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鵬龍 ]——(2009-5-15) / 已閱20083次
過失犯罪原因論
周鵬龍
摘要
對于犯罪之過失犯罪原因的探討,不僅是一個基本理論問題首要解決的客觀要求,而且是分析和預防過失犯罪的必備基礎。因此在堅持主客觀統(tǒng)一以及內外因有機結合的方法論基礎上,從主體自身因素和主體外在因素探究過失犯罪原因(主要為心理原因),對于認識過失犯罪以及預防過失犯罪具有一定的現(xiàn)實意義。
關鍵詞 過失犯罪原因 主體因素 主體外因素
大凡世界,社會紛繁復雜,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推進,依法治國理念逐漸深入人心,然而在我國正處于轉型和改良的發(fā)展階段,犯罪現(xiàn)象依然客觀存在,有增無減,不容樂觀。在建立健全法律規(guī)制的同時,探討犯罪原因,追溯犯罪本質,已是一個不容忽視的課題。對于“什么是犯罪,人為什么會犯罪?”不僅是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而且是眾多犯罪學家和犯罪心理學家義不容辭的研究核心。對于行為人為什么會犯罪以及其犯罪心理的探討,古今中外各學者觀點不一,尚無定論。筆者試圖避免從宏觀角度探討犯罪原因,力圖從微觀角度探索導致過失犯罪的原因(心理原因),揭示過失犯罪之犯罪人背后鮮為人知的原因。
對于過失犯罪的界定,我國刑法明確規(guī)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危害結果,其行為構成犯罪的,則為過失犯罪。據(jù)此過失犯罪可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犯罪。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是一種無認識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則指行為人對行為的危害結果雖有預見,但由于過于自信而仍實施該行為,這是一種有認識的過失。探索過失犯罪的原因不得不建立在對犯罪原因的探討基礎之上。
對于犯罪原因界定,國內外學者沒有統(tǒng)一的認識,西方不同學者分別基于不同學科角度,對個體犯罪原因提出不同的主張。(1)生物學原因論,包括體型說,遺傳說,內分泌失調說,物質代謝異說等理論。(2)精神病理學犯罪原因論,包括病態(tài)人格說,低能說等學說。(3)精神分析學的犯罪原因論,包括古典精神分析學的理論,后精神分析學的觀點,新精神分析學觀點等。(4)學習理論的犯罪原因論,包括犯罪模仿論,不同接觸論,條件作用論,社會學習論等。(5)多元犯罪原因論。
我國學者對犯罪原因的探討有:(1)臺灣法學家,犯罪學家林紀東認為:“犯罪的形成,有其生理的,心理的,社會的因素,造因至為復雜”。(2)犯罪心理形成原因論,包括內外因素論,動力因素論,聚合效應論,主客觀辯證統(tǒng)一論等。(3)行為發(fā)生原因論,包括“犯罪心理結構+犯罪機遇——犯罪行為”論,“刺激——個體——反應模式——個體綜合結構論——主客觀因素相互作用論等。
縱觀中外學者的犯罪原因之觀點,筆者發(fā)現(xiàn)對于犯罪原因的探討,不僅爭議大而且反映出犯罪原因的復雜性。各學者站在宏觀角度分別對犯罪原因進行了理論解釋,作為犯罪范疇之過失犯罪其犯罪原因同樣在各學者的理論解釋范疇內。因此對于犯罪原因紛繁復雜的爭議必然導致對過失犯罪原因的爭議。
對于犯罪原因界定或者確定并非易事,但值得肯定的是在理解或者界定犯罪原因時,不能片面的認為一個或者幾個確定的因素是導致犯罪的最終原因,犯罪原因本身是一個復雜因素的復合體或者結合體 ,因此探討過失犯罪的原因時,不僅要遵循犯罪原因研究的方向而且要堅持全面、發(fā)展、聯(lián)系、主客觀統(tǒng)一以及內外因結合的觀點。羅大華教授認為:犯罪原因是一個復雜的體系,影響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復雜多樣,但不外是主體因素和主體之外的因素兩大類。因此對于過失犯罪原因的研究也應從主體因素和主體外因素兩個大方面就行探討。基于這兩大方面本文力圖探究導致過失犯罪背后不為重視的心理因素。
對于過失犯罪原因的揭示,必須堅持主客觀統(tǒng)一以及內外因結合的原則,過失犯罪發(fā)生的原因,不僅僅是犯罪主體自身的原因,而且外在復雜因素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考量對象。
一、影響過失犯罪的主體內因素
(一)心理因素
在過失犯罪的主體因素中,心理因素更具有決定性。它表明了過失犯罪人的主觀性,在引發(fā)過失犯罪行為方面,以下若干因素具有一定的作用。
(1)態(tài)度。
態(tài)度是個體對各種事物和現(xiàn)象所持有的一種協(xié)調一致的,有組織的,習慣化的行為準備狀態(tài)和心理趨向。態(tài)度和人的思想意識密切相關,一般來說,對人對事的態(tài)度不端正則是過失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之一,例如在一些特殊職業(yè)中,如車,船,醫(yī)生,煤礦,鐵路指揮等,如果態(tài)度不當便容易造成重大責任事故,過失犯罪。過失犯罪的態(tài)度主要表現(xiàn)在:不負責任的態(tài)度,對抗態(tài)度,傲慢和固執(zhí)態(tài)度以及自私的態(tài)度等。這些態(tài)度單個或者共同作用于行為人致使過失犯罪的可能性加大甚至具有決定性作用。
