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志剛 ]——(2008-3-12) / 已閱22543次
注釋:
[1] 本文所稱的“調解組織”,是指除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之外的調解組織,它包含了人民調解組織。
[2] 此處的“調解機制”,是指除司法調解機制、行政調解機制之外的其他調解機制。
[3]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若干意見》,2002年9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5年過去了,隨著人民調解工作的不斷發(fā)展,現在的統(tǒng)計數據應該還有所增加。
[4] 參見第二屆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xié)會副秘書長李冰:《第二屆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xié)會工作報告》(2007年11月28日),《人民調解》雜志2008年第1期(總第193期)第15頁。
[5]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建議稿(摘錄)》在香港被評選為“世界優(yōu)秀學術論文(成果)國際金獎”,并被香港世界文獻出版社收入《世界優(yōu)秀學術論文(成果)文獻》一書。
參考文獻:
[1] 《郝赤勇在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xié)會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上的講話》(2007年11月28日),《人民調解》雜志2008年第1期(總第193期)。
[2] 《〈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xié)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guī)定〉輔導讀本》,人民調解與民事訴訟培訓教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司法廳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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