!钡,胡薩克的《刑法哲學》仍不失為英美刑法理論的經(jīng)典之作和研究犯罪構成理論的必備之工具!
——原載《人民法院報》200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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