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緒良 ]——(2009-2-21) / 已閱12361次
1. 張海雖然采取犯罪行為占有、使用公司資金,但張海與祝維沙之間的確存在借款關系,除非能夠證明張海與祝維沙在職務侵占及挪用方面構成共犯,否則,不宜以追贓為由直接破壞已發(fā)生的民事法律關系。張海個人違反財務制度以公司名義與他人發(fā)生民事關系,并不必然導致民事關系無效或可撤銷。
2. 刑事判決書中認定的事實能不能直接在民事訴訟中加以認定和適用?
在法學理論上講,法院判決應當保持一致性,法院對同一事實的認定原則上也應當保持一致,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文書,理應得到全社會的尊重。但是,也應當注意到,刑事判決和民事判決的出發(fā)點及側重點不一致,故在認定事實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異,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刑事判決書并不能直接在民事訴訟中加以適用,法院仍要進行審理判斷。
此部分的詳細理論問題留待后論。
(三)該案透出的法律反思
第一,在“國退民進”的改制過程中,應當謹慎選擇戰(zhàn)略投資者或財務投資者,重視對投資者收購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審查,并適當設置改制過渡期,賦予或引入第三方財務監(jiān)管制度,對投資者的基本情況及承諾進行監(jiān)控,避免從一開始就“埋下禍種”。
第二,完善公司治理體系立法,賦予監(jiān)督機構及人員足夠權力,嚴厲懲罰不守誠信的行為。試想,如果在年審時,工會代表、股東大會、審計機構等能夠及時提示風險,被侵占和挪用的資金能夠輕易轉移?試想,如果在辦理股權登記時,登記機關能夠認真審查董事會決議等文件,5100萬股股權還能夠輕易被變更登記嗎?
第三,完善公司立法,明確規(guī)定“揭開公司面紗”制度。認真研究法律保全措施,講求方式方法,認真制定法律訴訟策略,避免無效訴訟或錯誤訴訟。
2009-02-19
[跋] 在寫作的過程中,我時刻都有“不吐不快卻難以下筆”之感,雖時刻提醒自己不要過多地深陷隱秘細節(jié),但當置身于事件過程中時,我卻長久不能自拔,為健力寶公司的命運而唏噓,為改制時期“國退民進”的決策草率而驚奇,為資本玩家操縱公司不計后果的個人行為而感嘆,為公司法律制度及司法執(zhí)行公正性而發(fā)杞人之憂,更為眾多無辜中小投資者的“一廂情愿”而追問。這樣的寫作是對事實和法律的冰冷拷問,更是對我原有認知的無情震撼和揭錯。文章雖然暫時寫完,但事情遠沒有結束,期望著有更好的論述陸續(xù)出來,還世俗一個真實與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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