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少軍 ]——(2010-11-22) / 已閱64373次
c.小結。
本案中針對中國涉案彩電的反傾銷臨時措施和最終裁定實施的征收反傾銷稅,是實實在在地實施了。決定采取一項反傾銷措施是容易的,但是要通過政府行為來為一個自由市場的沒落的競爭者帶來一次新生是困難的。這兩者并不是一回事情。我們確實看到,針對本案申請人Five Rivers的中國競爭對手的反傾銷措施從最早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開始已經實施了四年多,但是,這些政府措施的實施并沒有改變Five Rivers的不幸命運。
John H. Jackson 在他的論著中談到反傾銷法律時曾作出如下評論:在有些反傾銷案例中,我們確實可以看到不公平競爭因素在國際貿易中的存在,但是在另外一些反傾銷案例中人們也開始產生對反傾銷案件的質疑,這種質疑就是,實踐中所謂的對競爭對手不公平競爭的指責實際上只是與進口產品存在競爭關系的國內廠家企圖逃避公平競爭的借口而已。 在本案中,與其說是因為來自中國的進口彩電在美國市場的傾銷,還不如說是因為其自身的經營管理落后和嚴重缺乏產品開發(fā)和產品更新換代能力、嚴重缺乏市場公平競爭能力,才導致了本案申請人Five Rivers的破落結局。
反傾銷措施的某種程度上的濫用使我們看清了一個事實:那些渴望從政府官員獲得庇護的所謂的進口傾銷行為的受害者,在政府官員眼里都是他們獲得政治選票的選民;而那些在反傾銷案中的真正的受害者,往往是參與進口國市場公平競爭的外國出口商。 也許,進口國消費者無形中也成了這些反傾銷案的實際受害者,因為在進口國對外國進口產品采取反傾銷措施后,進口國消費者往往就無法再享受質優(yōu)價廉的外國進口產品。
。ㄎ澹╆P于中國彩電傾銷事實的認定方法與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分析
A. 美國反傾銷案件調查中的認定傾銷事實的方法。
我們在上文已經說過,美國商務部在發(fā)布反傾銷令之前,首先要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分別就涉案進口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商務部的反傾銷令的發(fā)布,將基于經調查確認的兩個方面的事實:
一是,商務部最終裁定認為涉案進口產品在美國國內市場低于正常價值銷售;二是,國際貿易委員會最終裁定認為涉案進口產品的低于正常價值銷售的行為已經對美國國內相同產業(yè)產生實質性損害或有產生實質性損害的威脅。這兩個方面的事實必須同時得到認定才能最終確定涉案進口產品的傾銷成立。
我們在上面一節(jié)中已經專門討論過了關于涉案產品的損害事實。但是,根據美國反傾銷法對進口產品征收的反傾銷稅的具體幅度并不是基于進口產品傾銷對美國國內產業(yè)造成損害的大小程度,而是基于進口產品在美國國內低于正常價值銷售的傾銷幅度。
我們在這里要討論的就是關于傾銷的問題。
所謂“傾銷”,是指產品低于正常價值銷售的行為。 在判定涉案進口產品是否構成傾銷行為時,必須把涉案產品的出口交易價格或者根據成本加利潤的會計分析方法得出的涉案產品的出口價格,跟該產品的正常價值進行合理比較。
由于在判定進口產品是否構成傾銷時,其判定的方法是將涉案產品的出口價格跟正常價值進行比較(如果出口價格低于正常價值就屬于傾銷),因此,如何確定出口價格以及如何確定正常價值,這兩者本身就成了判定傾銷是否成立的前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反傾銷案件的調查和審理中,確定涉案產品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的過程是非常復雜的。鑒于這一過程的復雜性和這一過程得出的結果的重要性,在反傾銷調查和審理中,關于出口價格和正常價格的確定方法往往是當事各方爭議最大之處。也正因于此,在對商務部反傾銷裁定不服而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提起上訴的案件中,關于進口價格和正常價值方面的爭議訴求往往也是很多的。反傾銷法律的立法本意是要消除國際貿易中的不公平競爭,但是,在反傾銷案件中關于商務部確定進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的方法上,其做法本身的公平性也受到了越來越多的質疑。
相對而言,出口價格的確定比正常價值的確定簡單一點。這主要是因為美國是進口國,出口價格的確定是基于美國國內進口商支付給外國出口商的交易價格,雖然這個實際交易價格在反傾銷案件調查中往往還要予以適當調整才能被確認為出口價格。在反傾銷案件調查中,收集涉案產品的出口價格信息也比收集正常價值信息來得容易,因為出口價格信息的來源地主要在美國國內,而正常價值信息的來源相對較復雜,特別是,如果因為出口國是非市場經濟國家而導致出口國國內的反映商品正常價值的市場信息不為進口國反傾銷調查機關所承認時,該出口國產品的正常價值將采取其他途徑另行獲取。
