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飛 ]——(2010-1-19) / 已閱23673次
五、該書中值得商榷的幾個問題
正如徐教授在《羅馬法與現(xiàn)代意識形態(tài)》序言中所述:“本書涉及面廣泛,難免出錯!蓖ㄟ^閱讀該書,我也發(fā)現(xiàn)了四處值得商榷的問題,分別敘述如下:
一是我覺得對《奎里蒂法研究》一文中的一個注釋(見該書第86頁注釋②)需要補充。理由是翻遍前后文,筆者實在找不到“巫寶三主編”的“前引書”究竟是什么書。在查閱網(wǎng)絡資料后,我準備建議將此參考書確定為《古代希臘、羅馬經(jīng)濟思想資料選輯》(商務印書館1990年版),以供其他讀者查閱。
二是作者在該書第99頁、第241頁、第273頁等諸多地方,將自公元前27年到公元后285年的這段古羅馬時期描述為羅馬的黃金時期,并認為當時的民主自由程度不亞于現(xiàn)代美國。對這種說法,我不敢茍同。結(jié)合以前寫過的《法治與人治的較量——兼論德治》和去年發(fā)表的《蓋尤斯法學思想解讀》,我認為:“在屋大維死后的270年內(nèi),人治政體下的賢明君主,數(shù)得上名字得只有狄度、納瓦爾、圖拉真、安敦尼.庇烏、馬可.奧勒留等幾位。其余的都是有名的暴君。蓋尤斯出生和活躍的時代分別是羅馬皇帝哈德良(公元117-138年)和安敦尼.庇烏(公元138-161年)(即中國史書上的大秦王安敦)在位的時候。去世的時間又在一代明君馬可.奧勒留掌權時期。這一段時間,正好是羅馬歷史上非常開明的“安敦尼王朝”。當時羅馬市民籍正在擴張并被普遍授予帝國境內(nèi)的所有居民,蓋尤斯在《法學階梯》中.提出的“人法、物法、訴訟法”的三分法體例結(jié)構(gòu)成為了傳播與上述市民身份相聯(lián)系的羅馬法工具,導致該書的手抄本一度暢銷亞非歐三大洲,F(xiàn)在我們來看看羅馬五大法學家中的另四位:帕比尼安以前擁護君主專制的立場,在212年塞維魯?shù)膬晌换首拥臓帣喽窢幹,他轉(zhuǎn)而反對皇子卡拉卡拉暗殺其兄弟,并拒絕為卡拉卡拉的可恥行為作辯護,結(jié)果被其處死,成為政治斗爭中的犧牲品;烏爾比安也相信羅馬人民通過該法賦予皇帝最高的權力,他主張”國王不受制于法律“、“皇帝的決定具有法律的效力”, 但是烏爾比安作為帕比尼安的學生,與當時的政治中心靠得太近了,甚至一度當上羅馬帝國的副皇帝一職,終于在一次士兵嘩變中,死于塞維魯皇帝近衛(wèi)軍的械斗之中;至于其余兩位法學家——保羅和莫德斯丁,前者是烏爾比安的同學,后者名氣較小,且又是烏爾比安的學生。蓋尤斯只是一名普通教師和著作家,在世時并未獲得“公開解答權”,其對法律的解答不具有法律效力,他也沒有像帕比尼安和烏爾比安那樣身處政治漩渦中央,招致政敵憤恨和同仁嫉妒。因此,他的作品應該是保存最完整的。筆者不敢肯定當時羅馬帝國是否像中國的秦始皇一樣搞過“焚書坑儒”之類的事情,但帝國時代的法學,由于統(tǒng)治者利益的需要,往往確實是屈從于政治的。公元1世紀的卡里古拉皇帝還一心想廢除法學家的研究工作。他經(jīng)常恐嚇說,老天作證,他要留心不讓法學家的任何解釋違背他的意志。一位雙目失明的法學家因其家譜中保存著愷撒的謀殺者卡里烏斯的肖像而被尼祿判為有罪。由此也不難推測為什么古羅馬那么多法學家的著作沒有流傳下來。公元426年,東羅馬皇帝狄奧多西二世和西羅馬皇帝瓦倫廷二世頒布《學說印證法》,蓋尤斯與帕比尼安、烏爾比安、保羅、莫德斯丁被一起列為羅馬五大法學家,蓋尤斯的地位僅次于烏爾比安和帕比尼安。公元六世紀時東羅馬皇帝查士丁尼的《學說匯纂》中有535條選自蓋尤斯的《法學階梯》。查士丁尼時于公元533年完成的《法學階梯》,即以他的原著為藍本。以上提及的東羅馬皇帝狄奧多西二世、查士丁尼和西羅馬皇帝瓦倫廷二世,這三位在當時有兩位是中興之主,一位又有宏圖偉業(yè)之才。蓋尤斯的著作身逢其時,真是走大運了!”由此可見,羅馬的這一段時期并非什么“黃金時期”,“黃金時期”只不過是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學家杜撰出來的。徐教授這樣描述,顯得過于理想化了。
