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 試卷四(答案)
參 考 答 案
一、(本題15分)
1. 張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張某分得4間,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間。因該6間房系王某與張某的共同財產(chǎn),王某死后,張某應獲得其中的3間,余下3間房在第一順序繼承人間平均分配。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有張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繼承權。故余下3間房中張某、王乙、王小甲應各分得1間。
2. 有效。該6間房雖屬共有財產(chǎn),但轉(zhuǎn)讓協(xié)議已經(jīng)其他共有人張某及王小甲的監(jiān)護人李某同意。
3. 曹某與朱某簽訂的協(xié)議有效。曹某與錢某簽訂的協(xié)議亦有效。
4. 不能。因曹某已與錢某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錢某已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擔違約責任。
5. 能。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的行為。
6. 不能。因該賠償金是專屬于曹某自身的債權,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權。
二、(本題12分)
1. 能。受托人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因委托人的原因?qū)Φ谌瞬宦男辛x務,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
2. 部分無效。因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20%,超出部分無效。
3. 應返還給天鵝公司。屬于不當?shù)美?/P>
4. 應由天鵝公司承擔。標的物交付前發(fā)生的損失應由出賣人承擔。
5. 不能。因為第三人選定了相對人后,不能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三、(本題16分)
1. 有效。因甲公司為抵押行為時,抵押物并未轉(zhuǎn)移,甲公司對該土地仍有支配權。
2. 有效。公司以登記為成立要件,股東出資不到位不影響公司成立的效力。
3. 不能。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投資
4. 不能。龍某占用的是公司資金,龍某僅對乙公司有返還義務,對甲公司無返還義務。
5. 不應承擔。公司成立后,股東之投資協(xié)議不能對抗公司章程,故甲公司僅有依章程向乙公司繳納出資的義務,而無直接分擔公司虧損的義務。
6. 乙公司應當以其全部資產(chǎn)對丙銀行的債務負責。甲公司應當在200萬元的出資范圍內(nèi)對丙銀行的債務負責。龍某應當在120萬元的范圍內(nèi)對丙銀行的債務負責。
四、(本題20分)
1. 乙區(qū)法院和丙區(qū)法院。
2. 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 正確,原告請求不符合先予執(zhí)行的條件,因本案尚在審理中,合同是否解除尚無定論,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尚不明確。
4. 錄音帶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jù),該證據(jù)即使是秘密錄音,其取得方式也是合法的,只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獲得的證據(jù),才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會議紀要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jù),其形式有欠缺,應當雙方簽字。
5. 不成立。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xié)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對方當事人又應訴答辯的,視為該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6. 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7. 可以根據(jù)自愿原則進行調(diào)解,調(diào)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8. 不能,在訴訟中,當事人為了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xié)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jù)。
五、(本題12分)
1.1個月。
2.可以。
3.不予準許。因被告人犯罪行為嚴重,有可能被判處死刑。
4.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可以自行辯護。
5.應當恢復法院調(diào)查。
6.在3個月內(nèi)將上訴狀交原審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
7.在上訴期滿之日起生效。
8.應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內(nèi)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請求后5日內(nèi),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答復請求人。
六、(本題25分)
(一)關于甲和乙的行為
1. 甲、乙構成搶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搶劫的共同故意和搶劫的共同行為。甲、乙的搶劫屬于入戶搶劫,因為丙的房間屬于其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由于乙與甲共謀入戶,甲事實上也實施了入戶搶劫行為,所以乙雖沒有入戶,對乙也應適用入戶搶劫的法定刑。
綜合本案主客觀方面的事實,可以認定甲為主犯,乙為從犯,對于從犯乙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 甲、乙雖構成搶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態(tài)不同:
(1)甲的搶劫屬于犯罪中止。因為在當時的情況下,甲完全能夠達到搶劫既遂,但他自動放棄了搶劫行為;由于搶劫中止行為沒有造成任何損害,所以,對于甲的搶劫中止,應當免除處罰。
(2)乙的搶劫屬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為甲事實上取得了手表,就認定乙搶劫既遂,因為該手表并非甲搶劫既遂所得的財物;另一方面,乙并沒有自動放棄自己的搶劫行為,甲的中止行為對于乙來說,屬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對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關于甲的行為
1. 甲逼迫丙脫光衣服并猥褻丙的行為,成立強制猥褻婦女罪。
2. 甲乘機拿走丙手表的行為,成立盜竊罪。因為拿走手表的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屬于搶劫罪中的強取財物的行為,即不屬于因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壓制或足以壓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將取得手表的事實評價在搶劫罪中,而應另認定為盜竊罪。
(三)關于乙的行為
1. 乙的行為不成立盜竊罪。乙客觀上為甲盜竊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風),但乙并不明知甲會盜竊財物,所以,乙并不與甲構成盜竊罪的共犯。
2. 基于同樣的理由,乙的行為也不成立強制猥褻婦女罪的共犯。
3. 乙將手表賣與他人的行為不成立銷售贓物罪。銷售贓物罪是指代為銷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對于銷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贓物的行為并不成立銷售贓物罪。乙雖在事實上銷售了甲盜竊所得的財物,但乙是誤以為該手表為與甲共謀搶劫所得的財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單獨犯罪所得的財物,所以,乙沒有代為銷售他人犯罪所得贓物的故意,不成立銷售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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