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75399
- 書名:不一樣的辯護:成為刑辯高手的31個經典戰(zhàn)例(刑辯律師進階必修課:專、精、準、細 )
- 作者:謝望原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7年11月
- 入庫時間:2017-12-28
- 定價:79
圖書內容簡介
作者從親手辦理的刑事案件中精選31個經典案例,揭示案件基本事實,歸納控辯雙方爭議焦點,提出令人信服辯護意見,說明判決結論,最后做出客觀公允分析評論。《不一樣的辯護:成為刑辯高手的31個經典戰(zhàn)例》對檢察官和刑事辯護律師具有極其重要的指導價值,對法官判案也具有重要參考意義。同時,《不一樣的辯護:成為刑辯高手的31個經典戰(zhàn)例》也是一部將刑法學理論與刑事政策運用于刑事辯護實踐的經驗著述,對于研習刑法學的人士當然具有直觀指導意義。
圖書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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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彭某為境外竊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案
核心提示:已申報專利且已經公開的技術,不屬于國家秘密,向他人轉讓已申請專利而公開的技術,不構成為境外竊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若成立為境外竊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公訴人應當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故意與目的。
02王某東銷售假藥案
核心提示:利用電商平臺擅自銷售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可能構成銷售假藥罪;但該假藥只是未經批準而進口銷售,其藥效則真實可靠,故有別于那些摻雜使假的真正假藥;如果被告人社會危險性不大,犯罪情節(jié)不是很嚴重(涉案藥品大部分尚在倉庫沒有出售)的,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03陳某信用證詐騙案
核心提示:成立信用證詐騙罪,行為人必須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騙取財物的行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刑法》第195條的兜底條款,“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應當是指利用“軟條款”(陷阱條款)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不能作無限任意的擴張解釋;犯罪人之間沒有共謀和意思聯(lián)絡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04張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
核心提示:單位的負責人以單位名義、為了單位利益實施的犯罪,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行賄人檢舉揭發(fā)他人(行賄對象)犯受賄罪且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成立立功。
05吳某合同詐騙案
核心提示:合同雙方反復商談并簽署的法律文件,屬于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由此形成的合同與合同詐騙毫無關系;即使在報批受讓股權的材料中有虛假成分,但這與公訴人要證明的合同詐騙犯罪之間根本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即便一方合同當事人存在某些不作為,也仍然僅僅涉及民事違約問題--僅僅是行為人沒有積極履行合同約定的民事義務,如果因此造成民事侵權,行為人也只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06賈某傷害致人死亡案
核心提示:在雙方互毆的情況下,如果一方已經停止斗毆并逃離現(xiàn)場,而另一方仍緊追不舍,繼續(xù)實行侵害,則前者對后者正在實行的不法侵害,可以進行正當防衛(wèi);由于后者(繼續(xù)侵害方)的非法加害,前者(停止斗毆或逃跑的一方)已處在被害人的地位,其正當防衛(wèi)行為雖然造成了一定傷亡后果,但依法不應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07胡某故意殺人案
核心提示:在場面異;靵y的情況下,行為人只是順手一刀捅傷被害人,且沒有故意捅扎其要害部位,認定行為人不具有殺害被害人的故意,而僅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更合理;行為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亦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的,當然構成自首;對于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被告人,如無特別不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理由的,應當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08雷某故意殺人案
核心提示:公安局“生物物證/遺傳關系鑒定書”記載,案發(fā)現(xiàn)場還發(fā)現(xiàn)了垃圾桶頂蓋上的疑似痰液和黃鶴樓煙頭,經DNA檢測,受檢痰液和煙頭并非被告人和被害人所留,而分別是第四名男性和第五名男性所留,這就意味著,還有兩人到過案發(fā)現(xiàn)場,如果不能排除另外到達現(xiàn)場的那兩人作案可能,就不能得出被告人就是殺人兇手的結論;因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fā)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qū)別。
09易某故意傷害案
核心提示:累犯的前罪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從寬處罰,換言之,即使具有累犯情節(jié),也要區(qū)別累犯前后罪是否均為暴力犯罪及其嚴重程度來適用刑罰,而不可不分青紅皂白地一律從重處罰;被告人前后兩次涉案的犯罪均沒有到達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的程度的,不可以將前后兩次犯罪相加而升格為死刑(包括“死緩”) .
