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曉卓 ]——(2008-5-29) / 已閱16225次
艾滋病防控專門立法的價值和難點分析
朱曉卓 田 侃1
(寧波天一職業(yè)技術學院衛(wèi)生管理系 浙江 寧波 315100 1南京中醫(yī)藥大學經(jīng)貿(mào)管理學院 江蘇 南京 210046 )
摘要:艾滋病目前是一種在醫(yī)學上無法治愈的傳染性疾病,找到醫(yī)治艾滋病的方法,要靠生物學家和醫(yī)學家的努力,但解決今天肆虐全球的、作為一種社會病癥的艾滋病問題,卻不是僅靠生物學家和醫(yī)學家所能做到的。在現(xiàn)階段控制和預防這一社會問題,在符合倫理要求的基礎上,進行專門的艾滋病防控立法勢在必行,但同樣也有一系列的立法難題需要解決。
關鍵詞:艾滋病、立法、難題、構想
艾滋病至今還是一種在醫(yī)學上無法治愈的傳染性疾病,主要通過性傳播、血液傳播和母嬰傳播,就世界范圍而言,艾滋病快速傳播的勢頭至今也還沒有被遏制。隨著艾滋病的廣泛傳播,不僅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威脅,同時由此引發(fā)的社會問題也顯現(xiàn)出來,以往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tài)及一些不恰當?shù)男麄鳎哟罅税滩】只偶叭藗儗Π滩』颊吆筒《靖腥菊叩膮拹,并顯現(xiàn)出在不同人群之間實際存在著的歧視、漠視和因為不愿意去理解和自己不同的人而造成的無知,以及由艾滋病問題而更加顯現(xiàn)出的社會貧富不均和社會不公正,這些都嚴重妨礙防治艾滋病的工作。對此,我國立法工作已開始關注艾滋病疾病本身以及現(xiàn)今艾滋病所引發(fā)的這一系列日益嚴重社會問題。
1.我國現(xiàn)有涉及到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文件
1.1與艾滋病相關的法律文件
長期以來,我國沒有關于艾滋病防治的專門立法,和艾滋病直接相關的法律主要有:全國人大頒布的《中國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務院頒布的《中國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等;國家衛(wèi)生部頒布的《艾滋病監(jiān)測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性病防治管理辦法》等。此外,我國政府還先后制定過數(shù)個國家級的防治艾滋病規(guī)劃,四川、北京、上海、重慶等不少省市也制定了有關艾滋病防治的地方性法規(guī)。
2004年8月2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江蘇省艾滋病防治條例》并于同年12月1日正式開始施行。2006年1月18日國務院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艾滋病防治條例》,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屆人大會常委會通過《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條例》,并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這些標志著我國艾滋病防治工作逐步進入了專門立法防控的階段。
1.2涉及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文件
和艾滋病防治相關,也有多部法律、法規(guī)涉及。
(1)血液與血制品的法律,如《獻血法》、《采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
(2)關于吸毒與毒品的法律,如《強制戒毒辦法》,《刑法》;
(3)關于性與婚姻的法律,如《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婚姻法》;
(4)關于母嬰保健的法律,如《母嬰保健法》;
(5)關于醫(yī)療、社會救助、法律援助等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如《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
(6)關于在教育、就業(yè)等方面(可能出現(xiàn)歧視問題)的法律,如《勞動法》,
還有關于信息獲得與發(fā)布問題的法律;公眾參與及從事研究方面的法律;社區(qū)及社區(qū)工作的法律;教育、宣傳,及廣告的法律;流動人口的法律;性別平等的法律等。
另外,黨的文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頒發(fā)的文件以及中國政府已加入的國際條約,在我國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如《中國遏制和防治艾滋病行動計劃(2001-2005年)》、《關于對外國留學生進行艾滋病檢查的通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1-2]。
