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清旺 ]——(2002-4-24) / 已閱54280次
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若干問題探討
吳 清 旺#
內容提要 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作者圍繞保全債權這一核心內容,結合我國的司法實踐,就該制度的幾個基本理論與實踐問題加以探討。首先,在理論方面,要最大限度地實現債的保全功能,就必須協調以下兩方面的矛盾:確保債權人地位平等與充分鼓勵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之間的矛盾;債務人處分自有財產的自主權與限制債務人對因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而取得的責任財產的處分權之間的矛盾。其次,在實務方面,必要的程序性規(guī)定是保證該制度具有強大生命力的重要內容。作者根據訴訟的全過程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代位權行使的范圍、訴訟標的的確定以及債權的最終實現等實務問題提出了自己的構想。最后,作者建議通過今后的立法及有權機構的司法解釋來增強該制度的操作性。
關鍵詞 債權人代位權制度 保全債權 實務
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一項嶄新的法律制度。它的確立使我國民法債的擔保體系在理論上進一步完善,司法實踐部門尤其是企業(yè)界期盼著該制度能夠在解決“三角債”以及優(yōu)化交易環(huán)境方面發(fā)揮應有的作用。眾所周知,一項法律制度的目標能否實現相當程度上依賴立法的科學和司法的準確。有鑒于此,筆者試從該制度的基本原理以及實務中出現的問題做如下探討。
一 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內容
《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笨梢,代位權的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1、債務人需對第三人享有權利。該權利僅指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并不包括其他實體權利及訴權。另外,該債權不包括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如: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2、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它是指債務人應行使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權力。至于債務人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在所不問。倘若債務人已經行使其權力,而行使權力的方式不當或結果并非最佳,也不屬于怠于行使。
3、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它是指債務人因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權利,而自己又無資力清償債務,并因此造成債權人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即構成債權人有保全的必要。
4、債務人已陷于履行遲延。此義雖然在《合同法》第73條未明示,卻為該條固有之意。因為,在債務人未履行遲延時,不能最終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筆者認為,債務人遲延履行僅僅是代位權行使的一般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事實上,即使將此作為構成要件的學者也認為,在特殊情況下即使債務人未履行遲延也可以行使代位權。?
就代位權的行使而言,該制度還包括以下內容:
1、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只要債權人代位權條件成就,債權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權。但如果一個債權人已就某項債權行使了代位權,其他債權人就不得就該項權利在行使代位權。
2、債權人需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來行使。因此,與民法上的代理不同。
3、債權人必須通過向法院請求來行使代位權。即通過訴訟程序,甚至不包括國際仲裁和國內仲裁程序。
4、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但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由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保全全部債權人的債權,故其行使的范圍不限于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的債權,還包括其他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理論上對此尚有不同看法。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之所以行使代位權是因為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進而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只有讓債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才能體現公平原則。
上述內容構成了我國合同法乃至民法債權法上完整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
二 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理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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