10.丁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核心提示:“被害人的過錯”距離行為人后續(xù)報復性犯罪的時間無關緊要,只要是“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那么對被告人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在實行過限的情況下,實行過限行為的人理所當然應對其過限行為承擔責任,但其他共同犯罪人對過限行為不負責任。
11.高某故意殺人死刑復核案
核心提示:被告人究竟是間接故意還是直接故意,應當綜合全案判斷,不可忽視案件基本事實--臨時起意,將醉酒后駕車撞人認定為直接故意行為,不符合刑法學上有關故意的基本理論;在酒精作用下喪失其認識與控制能力后所為,雖然難以用過失解釋其行為,但至多也只能是間接故意;應當客觀公允看待被告人的合理辯解,更不能將其對行為性質的正常辯解看作“拒不供認主要事實,且無悔罪表現(xiàn)”;應當正確理解和執(zhí)行國家死刑政策,司法機關不能成為滿足非理性報復的殺人機器。
12.郭某強被害案代理意見
核心提示:如果只是一方聚集多人對他方進行攻擊,他方并無斗毆故意,且遭遇突然襲擊,這就是典型的共同故意傷害或者共同故意殺人行為;使用事先準備好的三支雙管獵槍,在極其接近被害人的距離(庭審查明約1公尺)向被害人要害部位開槍并造成被害人死亡,此乃典型的故意殺人;自始至終參與并指揮、策劃槍殺被害人者,應當對該槍殺被害人行為的全部犯罪后果負主要責任。
13.耿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案
核心提示:某些輕罪的“兼職作案”、偶犯或初犯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予以考慮,坦白、認罪悔罪是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
14.曲某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核心提示:北京市電力局下屬的電力電纜維護修試中心屬于集體性質企業(yè),本案行為人被安排擔任多種經營總公司副總經理,不屬于“國有公司……委派到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的情況,因而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進而不能成為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體。
15.張某非國家公職人員受賄案
核心提示: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范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的,成立自首;在主動如實供述自己收受他人房產的同時,也檢舉揭發(fā)了其他人收受行賄人所送房產且查證屬實的,屬于立功;既有自首情節(jié),又有立功情節(jié)的,可以較大幅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6.日本某電裝有限公司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
核心提示:行賄的代理人可以和真實的行賄人共同構成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卻不能與收受賄賂的非國家工作人員一起共同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乃是數額犯,其中未遂數額部分可以追繳、沒收,但不宜與既遂數額混為一談作為定罪量刑依據。
17.楊某貪污、挪用公款案
核心提示:言詞證據具有間接證據性質,若要將其作為認定被告人貪污的定罪證據,僅憑言詞證據是不夠的,還必須有與之相吻合的其他證據并共同構成嚴密而完整的證據鎖鏈;一般來說,被告人對贓款的處置并不影響對被告人行為的定性,但是,當贓款事實上具有犯罪對象的性質而成為案件的核心證據時,在沒有查明作為犯罪對象的贓款是否存在以及其來龍去脈的情況下,就不能貿然定罪,更不能適用死刑。
18.周某貪污案
核心提示:如何判定貪污罪之既遂與未遂形態(tài),與盜竊罪等財產型犯罪一樣,應以財物是否脫離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控制并且實際置于行為人控制之下為判斷標準。財物已經脫離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控制,且已實際置于行為人控制之下的,方為貪污罪既遂;反之,則只能系貪污未遂。
19.陳某受賄、行賄、貪污案
核心提示:根據有關規(guī)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評估師執(zhí)業(yè)證書,并經注冊登記的人員,方可從事資產評估業(yè)務”,而本案中辦案機關委托的會計司法鑒定所,不具有資產評估資格,因而其所做出的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被告人妻子在公司兼職工作期間領取的年薪不能計入被告人的受賄數額,被告人妻子轉讓其持有的15%公司股權取得的300萬元收入,更不能被計入被告人受賄數額。
20.丁某受賄、挪用公款、非法經營同類營業(yè)案
核心提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受賄孳息,應予追繳,但不應記入受賄數額;僅僅因為使用公款的單位有被告人的弟媳開辦的公司的股份,并不足以說明被告人謀取了個人利益;非法經營同類營業(yè)罪的主體只能是國有公司、企業(yè)的經理、董事,不具有“經理”“董事”身份的一般公司“負責人”并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21.肖某受賄案