2. 艾滋病防控專門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很長一段時間里,在我國艾滋病僅僅是被列為性病的一種,而性病又被列為傳染病,現(xiàn)行的《傳染病防治法》著重在于隔離傳染源,對于一般的傳染病都非常有效,但艾滋病主要以性活動等人類行為為主要傳播途徑,而性活動是以短暫快樂為高額回報的人類行為,以限制性活動隔離傳染源的方式防治艾滋病顯然不為患者所接受。其結果只能導致患者隱瞞病情繼續(xù)傳播別人。以前一些地方對患者采取隔離、控制的方式,產(chǎn)生了很嚴重的后果。國家需要從法律高度上給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以關愛,出臺專門法律,側重于保護其正當權益,保證他們不受歧視。專門立法將極大的推動對艾滋病的防治工作。
2.1.專門立法是防治艾滋病和解決艾滋病所引發(fā)社會問題的有效措施
由于艾滋病至今還是一種在醫(yī)學上無法治愈的傳染性疾;就世界范圍而言,艾滋病快速傳播的勢頭至今還沒有被遏制,每一個人都存在可能感染艾滋病的危險。而以往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tài)以及一些不恰當?shù)男麄,加大了艾滋病恐慌及人們對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厭惡,這些無助于甚至嚴重妨礙了預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工作。
因此通過立法在對艾滋病病毒攜帶者和艾滋病患者以及與一般人相比有較多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高危人群不歧視和抑制艾滋病的傳播之間尋求一種平衡,在保護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和公共衛(wèi)生之間尋求一種平衡;在為各級政府、市場和公益事業(yè)各自的功用范圍之內(nèi)實現(xiàn)其應盡的職責,這就顯得尤為重要[3]。
2.2專門立法是保護少數(shù)人權利的唯一方法
少數(shù)人群體的定義可以表述為:“一個群體,其在數(shù)量上與一國國民的其他部分相比處于劣勢,處于非支配地位,其成員作為該國國民擁有不同于該國其他人口的特性并表現(xiàn)出來。作為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攜帶者,以目前世界各國的流行情況看,他們在各國中都只能屬于少數(shù)人,我國也不例外。他們的生活習慣、方式等因為疾病原因和更多人有所不同,如要長期接受治療、有的工作必須限制或禁止等等。
但法律不僅要關心大多數(shù)人,而且要關心少數(shù)人,因為法律是跟所有人有關。艾滋患者的人權問題,就是涉及到少數(shù)人的權利和多數(shù)人權利的問題,F(xiàn)代社會已經(jīng)走進一個權利時代,權利成為時代重要的標識,法制社會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貫徹維護多數(shù)人權利的同時也關懷少數(shù)人的權利,以避免淪為多數(shù)人的暴政。
為少數(shù)人的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攜帶者,其權利并非特權,而是通過這些權利使得少數(shù)人能夠保持他們正常的生活,在保障平等待遇方面,少數(shù)人的權利和非歧視同樣重要,只有他們能從自己組織的服務機構和社會法律中獲益,能和其他人一樣在不影響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參加國家政治、經(jīng)濟生活以及平等的接受治療等,他們才能獲得他們理所應當獲得的地位和權利。由于自身疾病的原因,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攜帶者所獲的權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對于少數(shù)人群體及其個人的特殊待遇,只要是為了實現(xiàn)真正的平等,為了全社會的公共利益,便是合理。為了保證少數(shù)人群體能夠與屬于多數(shù)的人一樣,平等地從社會受益,這種保護性措施在相當長的時期內(nèi)都是必要的。只有通過專門立法,才能體現(xiàn)社會對作為少數(shù)人的艾滋病患者的保護和尊重,才能有利于整個社會的公平公正和穩(wěn)定。
2.3.專門立法符合倫理的要求
