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3958
- 書名:普通法傳統(tǒng)(美國法律文庫)
- 作者:卡爾.N.盧埃林
- 出版社:政法大學
- 出版時間:2002年8月
- 入庫時間:2004-3-18
- 定價:42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第一編上訴審審理
9 問題與擔憂
16 “確定性”或“可估量性”
——關于“確定性”、“可預測性”、“可估量性”之附記
18 上訴法院中的穩(wěn)定性因素
19 1.受過法律訓練的官員
19 2.司法原則
20 3.公認的原則性技巧
23 4.法官的職責
24 5.單一正確的答案
26 6.法院的單一意見
29 7.來自下級法院的事實凍結記錄
30 8.預先限制、突出和擬定措辭的審理
31 9.律師的對抗性辯論
33 10.集體判決
34 11.司法保障與誠實
36 12.公知的法庭
38 13.概論各時期風格及展望
50 14.專業(yè)司法職位
57 辯論的進一步途徑
59 關于穩(wěn)定和非個人化的行家常識
60 對法學院懷疑論者的挑戰(zhàn)
63 已出版的判決中之富礦
67 關于“常理”、“智慧”、“公正”的附記
70 先例原則的偏離
70 早期宏大風格
73 附記:美國的宏大風格
73 1.1842年紐約州的宏大風格
78 2.1844年俄亥俄州
81 3.俄亥俄州宏大風格中先例的范圍
83 “程式化”或者“成熟”先例的范圍:萬鮑夫和布萊克
86 我們時代先例的范圍
88 可以找到的無暇疵的先例技巧精選
88 1.遵循先例
88 (1)舉例說明一些自覺的控制甚或是縮小堅持
或遵循先例的后果
9l (2)舉例說明通過簡單的“依據(jù)”或者“已決
事項”的方法所獲得的選擇范圍
92 (3)舉例說明遵循權威先例時大部分自覺傾向
于更為簡單的創(chuàng)造方式之多樣性
94 (4)舉例說明使用先例一材料應用過程中的重
要擴展或改變方向
97 2.規(guī)避“已判決”
97 (1)不承擔對將來負責任的規(guī)避:合法技巧
98 (2)無責任感的規(guī)避:非法技巧
99 (3)明確的限制和縮小范圍
101 (4)抹殺先例
102 3.一些正確的但不常見的運用材料或技巧的方法
(特別是用于擴展、改變方向或重新創(chuàng)造)
102 (1)從舊材料中另起爐灶
104 (2)擴大淵源或技巧的標準
105 日常運用七個方法的技巧?
107 賓夕法尼亞州1944年3月20日
112 紐約州1939年7月11日以及進一步的樣本
114 俄亥俄州及其判決摘要,1953年
117 技巧的選擇、運用及頻率:解釋裁決
118 簡單的援用判例能否信賴?
124 定型的司法原則的影響
127 我們“依據(jù)”“這些”已決事項的趨勢
137 為何改變了我們覺察不到?