三是作者在該書第133頁、第253頁中均提出:“古羅馬的的第二任王努馬是一個畢達哥拉斯的信徒”。對這種說法,我也不敢茍同。因為如該書收錄的《希臘哲學在共和晚期對羅馬法之技術和內(nèi)容的影響》一文所述,古希臘哲學家畢達哥拉斯生于公元前580年,卒于公元前500年。該書第364頁又說:努馬于公元前716年——公元前673年在位。一個公元前673年就卸任的古羅馬國王,怎么可能是公元前580年出生的哲學家畢達哥拉斯的信徒呢?個人認為,公元前的紀年順序與公元后的紀年順序正好相反,徐教授的寫法從時間順序上就說不過去。
四是作者在該書第347頁認為:《關于把亞文丁山上的公地授予平民建房的法律》,制定于公元前456年,而《十二表法》“早于它6年”。對此我也提出質(zhì)疑。根據(jù)通說和徐教授在該書其它地方介紹,《十二表法》制定于公元前450年。因此我認為此段文字應改為:《十二表法》“晚于” 《關于把亞文丁山上的公地授予平民建房的法律》6年。至于由該段文字引出的推理論證過程也應重新敘述。此處質(zhì)疑和第三處認識是一樣的。
以上就是我數(shù)十天來主觀臆斷的產(chǎn)物,難免有班門弄斧之嫌。不當之處,還請徐教授和更多讀到《羅馬法與現(xiàn)代意識形態(tài)》的讀者們批評指正!
2009 年元 月10日初稿,2009 年元 月31日修改
主要參考文獻
1、《羅馬法與現(xiàn)代意識形態(tài)》,作者:徐國棟,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6月第一版
2、《西方法學史》,何勤華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6 年 6 月第 1 版
3、《人治與法治的較量-兼論德治》,作者:宋飛,原載:法律圖書館網(wǎng)站
4、《謝懷栻與<臺灣法律叢書>》,作者:宋飛,原載:中國民商法律網(wǎng)
5、《周枏與<羅馬法原論>》,作者:宋飛,原載:法律圖書館網(wǎng)站
6、《羅馬法原論》再糾錯——為徐國棟教授助陣》,作者:宋飛,原載:法律圖書館網(wǎng)站
7、《格老秀斯法學思想研究》,作者:宋飛,原載:天涯法律網(wǎng)
8、《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較研究》,作者:宋飛,原載:法律圖書館網(wǎng)站
9、《試論我國法學教育的現(xiàn)狀問題與對策》,作者:宋飛,原載:法律圖書館網(wǎng)站
10、《評柏拉圖<法律篇>中譯本——兼與張智仁、何勤華先生商榷》,作者:宋飛,原載:法律圖書館網(wǎng)站
11、《評格老秀斯<戰(zhàn)爭與和平法>中譯本——兼與何勤華先生商榷》,作者:宋飛,原載:中國民商法律網(wǎng)•國聯(lián)民商法網(wǎng)刊2008年第6期(總第30期)法律書評欄目
12、《蓋尤斯法學思想解讀》,作者:宋飛,原載:中國法律信息網(wǎng)
13、《試論法律解釋方法的種類 》,作者:宋飛,原載:北大法律信息網(wǎng)
14、《經(jīng)典譯事之<法律篇>》,作者:L-aw-ove,原載:http://jjitao.fyfz.cn/blog/jjitao/index.aspx?blogid=87667
15、[學術爭鳴]炮轟徐**的羅馬法教研室——我的一張大字報,作者:學院派殺手 ,原載: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66515.shtml
16、《羅馬法原論》(上下冊) 周枏著 商務印書館1994年6月第一版
17、《簡明社會科學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82年9月第一版
18.《教育心理學》(修訂本) 邵瑞珍主編 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年6月第2版
19、《飄》,上下冊,(美)馬格麗泰.密西爾著,傅東華譯,浙江文藝出版社1988年4月新1版
作者簡介:宋飛,1980年12月11日生, 畢業(yè)于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現(xiàn)在湖北黃岡市黃州區(qū)政府法制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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