核心提示:被告人處于被非法拘禁狀態(tài)期間的供述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對被告人刑訊逼供取得的相關供述屬于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非法拘禁證人逼取證詞屬非法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辦案人員在香港對有關境外人員所取證言沒有法律根據,故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沒有被依法指定為辦案單位的檢察院所做的證人證言筆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22.季某受賄案
核心提示:對于證據可靠性和事實真實性的認定,不能簡單以證據多寡作為依據,現(xiàn)有證據并不能得出行賄人送給被告人的好處是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0%的收益這樣一個唯一結論;根據“若有疑點,利益歸被告”這一重要刑事司法原則,存疑時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釋;必須注意區(qū)別涉案金額與犯罪數額;如果把仍然處在行賄人實際控制與支配下的股票收益認定為受賄人已經受賄既遂,那就是以可能性(或然性)作為定罪根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其受賄數額為請托人給國家工作人員的出資額,受賄人所獲得的分紅款,屬于受賄孳息,該孳息可依法沒收,但不應當計入受賄數額;國家工作人員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請托人房屋才可能構成受賄罪,而“不合理的低價”的標準,至少應當等于或者大于民法上“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的標準。
23.張某受賄案
核心提示:認定被告人受賄的數額,缺少必要的書證、物證,主要依靠涉案人員的言詞來認定,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基準要求;如果受賄人根本不知道他人送給自己財物,而是行賄人之一將賄款截留了,此種情況至多只能認定為行賄未遂,而受賄行為則尚未著手;《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第1款規(guī)定的“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是基于刑事政策立場的規(guī)定,所謂“及時退還或者上交”,從規(guī)范解釋論的立場來看,關鍵是要看行為人是否在“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lián)的人、事被查處”之前退還或者上交,只要是在“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lián)的人、事被查處”之前退還或者上交的,都屬于“及時”的范疇,不應當以受賄論處。
24.黃某受賄案
核心提示:為了公司利益而行賄,僅有行賄人和受賄人的言詞證據,沒有公司財物賬據、銀行轉賬單證,也沒有公司其他人證物證的,因為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故不能認定;司法機關在對法律和司法解釋進行解釋時必須持謹慎態(tài)度,換言之,司法機關對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理解必須具有充分且合理的根據;在沒有任何明確依據或者存疑的情況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釋,而不能故意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釋。
25.張某利用影響力受賄案
核心提示:“其他關系密切的人”,一般應當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共同利益關系的人”,即便是理解上有所擴張,也應當嚴格限制在情人關系、戀人關系、前妻前夫關系、密切的上下級關系(如領導的司機、秘書)、姻親關系、密切的老鄉(xiāng)關系、老戰(zhàn)友關系、老同學關系等范圍內。
26.李某行賄、受賄案
核心提示:行賄人與受賄人交往歷史久,過從甚密,受賄人也曾經多次送給行賄人禮品、紅包等,即使不認定他們兩家的交往是禮尚往來,但應當從行賄人的行賄款中扣除受賄人送給行賄人的相應款物;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甚至“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不應當承認口供對案件事實的獨立和完全的證明力,在沒有必要的其他物證、書證或者其他知情人員的證詞情況下,僅僅依靠涉案人員自己的部分言詞證據來認定,這本身就不符合我國刑事證據規(guī)則理論與實踐的要求。
27.李某單位行賄案
核心提示:被告人在歸案后積極配合檢察機關的犯罪偵查工作,一方面誠懇交代自己行賄事實,另一方面揭發(fā)他人受賄事實,客觀上扮演了污點證人角色,可以從輕處罰。
28.王某單位行賄案
核心提示:被告人在紀委“雙規(guī)”期間主動交代自己基本犯罪事實或者主要犯罪事實的,可以視為自首。
29.鄭某濫用職權、受賄案
核心提示:在“實行企業(yè)化管理、對內對外均實行有償服務”的處級事業(yè)單位的負責人,根本不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故其完全不符合濫用職權罪的主體資格;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無身份者)可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身份者)構成共同濫用職權罪;如果被告人處理涉案國家財產是按照“行管辦”領導意見辦理的,此種情況下,只有認定該主管領導和被告人同時構成共同濫用職權罪,才可以追究被告人的濫用職權罪的刑事責任,而不可單獨追究并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被告人濫用職權罪的刑事責任。
附錄:不起訴案
1.谷某涉嫌逃稅案
2.徐某涉嫌買賣制毒物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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