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思魯 ]——(2008-1-23) / 已閱53721次
面對方才提及那位院長的問題,我先是沉默了幾秒鐘,然后,我十分肯定的回答:
“肯定是無罪的!并非因為我是當事人的律師所以說他無罪,如果我是法官,我同樣會判他無罪。為什么我如此肯定呢?理由有兩個。首先,我跟當事人進行過徹底的溝通。法官與當事人接觸時是‘霧里看花’,因為當事人只說對自己有利的東西,而對自己不利的東西則避而不談。同樣,檢察官在法庭之上與當事人相對而席,當事人更加不可能對他講真話。而律師則不同,律師肯定是站在當事人一邊,對律師,當事人沒有理由不講真話。而在這種情況下,律師了解人的內(nèi)心世界以及行為狀態(tài),他當時跟我訴說過,我感覺到他的確有冤情,這是第一點。其次,若從證據(jù)的角度來考慮,該案屬證據(jù)不足,在這種情況下,他同樣是無罪的!薄
對此,這個法院副院長聽完之后長舒一口氣:“既然如此,那我就放心了。不瞞您說,我沒有時間看案卷材料,就怕被您給蒙了!薄
為什么這位副院長會問我這樣一個問題呢?因為他心中有這么一個印象——這個律師不會胡說八道。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欺騙了他一次,那么往后他對你便是“打死也不信”。這個就如兩夫妻之間的相處——今天你明明去了東莞桑拿,但你對你老婆說了假話,說你沒有去,一旦被她發(fā)現(xiàn),下次你再說沒有去,她肯定不相信。
因此,我們可以這么說——形象的包裝十分重要。當你與人相處,試圖在對方心中樹立形象時,有時需要打“擦邊球”。就如我自身在打官司時,作為律師,肯定是站在維護當事人利益這個角度出發(fā)來考慮問題的,而有時我自己也清楚,我提出的某些觀點也不一定成立,但最終法官還是被我蒙了。對此,大家可以參考一下這個案例——潘X峰虛開增值稅發(fā)票案。這個案件的量刑標準是根據(jù)票面額與偷逃稅額這兩個因素綜合起來確定的,而根據(jù)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在這個案件中,如果罪名成立,肯定是適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標準。但是,主辦這件案子的檢察官一年需要處理的案件不下一百件,而審理該案的法官一年下來,由他經(jīng)辦的案件至少也有百件。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在法庭上均被我給弄“糊涂”了,因為我打了個“擦邊球”。整個庭審過程我始終小心翼翼,我發(fā)言的時間總共不超過兩分鐘,但是,給了對席的檢察官這么一個印象——我們根本不想反駁他,而最終他也“擦身而過”,而對于法官,他也采納了我的觀點,排除當中一個票面額,從而適用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標準,最終判了九個月。這個案件最終還被評選為該法院的“優(yōu)秀案例”呢!
對此,在很多案件中,律師從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出發(fā),不僅是我,而且其他律師也有這么一種感受——案件最終是我方勝訴了,但是,這個結(jié)果卻是不公的。而實現(xiàn)這種“不公”結(jié)果所借助的手段是因人而異的——一種是通過非正常的手段來實現(xiàn),而另一種就正如我剛才所講的那種情況!
我一直認為:律師不是追求公平正義的——律師是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為導向的,即在現(xiàn)有的體制框架下幫助當事人實現(xiàn)利益最大化;檢察官也不是追求公平正義的——檢察院行使控訴職能,其不可能扮演雙重角色,同時又提供被告無罪的證據(jù),為其做無罪的辯護。
如果律師、檢察官與法官均追求公平正義,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公檢法豈不是“一家人”?此時的律師與檢察官均是“徒有虛名”,而前不久修訂的《律師法》當中也有“律師是追求公平正義”這么一個導向,這個也是沒有道理的。在我看來,律師眼中的正義便是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只有法官才是需要公正的,任何法治國家均是如此要求的。
從維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前述“不公”的判決是公正的,但是,這種判決是不能宣傳的,正如許多律師親歷的經(jīng)典案例是無法借助公開的途徑進行宣傳的。為什么呢?因為一旦公開,可能出現(xiàn)社會輿論迫使法院“翻案”這種情況!
前面所講均是涉及如何在法官心目中樹立形象的問題,也舉了例子,但這里還有一個例子。這是一個在廣州中院審理的“房改房”案件,至于案件的來龍去脈,這里沒有必要做介紹,但是這個案件的一審判決是錯誤的,這點是可以肯定的!