142 情境感與理性
142 分岔路標與情境一事實
148 情境僅通過法庭顯明
151 現(xiàn)代上訴法院中的事實與常理
156 補記:非法先例技巧
160 紐約州1939年司法判決中的明確理由
166 公開判決中所隱藏的理由
169 賓夕法尼亞州1944年判決中的理由
175 時間維度、1953年的俄亥俄州
182 小結
187 全國范圍內的當代背景
189 密西西比州,1958年
192 阿拉巴馬州,1958年
199 華盛頓州,1958年
210 結果的可估量性:規(guī)則理論
211 規(guī)則的功能在于指導
211 1.規(guī)則并非支配而是指導判決
212 2.相容性定理
212 3.非相容性定理
216 4.正發(fā)揮作用的理性之原理
217 正統(tǒng)意識形態(tài)中的精髓
226 理想、虛構、象征、虛假與造作
230 對待危機的方法
236 結果的可估量性:再論常識與理性
237 經(jīng)由法律的理性
240 司法職位與常識
243 經(jīng)由律師的情境感
245 國外匯兌案件問題
251 作為法律技藝的上訴審理
254 并非“確定性”而是合理的“恒常性”
255 合法裁量權原理
258 偏離定理
261 分寸與韻味定理
263 特定的法院
266 凍結的事實與法律要點:兩難困境
272 情境:律師與法院
277 法庭辯論:使預測成為現(xiàn)實的技藝
278 上訴辯論的七項基本規(guī)則
281 第八項:口頭辯論的義務
283 第九項:提交固定措辭及以意見為核心的辯論詞
287 第十項:情境感是首要的
288 第十一項:對你不利的正發(fā)揮作用的理由或既定規(guī)
則:承認及規(guī)避
294 第十二項:法庭組成人員的不確定性
299 對于法庭的結論
299 1.對非法權威技巧的咒罵:無論是因忽略還是因
職權引起
304 2.持續(xù)公開地運用情境感
308 百足蟲與清醒的自我評價
312 追求情境感是首要的
312 3.首先是情境感,個案公正只針對該框架
318 運用中的非正式方法:錯誤的類型一情境
322 紐約州銷售保證
329 運用中的非正式方法:被遺忘的類型
331 4.作為試驗的整個案件
333 5.無明確的理由用于案件事實區(qū)分術則無差別
334 有關律師界意見的作用
338 6.不斷進行的糾錯和再糾錯
342 7.程序總匯
347 8.原則上的重要改變事前告知
354 9.概論兩階段原則
359 確定時間
359 10.法官個人
362 11.篩選案件
363 12.分庭與審理小組
368 13.外部人力:下級法院與律師
372 14.外部人力:法官的法律助理
374 15.外部人力:庭外專家
384 16.法庭中的專家或專家法庭
387 賭博在持續(xù)
388 四個謬誤與四個告誡
392 第五個告誡:只是判決結果而不是判決理由
—至今的情形
393 秩序之必需
393 17.措辭次序
398 18.關于學者的評論
407 對學者進一言
417 19.程式或格式“協(xié)議”
427 20.有關制定法
431 俄亥俄州1939年制定法上的技巧
440 適于商業(yè)顧問律師的可估量性
442 還有最高法院?
453 麻子、偏見、政治術與怨惱
第二編運用推理的風格
463 說不清道不明
466 曼斯菲爾德被埋沒的方法、推理以及復蘇的推理
466 對出票人不利的克盡職責原則
473 當前的交易慣例以及斯威夫特訴泰森案
486 我們早期的推理風格再現(xiàn)
489 考恩:哈特菲爾德訴羅樸爾
493 顯著的情境類型之范圍
497 卡多佐的三個階段
497 1.麥克弗森訴別克
505 2.懷亭訴哈德遜信托I
510 3.懷亭訴哈德遜信托II
516 現(xiàn)代推理風格中的方法
516 1.顯見的案子
517 2.“法律”與情境感相沖突:拉特利奇
519 3.難以捉摸的難題
521 4.當法院困惑時為何?伊利諾伊州“在法庭上作
證的證人’’
536 效果:異議和判決寫作風格
536 理性風格會摧毀法庭內部的協(xié)作嗎?
538 審理風格與判決寫作風格
附錄
547 附錄一更多的當前樣本
548 馬薩諸塞州1959年
551 紐約州1958年
563 北卡羅林納州1959年
568 俄亥俄州1957-1958年
574 賓夕法尼亞州1959年
578 堪薩斯州1958年
583 俄勒岡州1958年
588 伊利諾伊州1958年
593 加利福尼亞州1958年
595 印第安納州1957-1958年
596 密蘇里州1958年
598 新墨西哥州1958年
600 附錄二現(xiàn)實主義、本書的起源、適合于行為科學的判
例報道集財寶以及本書未涉及的事項和方法要
點
617 附錄三制定法原則
618 解釋原則
618 1.延伸與回避
627 2.延伸與反延伸
633 索引
664 譯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