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祖懷 ]——(2008-4-5) / 已閱21639次
4、有證人或書證證明行賄人用以行賄的錢物有可靠的來源;
5、贓款贓物確已為被告人占為已有,且已通過法定程序,將其固定在某種狀態(tài)。
注釋:
【1】參見《中國(guó)刑法雜志》,2002年第2期,第125頁。
【2】韓先清、許先華,《如何解決賄賂案件證據(jù)“一對(duì)一”的問題》,載《法學(xué)》,1993年第10期。
參考文獻(xiàn):
1、王國(guó)樞主編:《刑事訴訟法學(xué)》,北京大學(xué)出版社 1999年版。
2、樊崇義主編:《證據(jù)學(xué)》,中國(guó)人民公安大學(xué)出版社 2001年版。
3、高銘暄主編:《刑法學(xué)》,北京大學(xué)出版社 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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