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麗英 ]——(2008-12-17) / 已閱8108次
淺析當前離婚糾紛案件新特點
作者郭麗英
近年來我院受理的離婚糾紛案件逐年增多,2006年受理193件,2007年受理247件,今年前11個月受理276件。離婚案件數量的持續(xù)攀升,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
一、離婚案件呈現新的特點
1、女性主動提起離婚訴訟的逐漸增多。2008年前11個月受理的276件離婚案件中有162件是女方起訴的。這反映了社會觀念的更新和婦女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獨立意識的覺醒。
2、當事人婚齡在三至七年居多, 1960后和1970年代出生的人群成為離婚糾紛的主體,并有低齡化的趨勢。今年受理的離婚案中,有一例婚齡僅存續(xù)了1個月,另有一例女方出生于1987年。
3、家庭暴力、婚外情是導致離婚的重要誘因。2008年離婚案件中70%與婚外情有關。今年4月因家庭暴力引起的一例離婚案庭審時男方竟當庭威脅女方; 5月,竟有雙方當事人都帶著第三者到法院起訴離婚。
4、要求過錯方給予經濟賠償的案件雖然比起往年有所上升,但比例仍然偏低。從判決結果看,由于當事人舉證能力有待加強,提供證據不充分,法院支持的比較少。僅僅占請求的10%。
5、從審理結果看判決離婚與維持婚姻關系的案件約各占一半。
6、通過公告訴訟離婚的增多,缺席判決案件的比例增大。比往年同期增長了20%。
二、婚姻家庭危機產生的原因
1、社會不良風氣對婚姻家庭穩(wěn)定沖擊較大。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一些不良現象正日益侵蝕著社會風氣,如非法同居、包二奶、找情人等。
2、傳統(tǒng)的家庭美德逐漸被淡化。離婚糾紛中配偶有外遇類案件居高不下,有些人只求一時刺激,不顧后果;只圖索取,不盡義務;家庭責任感、婚姻道德逐漸淡薄。
3、一方長期外出打工導致婚姻破裂。農村中不乏一方外出打工,夫妻長期分居,致使婚姻出現裂痕。今年1月受理的王某訴毛某離婚糾紛案,毛某常年在外打工,第三者插足,最終雙方離婚。此類案件今年已有7件。
4、社會對婚姻家庭矛盾的綜合整治缺失。如果能在婚姻家庭矛盾出現的萌芽狀態(tài),有關組織及時介入,給予必要的開導、教育和制止,必然會有效遏止不良后果的發(fā)生。
5、某些法律條文的規(guī)定過于原則,使得實際執(zhí)行存在一定的難度。《婚姻法》對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作了相關規(guī)定,但某些條文仍然缺乏可操作性。如該法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時,需要扶養(yǎng)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yǎng)費的義務”的規(guī)定,在法律實務中,法院如受理此類案件審理
三、防控婚姻家庭危機的對策
1、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弘揚婚姻家庭新風尚。新聞媒體應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大力宣傳社會新風尚;政府應加強公民道德教育和法制宣傳,倡導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增強全社會的法制觀念。
2、規(guī)范婚姻登記管理,嚴把婚姻登記關。嚴格審查登記要件特別是申請人年齡及是否存在近親關系等,杜絕不法婚姻。
3、利用調解前置程序,充分發(fā)揮訴訟調解功能。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多做夫妻雙方的教育疏導工作,不宜過快判決不準予離婚或未經深調逕行判離;對尚有和好希望的婚姻,要盡量調解和好;對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希望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時,應及時公正處理,使雙方好聚好散。
4、正確適用法律,依法保護無過錯方。對嚴重影響婚姻家庭穩(wěn)定、因多種原因造成的“第三者插足”等現象,人民法院在審理此種情形的離婚案件過程中,應積極向當事人釋明法律,提醒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相關證據;對于因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導致的離婚,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前提下,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對過錯方加以嚴厲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