我本人是原告的律師,而被告是著名的畫家,他找到了一位“愛好”書畫的副市長,從而影響了法院的一審判決,即判決我方敗訴。后來,這個案件上訴到廣州中院,而當時廣州中院審理這個案件的法官我也不認識,但這個案件剛好是在我親辦的“馬X明”這個案件宣判無罪之后的幾個月進行二審的,當時主審“馬X明”這個案件的法官也是籍此成為“中國十大法官”。
因此,由于“馬X明”這個案件,在廣州中院,很多法官都了解我的特點。這個案件在廣州中院二審開庭審理時,恰逢有廣州市人大代表到庭旁聽,而更令我印象深刻的是,對方的律師,在還未就座的時候,臉色就已經(jīng)發(fā)青了!
對此,我十分同情這位律師。但是,為什么臉色會發(fā)青呢?這是因為有這么一種震懾力在庭上,他自身便覺得,這個案件我方是沒有理由的,而對面坐的又是王律師,真不知道他今天要怎么辯,心里沒底。而合議庭的三位法官也凝視了我?guī)酌腌。對此,我感覺到把握對方心中的感受是十分重要的,作為律師,是成是敗,心理學的知識比法律的知識更重要,即掌握穿透對方心理的能力。當時,我十分清楚,法官心中是這么想的:哎呀!今天遇見這個王律師,不知幾時才能下班。當時我已洞穿對方與法官的心理,而這個案件本身很簡單,因此我一開庭便“開宗明義”:這個案件十分簡單,今天我便長話短說。我話剛落音,法官便長舒了一口氣,因為此時法官心中有底——這個案件可以早點結(jié)束!
這種案件,有領(lǐng)導旁聽,因此極少出現(xiàn)尷尬的局面,整個庭審過程也正常進行,而最終,我也為我方當事人實現(xiàn)了勝訴的目的。
我之所以舉這個例子,還是想說明這么一個問題:律師在法官心目樹立形象十分重要,但如何樹立這么一種良好的形象,涉及很多方面的知識,而這方面的詳細內(nèi)容我在第四點時再具體展開,而剛才所將主要是總結(jié)我執(zhí)業(yè)生涯中辦案的種種體會!
2002年的時候,我在當時的東山區(qū)法院,現(xiàn)在是越秀區(qū)法院,有一個詐騙案,一個連環(huán)詐騙案,這個案件最終檢察院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予撤訴。這種做法頗具中國特色,即在案件撤回去之后便把人放了,而不說你是有罪還是無罪,因為,檢察院想通過這種方法避免國家賠償。這個案件沒有經(jīng)過“非正!睖贤,這個案件有這么一個特點,即我清楚這個案件沒有任何經(jīng)濟背景,公安局與檢察院并非刻意想找當事人的麻煩,而僅僅是基于對法律的理解來辦理這個案件。在這種情況下,從心理學的角度出發(fā),定下了該案辯護風格的一個基調(diào)——說理,避免在法庭上與檢察官進行激烈的抗辯,而是慢條斯理地與其講道理。當時庭審我所說的最后一段話很有意思,因此印象很深。我是這么講的:“這個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進行了專門性的調(diào)查,而經(jīng)過今天的庭審,我們感覺到我們的檢察官是有水平的、負責任的;但是,檢察院憑借什么將我的當事人拘留、逮捕以及起訴呢?今天的庭審已經(jīng)表明,本案確實屬于證據(jù)不足,我們國家也早已摒棄了‘有罪推定’,實行‘疑罪從無’。從法律這個角度而言,法院應當判決我的當事人無罪,但是,基于中國的國情,我覺得最好的處理方式是檢察院申請撤訴,爾后釋放我的當事人,而之后的事情我們也會妥善處理。”結(jié)果,在本次庭審之后的20天法院便通知我:已經(jīng)作出準許撤回起訴的裁定。而當事人自然也被“無罪釋放”!
為什么可以達到這么一種效果呢?因為,檢察官覺得,這個案件本身案情并不復雜,而被告的律師可以與其慢條斯理地溝通,對檢察官又表示尊重,還有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沒有激烈的抗辯,可以推斷律師所收的費用也不高。這里我有必要說明一下,在法庭之上,律師說話越大聲,表現(xiàn)得越專業(yè),如果是兩可的案件,若在沒有為檢察官或法官提供好處的前提下,所收到的效果是相反的。因此,我們有時感受會很深,即你想打贏官司,需要慢條斯理,把道理講清楚,讓檢察官感覺到你是一位正直的律師,這種情況下,往往可以得到一個妥善處理的結(jié)果。
這個案件是由于我的負責而當事人最終得以釋放的,而我還有這么一次經(jīng)歷,即由于我的“不負責任”而使當事人“免死”的。當然,這種“不負責任”有包裝的成分!
