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素杰 ]——(2008-6-19) / 已閱9278次
不起訴制度的理論價值和范圍界定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王素杰
一、不起訴制度的理論價值
不起訴制度雖然僅是刑事訴訟中起訴階段的一個制度,卻深刻體現(xiàn)了刑事訴訟基本的價值和意義。筆者認為,不起訴制度至少體現(xiàn)了以下幾方面的意義:
(一)不起訴制度符合訴訟經(jīng)濟的原則
現(xiàn)代法律制度除了要實現(xiàn)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訴訟經(jīng)濟。西方經(jīng)濟分析法學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納認為,法律程序在運作過程中會耗費大量的經(jīng)濟資源,為了提高司法活動的經(jīng)濟效益,應當將最大限度地減少這種經(jīng)濟資源的耗費作為對法律程序進行評價的一項基本價值標準,并在具體的司法活動中實現(xiàn)這一目標[1]。這就是說,法律程序應盡力縮小訴訟成本,而達到最大化收益。作為重要程序法的刑事訴訟制度自然也不例外,貫穿整個刑事訴訟中的訴訟經(jīng)濟也是不可缺的,不起訴制度正是訴訟經(jīng)濟原則在起訴階段的體現(xiàn)。不起訴制度,使不該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適時終止,縮短了訴訟時間,節(jié)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使法院得以集中精力去處理更為重要的案件,從而達到訴訟經(jīng)濟的目的,提高了司法操作中處理刑事案件的效率。
(二)符合現(xiàn)代刑法思想
傳統(tǒng)刑法注重刑罰的報應功能,刑罰強調報復和懲罰,突出刑法對犯罪實行特殊預防的作用,而單一地采取罪刑相適應原則,有罪必罰,罪罰相當;現(xiàn)代刑法,尤其在二戰(zhàn)以后,由于政治、經(jīng)濟形勢的變化,觀念的更新及其他因素的影響,開始注重刑罰的教育功能,強調教育改造,更加重視一般預防,在采取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時,采取刑罰個別化原則,探尋有無懲罰的必要。西方各國戰(zhàn)后大都實行過所謂“非刑事化政策”,即對犯罪行為不一定均需訴諸法院而適用刑罰,可以采用保安處分、社會監(jiān)督等其他手段來代替[2]。刑訴制度應反映和體現(xiàn)刑法思想。戰(zhàn)后的現(xiàn)代刑法思想反映在刑訴制度上,就是重其目的性,求其合理性。在起訴程序中賦予檢察官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就是這種思想在刑訴制度上的體現(xiàn)。
(三)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現(xiàn)代刑事訴訟制度越來越注重保護當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盡力避免他們的合法權益在刑事訴訟中受到侵害。對于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來講,盡早使之脫離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境地,是其最重要的利益所在。不起訴正是適時地終止了刑事訴訟,從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對被害人來講,不起訴終止了對犯罪嫌疑人的追究,似乎不符合被害人的利益,但正確的不起訴并不損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因為,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是以追究名符其實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為前提,與此同時,對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如果作出了不起訴決定,法律允許被害人有權申訴或直接向法院起訴決定,這就從制度上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3]。
二、不起訴的范圍界定
不起訴的適用范圍,也叫不起訴的法定原因,或者不起訴的條件,是指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定情形。根據(jù)新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絕對不起訴
新《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5條及其他有關法律規(guī)定,只要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就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1. 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的
我國刑法不僅把情節(jié)作為決定適用哪個量刑幅度的標準,而且亦將情節(jié)視作罪與非罪的界限。如《刑法》第116條“違反海關法規(guī),進行走私、情節(jié)嚴重的”。這種條件下,情節(jié)輕重就成為衡量人們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分水嶺,情節(jié)又是與社會危害性聯(lián)系在一起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征。如果某種行為根本不可能給社會帶來危害,法律就沒必要把它規(guī)定為犯罪;如果某行為雖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能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刑法規(guī)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訴,主要是因為犯罪分子對社會已無危害,沒有必要再對他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76條、第77條、對追訴時效有具體規(guī)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不予起訴,這是近代世界刑事訴訟法普遍適用的原則。
3.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特赦是針對經(jīng)過一定時間改造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罪犯實行的,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jù)中共中央或國務院的建議,經(jīng)過審議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在我國,凡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罰的,公安機關不得立案偵查,檢察機關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我國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三種,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個人的權益,如婚姻、名譽等,實質上是公民個人的私權,國家一般不予干預,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由公民個人自行決定。對于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訴權的人不提出告訴,或者提出告訴后又撤回告訴的,人民檢察院依法作不起訴處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著失去了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沒有任何實際意義,故刑事訴訟活動沒必要繼續(xù)進行下去,因此,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就此終止刑事訴訟。
6.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微罪不起訴
新《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的內(nèi)容相似于原刑訴法中免予起訴的適用內(nèi)容。修改后的法條中,加上“犯罪情節(jié)輕微”從而進一步明確這種情形的性質。相似于國外學者的“微罪不起訴”,筆者認為這樣稱謂能體現(xiàn)其性質,還是比較科學的。與絕對不起訴相對,這種情形人民檢察院不是“應當”作出不起訴,而是“可以”作出不起訴。因此,微罪不起訴是相對不起訴,表明檢察院在起訴程序上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斟酌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起訴。
(三)存疑不起訴
新《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guī)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存疑不起訴”與法院“疑罪從無”的思想是一致的。新《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guī)定:“未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筆者認為這是吸取了無罪推定的合理內(nèi)容[4]。與此相關,在第162條第(3)項中規(guī)定: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jù)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樣,疑罪從無與存疑不起訴協(xié)調一致,共同體現(xiàn)了《刑事訴訟法》第12條的精神,有益于保障人權。存疑不起訴也是可以不起訴,與微罪不起訴在這一點相同,屬相對不起訴,檢察機關在適用存疑不起訴時,也擁有一定裁量權。(如網(wǎng)站轉載敬請注明作者)
參考文獻
[1] 卞建林.刑事起訴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 1993:159
[2] 陳光中.刑事訴訟法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85
[3] David Kaye.The Laws of Probability and the Paradox of the Gatecrasher.ARIZ. ST. L. J.1981:627
[4] 樊崇義.刑事訴訟法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