就本案而言,涉案的中國彩電的正常價值的確定比其出口價格的確定要復雜得多,這主要就是因為中國被美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 ,因而中國彩電出口商提供的中國國內彩電的正常價值數據不被美國反傾銷案件調查機關認可。下面我們就來談談這個問題,也就是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
B. 非市場經濟地位:資本主義國家在反傾銷案件中強加給共產主義國家的特別法律地位。
我們在前文已經說過,涉案產品的正常價值的確定在反傾銷案件中是非常復雜的。雖然簡單地來說,涉案產品的正常價值超出其出口價格的部分就是傾銷幅度,反傾銷稅將根據傾銷幅度來征收,但是,如何來確定正常價值?鑒于所謂正常價值是涉案產品在出口國地理范圍內的銷售價格,那么,出口國廠商提供的在出口國生產中的原料及配件采購等實際成本價格是否可以作為構成涉案產品正常價值的基礎?如果是這樣,那么正常價值的計算將變得很容易。
有時候,人們喜歡把復雜的工作簡單化;但在另外一些時候,人們因為有某種利益驅動而喜歡把簡單的工作復雜化。行為目的在影響行為方式的因素中總是占有重要地位。就反傾銷案件而言,提起反傾銷調查申請的國內廠家傾向于夸大涉案產品的正常價值而縮小其出口價格,因為這樣容易導致傾銷事實的認定;而案件的相對方即外國出口廠商的意圖則會截然相反。
就象我們前面所說的,如果出口國廠商提供的在出口國的生產成本價格能夠被視為反映其正常價值的資料來源,那么,反傾銷案件調查中的相關工作會變得簡單一些。但是,我們也說了,這種把工作簡單化的做法并不是進口國廠商所希望采取的。反傾銷案件的申請人主要是進口國的廠家,他們往往代表了能夠影響政府官員政治選票的重要力量,因此,相比那些在進口國國內市場的單獨的消費者,這些與出口國廠商存在競爭關系的進口國廠家往往更容易對政府政策的制定過程施加更大的影響。毫無疑問,反傾銷案件申請人的呼聲有更多機會得到政府機關的仔細考慮,特別是,如果涉案產品是來自中國,一個非市場經濟國家,那么,案件就會變得尤為復雜。
把涉及所謂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反傾銷案件的調查工作變得復雜化的邏輯其實是很簡單的。這個簡單的邏輯就是:“在共產主義國家里,其市場價格是被扭曲的,與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下的市場價格并不是同一回事。因為共產主義的經濟并不是按照資本主義條件下的市場成本和價格構成來運行的,所以,共產主義國家市場里的商品價格并不反映商品的真正價值。” 相應的,在反傾銷案件調查中“嚴格意義上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的比較不能按照常規(guī)進行!
簡單地說,將一個出口國定位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就是為了在反傾銷調查中否定該出口國廠家提供的與其實際生產成本相關的市場資料,從而拋棄反傾銷案件調查中將正常價值跟出口價格進行比較以確定傾銷幅度的常規(guī)做法。
于是,美國法律中有關非市場經濟地位的敘述就成了反傾銷案件中對付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出口產品的有力法寶。特別是對于來自中國的出口產品,屢試不爽,一試一個準。非市場經濟地位的法律條款就是為那些實行共產主義制度的國家度身定做的,這一法律條款的實施,就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對共產主義經濟制度在法律上的否定,是資本主義與共產主義意識形態(tài)的政治分歧在經濟上和法律上的延伸。
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體系中,并沒有“非市場經濟地位”的陳述,取而代之的是“特殊市場形態(tài)” 。在反傾銷案件調查有關確定正常價值的計算方法中,關貿總協(xié)定GATT1994的第6條以及《關于實施關貿總協(xié)定GATT1994第6條的協(xié)定》授權成員國對存在特殊市場形態(tài)的出口國產品按照可比價格來計算,這個可比價格是涉案相同產品在第三國的正常價值,或者,這個可比價格是按照反傾銷調查機關認為合適的會計成本構成的方法計算出來的。 但是,世界貿易組織有關反傾銷的協(xié)定中并沒有對“特殊市場形態(tài)”的含義做出明確的定義,因此,實際上給予了成員國自由適用“特殊市場形態(tài)”的很寬松的法律空間。由此,也給美國在反傾銷案件中針對諸如中國 這樣的出口國頻繁適用“非市場經濟地位”的法律規(guī)定開了綠燈。美國反傾銷法中對“非市場經濟地位”條件下的反傾銷調查作了不厭其煩的規(guī)定。美國反傾銷調查機關在反傾銷案件中扮演了一個魔鬼的角色。
C. 非市場經濟地位條款:魔鬼手中的大棒。
根據美國反傾銷法,所謂“非市場經濟國家”是指:“美國政府機關認為,在這樣一些國家,其經濟運行不是基于市場成本原則或市場價格構成,因而其商品的銷售價格并不反映商品的真實價值! 如果一個國家被美國政府機關認為是“非市場經濟國家”,那么,在美國反傾銷案件調查中,針對這個國家出口到美國的商品所提起的反傾銷案件就適用美國反傾銷法中有關“非市場經濟地位”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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