在這個案件中,我的當事人涉嫌制毒,總共八噸,但最終判了死緩。這個當事人名叫蕭X深,當時也是在廣州中院進行審理的。法官當時口頭通知過我?guī)讜r開庭,但我忘記了,因為時間太長了,而后來由于法官的疏忽并沒有書面或再次通知我開庭的時間!
這個案件開庭前的一天晚上我睡得比較晚,而當天早上九點多的時候那個法官給了我電話,他問我:“王律師,你今天為什么不過來呢?”我當時很奇怪,就問他怎么回事,他很詫異地對我說:“開庭啊!”于是,我當時沒有洗臉便趕往廣州中院。
我感到法院時已經(jīng)開庭一個多小時了,當事人用一種埋怨的眼光直視我。這個案件是特大制毒案,檢察院方面有一定的理由,而我當時也是這么想的:這個案件已經(jīng)是板上釘釘,F(xiàn)在出現(xiàn)這種情況,如何是好呢?該次庭審歷時三個多小時,我發(fā)言的時間不超過兩分鐘,但是,最終法官還是采納了我的觀點,即我的當事人所制造的“毒品”毒性較小。因為“毒品”的數(shù)額十分巨大,如果那個案件發(fā)生在現(xiàn)在,當事人必死無疑。最終,法院在量刑時留有余地,判處死緩。而由于判處死刑需要送交省院復核,當事人同樣委托我。我二審的辯護詞就只有這么一句話:一審判決是公正的。對此,二審的法官意見是維持一審判決,但是不想跟著一審法官和律師的路子走,不采納一審律師的觀點,二審判決改變了一審判決的理由,即改為未遂。但是,改判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因為,當事人既制毒又販毒,其經(jīng)手的成品“搖頭丸”有32000粒,這種情況下不可能是未遂!
我講這個案例的目的是想說明這樣一個問題:在沒有行賄法官的情況下,開庭之前與當事人保持密切的聯(lián)系,與其進行徹底的溝通,若你關(guān)鍵時候能夠準確把握對方的心理,抓住重點,同樣能夠收到很好的效果!
說到這里,我還想介紹另外一個技巧。當案件在公安的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當事人時,公安會高度警惕,特別當你是有名的律師時,他們更是打醒十二分精神。對此,我們應采取什么對策呢?我們會首先跟公安人員打個招呼,即告知他們我只是例行公事,不會給其添什么亂子。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一般會喪失警惕。而我們也是“吊兒郎當”進去,他們更加覺得你是收錢但不辦事的。在進去之后,由于是兩個人一起會見,一人便遞煙給在場的公安人員并跟他大聲講話;而另一人則用粵語迅速講重要的內(nèi)容穿插在談話當中。一開始問一些無關(guān)痛癢的問題,讓在場的公安人員覺得你是不專業(yè)的,不負責任的,然后,冷不防地切入正題。而在庭上,詢問證人同樣要采用這種方法。當中蘊含不少技巧,但是不少人對此并不知道。在法庭上,高水平的律師有這么一個特點,即在法庭調(diào)查階段,他問話僅僅是問一半的。什么時候說什么話,這在法庭之上是很講究的,很多人無法參透當中玄機,為什么問話只問一半呢?為什么律師會問這么過無聊的問題?的確,有些律師就是喜歡問無聊的問題,但是,我的經(jīng)驗是,問一些無關(guān)緊要的問題并非就是無聊,這是為之后的法庭辯論做準備,將先前的所有片斷在法庭辯論階段組合成為一個整體!
因此,我總是強調(diào),在法庭上,通過正常的途徑贏取勝訴,是可以實現(xiàn)的,但是,這當中涉及許多方面的知識與技巧,即你的專業(yè)基礎(chǔ)、你的溝通技巧,等等。這些便是我親歷數(shù)十單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答案要案的切身體會。但是,很多案件是通過“非正!蓖緩綄崿F(xiàn)勝訴的,而我前述所言是不能與當事人直接講,因為,如果你與當事人直言你沒有關(guān)系的話,你是“沒戲的”,當事人此時是不可能信任你的!
四、做法庭上的常勝將軍,以經(jīng)典辯例打造品牌的成功之道
總共8頁 [1] 2 [3] [4] [5] [6] [7] [8]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