德國哲學家康德有句名言:人是目的,人在任何時候要被看成是目的,永遠不能只能看成是手段。盡管對“人是目的”的命題可能有多種理解,但人的目的和人的本質、人的本性密切相關,從根本上表達了人類道德的本質。近代以來的“人的目的”的理念以新的闡發(fā)就是人道主義和人權理論,《世界人權宣言》指出:所有這些人權的內(nèi)核就是人的尊嚴!缎浴返男蜓蚤_宗明義地強調(diào):“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边@表明自由、正義等倫理、法律概念歸根結底是立足于人的尊嚴與權利的基礎之上的,人類的一切價值依據(jù)都源于人本身,人是人自己的目的,目的就是維護人的尊嚴與與生俱來的權利,其他的一切都是派生物[4]。
與艾滋病相關的立法與決策也存在倫理學問題。比如,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有人提出按照感染途徑將感染者分為無辜者和非無辜者進行區(qū)別對待,為那些因血漿感染的人,而不為那些因吸毒共用注射器、賣淫嫖娼感染的人提供免費治療。但艾滋病感染者已經(jīng)屬于脆弱人群,應該加大對他們的保護力度,更加關注他們的利益,而不是歧視其中的某些人,而對于他們的保護更多的要符合倫理學的要求。而對于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攜帶者目前所面臨倫理學問題的包括其他諸如知情同意、隱私權、保密權等,這需要在立法中加以考慮的。
所以,倫理是立法的基礎,只有在倫理上可行,立法才能進行,反之,艾滋病患者倫理問題也需要立法加以肯定和保護,而立法其中的重要內(nèi)容就是要明確符合倫理學要求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3. 艾滋病防控專門立法存在的難點
就目前立法情況而言,對艾滋病防控進行專門立法仍然需要面對一些問題,例如:
3.1.人權問題
在一個開放的世界中,解決一個世界性的艾滋病問題,不是在一個國家內(nèi)可以做到的,它需要人們的廣泛參與,需要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的共同努力,需要各個國家和國際社會的相互配合,我國已經(jīng)參加了一系列的國家公約、多邊或是雙邊條約,所以必須在國際法的體系中考慮艾滋病專門立法問題,因為從防治艾滋病需要出發(fā),涉及到一些行政強制措施如強制檢查、強制治療等,同時也必須考慮艾滋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權、隱私權、知情同意權等不受到侵犯,這些都直接體現(xiàn)在人權問題上,而從現(xiàn)在的條件看,避規(guī)人權問題是不現(xiàn)實的。
3.2道德和犯罪觀念問題
由于文化傳統(tǒng)和道德教育、經(jīng)濟、社會等因素,現(xiàn)階段很多人將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與性行為不規(guī)范和賣淫嫖娼等不道德行為相聯(lián)系,一些對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人文關懷,特別是對依法保障他們就業(yè)、學習、家庭、社會等合法權益可能會遭到非議。
又如“在吸毒人群中推廣清潔針具交換和藥物替代治療”的問題上,盡管推廣清潔針具是國外通行做法,但直接如此規(guī)定,有提供犯罪工具之嫌,不符合國情。同時,從面對現(xiàn)實的角度看,吸毒者之所以共用針具,是由于針具銷售未放開。目前國務院已經(jīng)有規(guī)定,要逐步推廣醫(yī)用針具市場營銷,但是容易誤導社會去犯罪的縱容,所以相關干預措施的確定仍然要慎之又慎,以符合社會大眾道德標準。
3.3技術問題
由于在預防和控制以及治療方面的研究,一直沒有突破性進展,到目前為止,對艾滋病的治療基本上是無能為力的,立法中如何控制和治療艾滋病將是醫(yī)療技術上難以解決的障礙[5]。例如在預防艾滋病方面,最有效的方法是推廣使用安全套,但無論是采取倡導性還是強制性都面臨著立法技術上的挑戰(zhàn)。
3.4艾滋病患者的參與問題
艾滋病患者的參與立法、防治等工作,有利于人們對艾滋病患者的了解,也有利于對自身權益的保護,目前在我國相關立法以及防治等工作中如何讓艾滋病患者參與,以什么形式參與,參與的范圍多大,顯然還是個難題。
4.展望和期待
根據(jù)聯(lián)合國艾滋病規(guī)劃署的報告顯示,該病毒感染者總人數(shù)已達4030萬。而我國的2005年艾滋病死亡人數(shù)也首次超過了乙型肝炎,可以說全世界包括我國都面臨著嚴峻的艾滋病防控工作[6]。
找到醫(yī)治艾滋病的方法,要靠生物學家和醫(yī)學家的努力,但解決作為一種社會病癥的艾滋病問題,卻不是僅靠生物學家和醫(yī)學家所能做到的,只有通過專門立法,并不斷完善立法,提高專門立法的水平和質量,從法律層面保護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權益,避免社會歧視的出現(xiàn),控制艾滋病的大面積傳播和流行,從而才能有效地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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