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呂振軍 ]——(2002-5-22) / 已閱19289次
專利權的集中保護
華東政法學院 呂振軍
●加入世貿組織后,與外國企業(yè)對于專利權保護的關注和采取措施的力度相比,我國企業(yè)在這方面的意識和手段還很落后
●我國專利權保護難度較大的原因在于創(chuàng)新主體的觀念不強和經濟實力不足,缺乏規(guī)模效應
●建立專利權保護基金是加強我國專利權保護和促進專利權向生產力轉化的便捷路徑
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推動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已基本與國際接軌。國家對于知識產權的關注和保護極大地調動了人們知識創(chuàng)新的積極性。數據頗能說明問題,1999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共受理專利申請134239件,比上年增長了12250件,增長率為10.0%。其中,國內申請109958件,國外申請24281件,分別占當年總量的81.9%和18.1%。在全部申請中,發(fā)明專利為36694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為57492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為40053件,分別占當年總量的27.3%,42.8%和29.8%,分別比1998年增長2.0%,11.9%和15.7%。截止2002年3月31日,我國的專利申請累計已超過120萬件。
專利權保護分為國內保護和國際保護。國內保護一般通過國家立法來規(guī)范,而國際保護則由國家間締結的條約來實現。我國于1984年3月19日正式成為《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栋屠韫s》對于專利權人的重要意義在于國民待遇和優(yōu)先申請權兩個方面。在專利權保護方面,國民待遇的含義是,成員國必須在法律上給予其他成員國的國民以本國國民所享有的同樣待遇。依照《巴黎公約》規(guī)定,已經在一個成員國提出專利的申請人,再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內容的申請的,在規(guī)定期間內(發(fā)明和實用新型12個月、外觀設計為6個月)應享有申請日上的優(yōu)先權利。這就是說,發(fā)明人在后一個國家提出申請就像他在第一次申請的同一日提出的。這樣,申請人的后一個申請與其他人在上述期限內提出的申請相比具有優(yōu)先的權利?梢妰(yōu)先權的行使是專利權人獲得當事國專利權保護的條件。但在我國,由于種種原因,專利權人在國內獲得專利申請后,并未在公約規(guī)定的期限內到其他締約國行使自己的優(yōu)先權,這樣就使得該專利在其他締約國內喪失新穎性,得不到這些國家的保護。美國專利與商標局2000年的一份統計報告顯示,近15年來中國大陸向美國申請的專利總數僅為100件左右,而臺灣省現在向美國一年的申請都超過一萬件。和我國在美專利申請數相并列的是歐洲列支頓士登,而這個國家只有33萬人口。這說明我國在專利權的國際保護方面的觀念方面有待增強。
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yè)與企業(yè)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而這種競爭最根本在于以專利產品和技術為代表的知識產權的競爭。無庸置疑,我國企業(yè)在專利產品與技術的開發(fā)和保護方面面臨嚴峻的考驗。與外國企業(yè)對于專利權保護的關注和采取措施的力度相比,我國企業(yè)在這方面的意識和手段還很落后。DVD風波為我國的企業(yè)上了生動的一課,一方面我們要擁有自主專利產權,另一方面我們要借鑒國外企業(yè)保護專利權的經驗。
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企業(yè)從前大規(guī)模侵犯知識產權的時代已成為過去,而自主知識產權的時代正在來臨。企業(yè)要獲得自主專利產權從內部來說,要加強技術創(chuàng)新;從外部來看,關鍵是要加強專利權的國際保護。同時,國家在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制度時應當考慮有利于專利產品或技術向生產力轉化。如果專利保護制度不能促進專利的生產轉化,專利權的價值實現困難重重,顯然對專利權人的創(chuàng)新積極性是一種打擊,這與專利權的保護的初衷相違背。我國的專利保護制度雖然與國際接軌,但是由于對我國具體國情缺少研究,因此導致了專利的保護與生產力轉化嚴重脫節(jié)。“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但是,科學技術不會自動轉化為生產力。因此,要保護我國的自主專利,最為根本的是在專利保護的制度方面要有創(chuàng)新。
我國專利權保護難度較大的原因在于創(chuàng)新成果分散和創(chuàng)新主體的經濟實力不足。從國外經驗來看,企業(yè)本身是技術創(chuàng)新和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如韓國的著名企業(yè)三星電子公司和LG公司的專利申請量每年都在5000件以上,日美等跨國公司每年的專利申請量以萬計。而我國企業(yè)平均年專利申請量計算則非常少,即使是國內申請最多的企業(yè),其年申請量也僅僅是數百件,有不少企業(yè)的申請量至今仍是零。此外,據2001年的統計,我國國內專利申請仍是非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占多數,企業(yè)專利申請所占比例還不到全部的三分之一。我國的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主體以民營企業(yè)和個人為主,這為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帶來了難度。首先是觀念問題。在國外,知識產權是企業(yè)發(fā)展的“命根子”,受到企業(yè)嚴密地保護。相比之下,我國不少企業(yè)和個人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還缺乏足夠的認識,保護意識不強。一方面,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全建立,市場的競爭活力未得到體現,人們缺乏壓力和緊迫感。另一方面,我國侵犯知識產權成風,侵權人往往得不到制裁,也影響了人們專利保護的積極性。其次,我國民營企業(yè)和個人缺乏相應的經濟實力來保護他們的權利。在我國現階段,民營企業(yè)在投資融資方面受到諸多限制,風險投資市場也未形成,這些都制約著創(chuàng)新成果的法律保護。再次,我國知識創(chuàng)新成果分散在企業(yè)和個人等眾多的主體當中,這使得創(chuàng)新成果的保護成本較高。這與國外的大企業(yè)專利權保護的規(guī)模效應形成反差。
我國專利權保護制度的改進只能立足于我國的實際國情。如前分析,我國專利權保護的難度在于成本較高,資本要素和知識要素的結合較為困難,這無疑是我國生產力進一步發(fā)展的桎梏。要解決這個問題,關鍵是要建立專利權交易市場。有市場才會有交易,有了交易專利權才能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才能實現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在日本已有專利權證券化的傾向,這種權利的證券化無疑能吸引眾多的眼球和風險資金,從而為專利權的保護與生產力轉化找到捷徑。這種方法對我國有重要的借鑒意義。結合我國的國情,應當建立一種專利權保護基金,這種基金的籌集可以通過二板市場來籌集;鹬饕袃纱蠊δ埽阂皇谴韺@麢嘀黧w進行國內與國際的專利申請;鹜ㄟ^專業(yè)人士對委托人提出的產品或技術進行評估,確定是否代理申請。申請費用以及年費由基金來承擔,但可以向委托人收取象征性的費用,收益由基金和專利權人按一定比例分成。二是進行風險投資。基金如果看好一些專利技術,可以通過投資來獲得獨占性的轉讓權,然后通過對專利技術的轉讓實現其投資的增值。
可以預期,專利權保護基金的建立將為我國專利產品或技術尋找到廣闊的市場,是加強專利權保護和促其向生產力轉化的便捷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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