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忱學 ]——(2008-11-17) / 已閱13481次
電力設施偷盜現(xiàn)象的法律分析及思考
吳忱學 施嘉瑜
摘要:近年來,電力設施偷盜現(xiàn)象頻發(fā),履禁不止,亦有愈演愈烈之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面對嚴峻的形勢,國有資產的流失,如何有法可依的解決當前的矛盾已刻不容緩,意義重大而深遠。本文旨在通過對電力設施偷盜現(xiàn)象原因的透視分析,從法律角度剖析問題,尋求切實可行的解決途徑,以供借鑒與參考。
關鍵詞:電力設施 盜竊 打擊 防范
一、電力設施偷盜現(xiàn)象的背景和現(xiàn)狀(引言)
電力工業(yè)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產業(yè)。電力設施是電能生產、輸送、供應的載體,是重要的社會公用設施,電力設施安全保護是保障供用電安全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重要內容。近些年來,日趨惡化的電力設施的偷盜、破壞現(xiàn)象已經嚴重威脅到供電企業(yè)的正常運營,成為和諧電力發(fā)展中最不和諧的一個“音符”。就負責上海西南地區(qū)的供電企業(yè)——松江供電分公司而言,在2008年1月至10月短短數月期間,發(fā)生電力盜竊案件竟達663件,直接經濟損失高達851萬元(直接材料費)。從以上觸目驚心的數字,我們不難看出,電力設施的破壞、偷盜現(xiàn)象已嚴重威脅到電網的正常安全運行,直接破壞供用電環(huán)境和電力企業(yè)對社會的優(yōu)質服務的承諾,供電企業(yè)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價。就此,積極尋求法律手段保護電力設施成為擺在供電企業(yè)面前的一項重要工作,意義重大而深遠。
二、電力設施偷盜的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目前的刑法規(guī)定,盜竊電力設施可能觸犯二重罪名:刑法第118、119條規(guī)定的破壞電力設備罪及264條規(guī)定的盜竊罪。從眾多的電力設施偷盜的判決來看,區(qū)分破壞電力設備罪,盜竊罪對于打擊電力設施偷盜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2.1、二罪侵犯的客體不同。破壞電力設備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其侵害對象特定,即電力設備。而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權,其侵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也可以是金錢。區(qū)分兩罪重要的是偷盜的電力設施是否正在使用中。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7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本解釋所稱電力設備,是指處于運行、應急等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已經通電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節(jié)或電力不足等原因暫停使用的電力設備;已經交付使用但尚未通電的電力設備。不包括尚未安裝完畢,或者已經安裝完畢但尚未交付使用的電力設備,凡破壞、偷盜以上范圍所屬電力設備,以破壞電力設施罪論。
2.2、二罪的客觀要件表現(xiàn)不同。盜竊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要求盜竊的數額必須達到較大或者多次,才能構成犯罪,而破壞電力設備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電力設備的破壞行為,破壞手段多樣,如砸壞、剪斷、盜竊,這些行為有可能引起不知曉的人傷亡或重大公共財物遭受損失,即危害了公共安全。在各種電力設施被盜中,供電企業(yè)最煩心的是中性線被盜,這會使幾戶、甚至整個小區(qū)的家用電電壓驟升,導致居民電器大量燒毀,其造成的后果觸目驚心。但有些公安人員在實踐中誤入了盜竊罪的思維定式認為中性線的價值未達到較大標準,無法立案。
筆者認為:要認定盜竊電力設施的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必須根據破壞的具體對象、破壞的具體部位和破壞的方法以及破壞的具體損害程度等來綜合分析認定,不能簡單的以盜竊電力設施的本身價值來認定。
