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中有步驟地對日本、美國、德國、英國、法國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針對各國理論和實務領域中存在的具體問題進行了系統(tǒng)性論述。
我國于2005年修訂公司法時,首次引進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該制度作為現(xiàn)代公司法制的一項重要制度,在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結(jié)構等方面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對于我國來說,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仍是一項剛剛落地的新制度,如何使它在中國的大地上茁壯成長?如何使它為中國公司法制的完善和發(fā)展發(fā)揮作用?這些都是我國公司法乃至整個商法學界長期關注的問題。
然觀鄰國之日本,自1950年從美國“舶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后的60年間,隨著日本商法的一次次修改,日本公司法的許多制度也正悄然發(fā)生改變,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在立法和法律適用等層面也出現(xiàn)了一些變化。尤其是2012年日本最新公司法草案也對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作出了新規(guī)定,其中不乏值得我們借鑒之處。
本書的譯者梁爽博士是日本神戶大學的法學博士,其長期從事中日商法的比較研究工作,許多成果在國內(nèi)外法學核心期刊上發(fā)表;另一名譯者佐藤孝弘博士是華東政法大學的法學博士,其亦長期從事中日公司法的比較研究工作,并有許多科研成果在國內(nèi)雜志上發(fā)表。兩名譯者均有深厚的學術功底和嫻熟的外語能力,兩人對公司法的把握和對日本法乃至日語法律用語的理解以及相互間的協(xié)作配合成為了這本譯著獲得圓滿成功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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