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宇 ]——(2009-3-13) / 已閱6909次
商品房銷售的幾種計價方式及其利弊分析
吳宇
一、計價方式的種類:
按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印發(fā)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第四條之規(guī)定,現(xiàn)行計價方式可以有如下四種:
1、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
即:套內建筑面積=
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墻體建筑面積+陽臺建筑面積;
2、按套(單元)計算:
即:等于是買賣雙方的協(xié)商價,與面積無直接關系;
3、按建筑面積計算:
即:建筑面積=
套內建筑面積+公共分攤建筑面積。
4、其它:
除以上三種方式外,買賣雙方另外之約定。
二、幾種計價(量)方式的區(qū)別及特點:
1、按建筑面積買房存在的問題
按過去的相關規(guī)定,商品房銷售面積為“套內建筑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即大家所說的“建筑面積”。建設部在2001年頒布了新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其中規(guī)定了商品房銷售三種計價方式,一是建筑面積,二是套內建筑面積,三是套?v觀上海樓市,從上海房地產市場起步到今天,除極個別的開發(fā)商曾過推出“按套內建筑面積賣房”外,絕大多數(shù)的開發(fā)商采用的都是按“建筑面積”賣房。
據了解,過去在上海樓市按建筑面積銷售發(fā)生的各式各樣的面積問題往往不外乎兩個類型:其一,實測面積和預售面積不符;其二,公攤面積不明確,不該公攤的也攤在了買房人的購買面積里。分析這兩類問題,不難得出,兩者的癥結都是面積計算標準不透明引起的,而且?guī)缀醵际恰肮珨偯娣e惹的禍”。如套內建筑面積沒有變,房屋總面積卻變大了。而公攤面積的增加,第一,不是自己戶內的;第二,往后長年累月的物業(yè)費、供暖費要跟著交;第三,有公攤就意味著有些配套設施是業(yè)主的了,而一個小區(qū)里一定還有些公建是開發(fā)商的,那么,哪些是業(yè)主的?哪些屬于開發(fā)商的?因公攤不明,這些問題無法界定,糾紛也因此產生。
事實上,有關管理部門也已注意到這個問題,市國土資源管理局就曾下文,對分攤細則和計算標準做了進一步明確的規(guī)定,如“不在本棟樓的配套設施不能公攤、服務多棟樓的配套設施不能分攤”等。但盡管如此,公攤面積的確仍然是買房人“心中永遠的痛”:一方面,計算太復雜,非專業(yè)人士算不出來;另一方面,入住后,可能一部分購房人覺得需要重新測量,而一部分業(yè)主認為沒有問題,不予配合,公攤面積就沒法核實。
2、按套或套內建筑面積買房的好處
根據相關的規(guī)定,套內建筑面積為“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陽臺建筑面積”?磥恚刺谆蛱變冉ㄖ娣e可以規(guī)避“公攤面積”,對買房人而言,最大的好處是便于計算,面積由“朦朧”變“透明”。從國際上看,大多數(shù)國家房屋買賣也采用的是按套銷售。
但采訪中,不少業(yè)內人士和買房人認為,相對于按建筑面積買房,從現(xiàn)階段看,按套或套內建筑面積買房仍有很多局限。
其一,按套銷售并沒有解決面積數(shù)量,只能適用于現(xiàn)房別墅。
其二,套內建筑面積沒有解決對墻體面積的計算問題,買房人知情權仍然可能落空。
其三,現(xiàn)行的很多規(guī)定不配套:如產權證還是按照建筑面積來制作,物業(yè)管理和供暖費仍按建筑面積收取,這樣,就把好多問題推移到賣房的后期甚至入住以后了。比如說,某個購房人買了120平方米,但是做產權證時,房地局仍然會把套內面積折算成建筑面積,產權證上寫的是160平方米,買房人能接受嗎?
其四,容易導致樓盤開發(fā)只注重使用空間而忽視公共空間。部分買房人和賣房人都擔心,上海目前仍是以期房銷售為主,按套或按套內建筑面積賣房,會不會容易導致樓內的公共空間越來越狹小、簡陋.
作 者:上海市新閔律師事務所 吳 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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