2.3、從犯罪主體看:二者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在大多的破壞電力設施案中,呈現(xiàn)共同犯罪的特點。由于電力行業(yè)的特殊性,在作案中犯罪人員有各自的分工,在破壞的一起盜竊路燈的供電電纜案中,有沿路尋找路燈控制箱撬開箱子,拉出電纜的“偵察兵”;隨后由1人將電纜綁在摩托上,1人拿刀架在電纜上,摩托起動電纜就被刀劃開的“剝皮隊”; 最后,一輛卡車趕到,將剝完皮的電纜切斷裝車的“運輸隊”。如此復雜分工的犯罪集團對供電企業(yè)、對公共安全的危害是可想而知了。
2.4、二罪的主觀方面不同。盜竊罪主觀故意只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勞而獲。破壞電力設備主觀故意只能是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動機多是為了貪圖錢財。偷盜電力設施中主觀上的故意更體現(xiàn)在為財不畏高壓電,犯罪分子因盜竊電力設施過程中而觸電身亡的案例不在少數。
2.5刑法規(guī)制條文。按照我國刑法第118條、119條之規(guī)定:“破壞電力設備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詳解產生的主要原因
3.1、暴利之趨使。俗話說:“人為財死,鳥為食亡!辈煌诒┝π苑缸,經濟形犯罪往往是“暴利”的,經濟利益巨大。電力設施中的“銅材”,而且易于銷贓變現(xiàn)。隨著國內外市場銅價飛速上漲,供電企業(yè)的電力設施簡直就是犯罪分子眼中的自動取款機。正是由于暴利的驅動,讓犯罪分子不惜鋌而走險,以身試法。
3.2電線、電纜等電力設施本身特點使然。由于電力設備具有點多、線長、量大的特點,長期暴露在戶外,管理和防范難度較大,且由于案件高發(fā)在城鄉(xiāng)結合部的交叉地帶,地理位置偏僻,加之夜間警力巡查力量相對薄弱,讓人防不勝防。
3.3犯罪分子自身素質較低,呈低齡化趨勢。筆者在近期的電力設施偷盜中發(fā)現(xiàn),電力設施盜竊現(xiàn)象已從個人作案發(fā)展到團伙作案,甚至形成了偷竊、窩贓、運輸、銷贓的一條龍。電力設施偷盜犯罪主體有低齡化的呈現(xiàn)趨勢,在外來民工子弟學校中就讀的學生,竟然大多有偷盜電力設施的現(xiàn)象。由此可見,偷盜電力設施與拾荒意識已經在一些犯罪分子腦中混為一談了。
3.4打擊、懲治力度不夠。由于各種原因:如對收購贓物罪犯罪嫌疑人主觀要求對“明知”的把握上存在不同看法,犯罪人員流動性大,不易查找等,對盜竊者、收購者追究刑事責任的僅為極少數,用刑力度也較輕,極大地助長了盜割電纜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四、對電力設施偷盜對策的思考
加強對問題的調查研究,從源頭上理清電力設施偷盜問題的來龍去脈,舉一反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大推進法制建設、教育與宣傳的力度,才能在這場沒有硝煙的戰(zhàn)場上取得全面勝利。筆者認為,主要應從“堵”和“疏”兩個思路出發(fā),雙管齊下,為電力設施偷盜這個電力系統(tǒng)的老大難問題開“方”抓“藥”。所謂堵,就是要從源頭打擊犯罪活動,使違法活動無處容身。公、檢、法及相關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群策群力,相互配合,對偷盜者加大打擊力度。此外,還應注重對收容所的打擊,讓偷盜者無銷贓途徑,從而降低案發(fā)的可能性。
4.1公、檢、法對電力設施的偷盜予以深入打擊。筆者在與司法部門工作人員的接觸中發(fā)現(xiàn),很多工作人員對電力設施的偷盜思維上定位于偷盜罪,重視電力設施的價值,而對該行為造成社會危害性認識不夠。在供電企業(yè)的“保電”工作中,電力設施偷盜已成為最不可控的因素之一。2006年上海舉行的上合六國峰會前夕,浦東的一座即將投運的變電站瘋狂被盜,更是令上海電力公司的領導們驚出一身冷汗。2008年北京奧運會,國家電網公司為預防電力設施偷盜,更投入上萬人對涉奧場館、賓館線路進行巡查。筆者認為,在對破壞電力設施罪的處罰中應考慮并處罰金財產刑或者沒收非法所得,才能真正體現(xiàn)“刑當其罪”的刑法原則。國務院辦公廳在2006年2月17日頒布了《關于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該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對轄區(qū)內發(fā)生的危害性大、影響惡劣的盜竊、破壞電力設施重點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偵辦力度,盡快破獲;對已經抓獲、定案的犯罪分子,要依法盡快處理。”嚴厲打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必須盡快予以落實。