(2)思維與認知。
不正確的思維與認知是過失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之一,思維的真確與否,應該以主觀與客觀是否相一致為準繩予以判斷,如果主觀與客觀相離,其人認知就沒有正確的反映事物的本質,或者自我認識不完善,或者自我觀察不當,或者自我評價過高,或者自我體驗歪曲等就會因客觀與主觀不一致甚或矛盾而出現(xiàn)錯誤的判斷,進而導致錯誤行為的發(fā)生。在司法實踐中,過于自信的過失就是自我認識與客觀實際情況出現(xiàn)偏差或者不一致造成的結果。除了思維與認知之外,錯覺也是過失犯罪心理不可忽視的因素。錯覺是指對客觀事物的不正確認識,由于人體心理或生理的原因導致客觀實際與主體意識反映出現(xiàn)不一致的狀態(tài)。在司法實踐中因疏忽大意造成的過失犯罪間或有之。
(3)注意。
注意是心理活動對一定對象的專注程度,或者集中的指向。注意的渙散與分心便是造成過失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無論是疏忽大意的過失還是過于自信的過失,都是以不注意為前提的。注意一般分為,無意注意,有意注意,以及有意后注意。無意注意是無需作意志努力的注意,有意注意則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注意,后有意注意則為經過意志努力之后形成習慣的注意。對事物的無意注意,有意注意以及后有意注意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能否專心完成任務,過失犯罪中注意力的不集中和分散是導致某些過失犯罪的重要原因甚或是決定原因。
(4)情緒。
情緒的變化與過失犯罪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情緒來源于需要的滿足與否產生的態(tài)度體驗,情緒會對人的全部心理活動以及行為產生重要的影響,尤其是在強烈的外在刺激之下產生的情緒,對人行為有重要的影響。過失犯罪的產生或多或少的伴隨著犯罪人的主觀感情,主觀情緒。
(5)性格與氣質。
性格是人在長期生活實踐中形成的對事物的穩(wěn)定的態(tài)度和習慣化的行為方式,它一旦形成便會鮮明的以主體為載體客觀表現(xiàn)出來,并且貫穿于行為的整個過程。氣質是指人生來就有的、穩(wěn)定的心理活動的動力特征。實踐實例表明,性格和氣質中的不良因素都有可能形成過失犯罪心理,進而導致過失犯罪的產生。如一個缺乏理想和信念的人,可能會出現(xiàn)對工作缺乏熱情,毅力不堅定和責任心不強烈等特征,這樣的人很可能出現(xiàn)玩忽職守的過失行為。
(6)智能與經驗。
通常情況下,智能低下的人發(fā)生過失的情況要多于常人,一般一些易產生危險的技術性操作,由于智能低下,在掌握技術上有困難,而且容易對危險評估不足,會出現(xiàn)對危險無所顧忌或錯誤低估危險,易于發(fā)生過失。同時高智能者由于過于自信而忽視危險也易造成過失。但同時缺少經驗同樣也是預見危險性的一個障礙,由于缺少實踐經驗而對事物發(fā)展的缺乏預見并且遇到問題不易處理,因此成為過失犯罪的一個重要因素。
(7)記憶。
記憶的缺陷與失誤,會造成行為偏離正確方向,如遺忘等,會使主體對外界產生認識上的錯誤,致使行為發(fā)生偏差。在司法實踐中,有操作員因為沒有記清或著忘記操作規(guī)則致使行為錯誤最終導致過失犯罪的發(fā)生。
(8)無意識因素。
無意識因素在正常行為中會有出現(xiàn)的可能性,例如偶爾因疲勞打瞌睡或者受藥物影響,其可能潛入到意識狀態(tài)導致正常意識的混濁致使過失行為發(fā)生。
(二)生理因素
(1)疲勞。
疲勞是指持久的或者過度的活動是身體不適,導致工作效率減退的抑郁狀態(tài)。疲勞有心理疲勞和生理疲勞。人處于疲勞狀態(tài)下,往往對外界刺激無法作出迅速合理的反應,對應注意的危險可能不會正常注意,這樣容易導致危險行為的發(fā)生。
(2)酒精中毒或者其他類似狀態(tài)。
據(jù)研究行為人在飲酒后會出現(xiàn),如視力下降,觸覺不敏感,思考判斷能力,注意力下降等鬧障礙。因此酒后發(fā)生過失行為的可能性比較大。
(3)生理節(jié)律。
生理節(jié)奏規(guī)律正常與否對人的行為或多或少的產生影響,例如人體生理活動周期的打亂以及生物鐘的破壞都對行為的正常性有一定的影響。
(4)年齡,性別和身體機能的缺失。
年齡大小不同意味著心理成熟的程度與知識經驗的多少的不同,因而對人體的心理和行為產生一定的影響。一般來說,女性較為細心謹慎,注意力專一,不易造成過失行為。相反,男性一般粗心大膽,易分散注意力,因而容易出現(xiàn)過失行為。
(三)行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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