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家泉 ]——(2009-5-20) / 已閱17401次
九、對于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訴訟請求的適用條件及抗辯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guī)定,法院在審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中,可以判決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根據該規(guī)定,賠禮道歉不是商標侵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雖然如此,但不少法院仍會判決賠禮道歉,關鍵在于,賠禮道歉與消除影響的責任最終承擔基本都是登報,最終責任形式過于近似。
消除影響的適用條件是公民、法人人格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或者社會評價降低。消除影響的范圍應當與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范圍相一致。為消除影響所采取的措施(如登報聲明)應當是公開的,以在不特定的社會公眾中消除不良影響。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如果商標權人訴求公開登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法院判決無疑應當支持公開登報聲明以消除影響。如果商標權人訴求公開登報賠禮道歉,其本意仍然是以此清除商標侵權行為對商標信譽造成的不良影響,只是商標權人分不清消除影響與賠禮道歉這兩種民事責任之間的區(qū)別,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判決登報聲明以清除影響;當然,如果法院經釋明已明確告知恰當的訴訟請求應當是公開登報聲明消除影響,而商標權人仍堅持其訴訟請求是公開登報賠禮道歉,而不是公開登報聲明消除影響,則法院就不應再判決公開登報聲明消除影響,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已經很確,商標權人訴求的不是消除影響而是賠禮道歉,由于賠禮道歉不是商標侵權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故法院對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另外,關于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承擔,人民大學王利明教授認為,侵害知識產權主要還是一種對財產的損害,要嚴格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民事責任的適用條件。而吳漢東教授則認為要把握住三點,“一是不限制適用范圍,二是要做原則性規(guī)定,三是供當事人選擇”。
十、對注冊商標的其他合理性、正當使用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此條對于有第二含義的含有縣級以上地名的商標,允許注冊,如“紅河”
商標等。但又實際上限制了商標權人的部分權利,即他人產品上將注冊商標作為地名合理性使用。
同時,商標的價值可以分為商標作為文字、標識本身所具有的符號價值和經營者通過經營行為附加的能夠將商標與商品以及商品的生產者之間建立聯系的區(qū)別價值。商標專用權的禁止權的范圍,應該排除掉那些正當地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的基礎符號價值的部分。一般來講,抗辯人對商標的正當使用應符合以下條件:1、抗辯人主觀上善意;2、對商品僅做敘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3、并非作為商標或包裝裝潢等使用;4、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
十一、訴訟時效的超期
訴訟時效超期,一般是被告的絕對抗辯事由。對于超過兩年訴訟時效的侵權及賠償起訴,原告必須證明被告侵權的持續(xù)狀態(tài)。在此前提下,可以判決被告侵權成立,但是賠償數額則由起訴之日起向前倒推兩年為限計算原告的損失或被告的獲利情況。
十二、關于域名構成商標侵權的抗辯事由
對于原告要求撤銷、轉讓、注銷、停止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包括拼音)域名的訴求,一般依據《關于審理因域名注冊、使用而引起的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若干指導意見》中“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條款予以抗辯,即原告商標必須證明構成馳名商標,而被告不認為原告商標構成馳名商標。
其次,被告也可證明其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權益,或有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同時,ICANN的《統(tǒng)一域名爭端解決規(guī)則》規(guī)定,被訴人在收到投訴通知后,如能舉證證明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即可證明其對域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從而有效對抗投訴人的投訴:“A、域名注冊人在收到投訴通知之前已經出于善意在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或者證明準備使用域名或者某個與域名相對應的名稱;B、域名注冊人(不論其為個人、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因該域名而為公眾所知,雖然域名注冊人并未獲得相應的商標權;C、域名注冊人出于合法目的使用域名或者屬于合理使用,并非為謀求商業(yè)利益而誤導性地吸引消費者或者貶損有關商標的聲譽!
最后,被告可證明其對域名網站作非與原告相同或近似類別商品且非為盈利性電子商務使用,即非為商業(yè)性目的使用,也是有效抗辯理由之一。
此外,由于CNNIC域名不得轉讓的規(guī)定,但又不能不正視域名轉讓的現實,規(guī)定法院可判令由原告注冊使用系爭域名,而不是判令被告向原告轉讓域名。對于這樣的判決,如果域名注冊商是國內機構尚可執(zhí)行,如果域名注冊商是國外公司,則判決很難執(zhí)行。而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該域名,則亦沒有對被告的實質性影響,因被告可予以轉讓給關聯企業(yè)或他人繼續(xù)使用,這既履行了法院判決,又得以保留域名。
作者:王正志 商家泉 律師
單位:北京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
電話:8451280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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