4.2取締非法收購廢品收購站,嚴禁收購電力設施。在利益的驅使下,一些廢品收購站樂于收購電力設施,認為電力設施銅的質量好、有保障。2003年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取消了《廢舊金屬收購業(yè)治安管理辦法》中公安機關對設立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yè)及個體工商戶核準的審批權,只需領取工商部門的營業(yè)執(zhí)照就開展廢舊物資回收工作,很多廢舊物品收購站超范圍經營,非法收購電力設施器材。自此,對廢品收購的管理出現(xiàn)了公安、城管、工商、環(huán)保、衛(wèi)生等職能部門的共管,而職能部門又無法對這一“高利潤”違法行為給予致命打擊,廢品收購逐漸成了電力設施偷盜的銷贓窩點。對此應進一步加強對廢舊金屬流通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督管理,甚至可考慮出臺相關的行政規(guī)章或地方性法規(guī),嚴禁廢品收購站收購電力設施,全面清理整頓物資回收、廢品收購站點,打擊收贓、銷贓行為,堵塞銷贓渠道。
除了從源頭上的作好“堵”的工作以外,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做好疏的工作更為關鍵。因為就損失而言,事后懲罰犯罪總是以犯罪活動已然為前提的,無論采取何種措施加以阻止,企業(yè)造成損失已無可避免,對客戶的用電已造成不便。而如果我們從防患于未然的角度出發(fā),從經濟學角度來說,顯然是更為有利的。因此,構建有效的“防范”體系應當提上議事日程,值得我們法律人重視。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采取措施:
4.3依靠技術,建立防范電力設施偷盜的措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供電企業(yè)應加大電力設施保護經費的投入,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安全防范網絡,做好輸電線路、配電網站報警裝置的設置工作,爭取與各公安、派出所報警中心連接,提高電力設施整體防控能力。
4.4加強社會監(jiān)督,設立舉報熱線。加強監(jiān)管,全面落實。針對目前抓獲的犯罪人員有很多是從事過電力從業(yè)經驗的現(xiàn)象,供電企業(yè)制定切實有效的管理措施,有效防止雇用的從業(yè)民工勾結不法分子偷盜電力設施案件的發(fā)生。供電企業(yè)應象打擊竊電現(xiàn)象一樣,公布舉報電力設施偷盜電話,建立健全維護電力設施安全的獎勵制度,對破獲涉電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線索或舉報有功、有立功表現(xiàn)的要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4.5加大對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和教育力度,并納入社會綜合治理范圍。供電企業(yè)要配合政府部門大力宣傳保護電力設施安全的重要意義,教育和引導人民群眾踴躍參與巡線護線活動,提高社會公眾維護電力設施安全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加強輿論引導,充分發(fā)揮新聞媒體和網絡的作用,對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等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典型案件進行曝光,震懾違法犯罪分子,遏制違法犯罪行為。要通過組織和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營造保護電力設施人人有責的良好氛圍,進一步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同時,應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確保一方供電安全。
4.6作為一名法律叢業(yè)者,除了統(tǒng)籌兼顧正確處理上述兩方面的問題外,在發(fā)生偷盜情況時,我們應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及時趕赴案發(fā)現(xiàn)場固定證據,最大程度保持證據關聯(lián)性、真實性、合法性,同時,配合公安部門作好報案、查抄等相關工作,適時、正確處理理賠等后續(xù)工作,為企業(yè)將損失降到最低,積極行使權利的同時,兼顧承擔社會義務。
上述種種,使我們認識到反電力設施偷盜工作的長期性、復雜性和艱巨性。其中,將該項工作納入法制化的軌道是其重中之重。2008年8月21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上海市保護電力設施和維護用電秩序規(guī)定》,為反電力設施偷盜提供了強有力的地方法規(guī)的保障,我們在查處電力設施偷盜的過程中必須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開展反電力設施偷盜工作中貫徹法制化,是一種將依法治國的思想理念轉變成社會實踐的活動。我們相信,只有依法打擊偷盜的行為,才能真正保護供電企業(yè)正常運營,最終在法律的框架下構建嶄新的供用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