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迎春 ]——(2008-1-17) / 已閱133752次
。┓、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過失性辭退,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谠囉闷陂g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ㄈ﹪乐厥殻瑺I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ㄋ模﹦趧诱咄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ㄎ澹┮虮痉ǖ诙鶙l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非過失辭退,需提前30天或支付代通知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趧诱呋疾』蛘叻且蚬へ搨谝(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必須注意醫(yī)療期的期限,關于醫(yī)療期:( 一 )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 二 )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ǘ﹦趧诱卟荒軇偃喂ぷ,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ㄒ唬┮勒掌髽I(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ǘ┥a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ㄈ┢髽I(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下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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