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偉杰 ]——(2008-7-4) / 已閱9844次
淺論現階段法官應具備的素質
王偉杰 黑龍江省孫吳縣法院
司法公正,是法官的使命;提高法官素質,是司法公正的基石。衡量一個法官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標準就是看他是否嚴格按照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guī)定來處理各種案件;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須具有較高的素質,法官素質是蘊于法官獨立中的價值判斷。法官素質是指行使國家審判權的人員應具備的政治和業(yè)務各個方面的素質,這些方面的有機結合,構成了法官素質的全部內涵。
在現階段,作為一名法官必須具備如下素質:
一、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
今天的社會是法律統治的世界,是法治社會。從亞里士多德的“良好的法律是最好的統治”到馬克思的“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經”,從西方的法律契約自由精神到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確立,社會發(fā)展的規(guī)律已經昭示:一個國家在治理社會時,必須把法律奉為治國之法寶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須也必將會成為國家或公民的一種精神和信念;沒有這樣的信仰,依法治國就只能是紙上談兵。
所謂崇法,就是要有一種捍衛(wèi)正義和公平的精神,具備一種為國家、為社會、為當事人盡心辦事、全力負責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我認為,目前中國的法律狀況,主要問題不是法律欠缺,而是法律得不到公正的實施和遵守,法律制度沒有發(fā)揮出其應有的尊嚴與威望。法律是否發(fā)揮了應有的功能和價值,法律是否體現了應有的正義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國民特別是法官是否具有崇法的精神和信念;具有這種精神和信念的人,必然對法律也充滿著無限愛心和敬意,甚至把法律看成是自己的第二生命或可以獻身的事業(yè),因而法律所體現的尊嚴和權威就非常理想。特殊的職業(yè)必須選擇特殊的人才勝任,在我國邁向現代化的過程中,法官是否崇尚法律,法律是否至高無上并受到他的尊重,這是衡量中國社會是法治還是人治的尺子,針對中國的法律傳統,最為重要的是要真正培養(yǎng)、造就一批合格、正直、有法律精神、崇尚法律的法官。
二、優(yōu)良的法律職業(yè)能力和專業(yè)適應能力。
法律職業(yè)能力是指從事司法工作所必須具備的法律專業(yè)知識、法律實踐經驗、洞察力、判斷力、寫作能力、交往能力等專業(yè)技能。
專業(yè)知識是從事法律工作的起碼要求,是職業(yè)能力的基礎。在法律高度發(fā)達和復雜化的現代法治國家,決不能允許“春秋決訟”之類的故事重演。
法律實踐是職業(yè)法律家的真正搖籃,一個人不管他有什么樣的教育背景或者法律專業(yè)知識,如果沒有一定時間的法律實踐,就不能成為真正的職業(yè)法律家。法律是社會生活規(guī)律的反應,只有通過使用法律的實踐才能深刻體會法律的內在理念和精神,使專業(yè)知識進一步系統化、具體化并生動起來,才能把專業(yè)知識轉化為專業(yè)能力。另一方面,法律實踐經驗是一個人理解案件事實真相、掌握案件事實的實質以及找到解決糾紛的合理方式的必要條件;社會生活的豐富性和復雜性是書生所難以想象的,案情的發(fā)展往往有意料之外而又情理之中的多種可能性,只有那些具有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且善于從實踐中學習的人,才能成為職業(yè)法律家。
專業(yè)技能是法官把法律應用于裁決案件或解決社會糾紛的能力,也可以稱為“專業(yè)適應能力”。它大致可以分為天賦的能力和學得的能力,其中學得的能力是主要方面,是經過長期訓練獲得的,是專業(yè)適應性的重要表現。與專業(yè)知識相比,專業(yè)技能是天賦、學習和實踐等三方面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而不僅僅是學習的結果;專業(yè)技能是一個人能否持續(xù)地從事法律工作的決定因素,而不僅僅是一個人的知識背景或文化素養(yǎng)。
三、良好的品性和德行。
所謂司法品性,是指從事司法工作所必備的守法、公正、廉潔等道德品質和博愛、耐心等性格特征。
法律是外化的道德,違法就必須受到法律制裁。法官作為執(zhí)法者,身穿國家制服,代表國家形象,必須處處嚴于律己,帶頭守法,以法律的準繩要求自己,正所謂,先正己、后才能正人。法律的價值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執(zhí)法者的自覺守法來張揚的,法律應有的尊嚴和威信也體現在法官的帶頭守法中。作為法官,除了一手拿著寶劍以制裁罪惡,更重要的一手是要握著天平以教育人民、弘揚正氣。所以法官的守法觀念、言傳身教就特別重要。
法官道德品質的要求包含著社會公德的要求,如果一個人不能恪守社會公德的要求,就不完全具備法官的道德品質!肮、“廉潔”等道德規(guī)范,同司法也有特別緊密地聯系,是司法工作中特別敏感、特別重要的道德規(guī)范,法官必須模范遵守。
法官的性格特征是司法工作對法官性格、傾向和態(tài)度的特殊要求,如博愛、耐心、寬恕、人權意識等性格特征。雖然法官的性格特征與天生的性格傾向有一定的關系,但主要是通過長期的道德修養(yǎng)形成的個性特征。
四、護法的膽識與使命。
任何法律的實施,都不可避免的碰到各種各樣的矛盾,在我國權與法、法與情的爭斗是常有之事。法官按其使命來說是要獻身于法律正義的,作為正義的守護神,他隨時要和各種公然藐視法律的不法行為抗爭,甚至必要時付出生命。為什么在我國同是一部法律,同是一個案件,在不同的人或不同的地區(qū),卻會有不同的結論,除了立法中彈性高、法規(guī)不明確的客觀因素外,另一原因,法官沒有護法的膽識和責任也是不能忽視的重要因素。
在法律史上,任何一個國家的立法要面面俱到、沒有遺漏,以便法官可以“照單請客”、“對號入座”這是不現實和不可能的。法律是有限的,而社會生活和事實卻是無限的,“有限的”法律和“無限的”事實之間,“穩(wěn)定的”法律和“多變的”現實之間、“滯后的”法律和“超前的”社會之間是中外法學家探討至今都無法解決的難題,只要社會發(fā)展一天,法律存在一天,這樣的矛盾或差距就會存在一天。因而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的漏洞是必然存在的,僅僅依靠法律是不可能奏效的。解決這一弊端的可行出路還得要倡導法官要有護法的勇氣與精神,在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在法律受到其他外部壓力的影響和沖擊的情況下,法官堅定的法律信念、堅實的法律精神和正確的法律意識就起很大作用。護法而且是忠實的護法這是解決我國法律危機的最好矯正劑,法官勇于護法這是時代的要求,是職責的使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