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7-10-25) / 已閱6074次
服務商標如何使用
“信遠齋”是創(chuàng)建于清朝乾隆時期以經營酸梅湯飲料為主的著名老字號,其后人蕭先生將“信遠齋”申請了商標注冊,注冊的類別是第29類、第30類、第32類商品商標。北京信遠齋飲料公司在第42類申請注冊了“信遠齋”商標,該商標為服務商標,但是飲料公司將注冊在第42類上的“信遠齋” 服務商標突出使用在其生產的商品上,于是,蕭先生以商標侵權為由起訴了飲料公司。在審理過程中飲料以合法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進行抗辯,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飲料公司侵犯蕭先生的商標權。
這個案件涉及到商標跨類的使用,注冊商標只能在核準注冊的類別上使用,如果在沒有核準注冊的類別上使用,可以被視為非注冊商標,這個問題不太難理解。
因為飲料公司注冊的是一個服務商標,這個案件也引發(fā)人們另一個疑惑:服務商標如何使用?商品商標可以將注冊商標直接使用在產品上,而服務提供的是一種無形的產品,不能承載有形的商標。這個之所以受到關注,是因為案件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書直接對服務商標如何使用范圍,作了大概的指示:服務商標的使用范圍應限于服務場所,服務招牌、服務工具、服務用品、商業(yè)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品以及其他為提供服務所使用的物品。
作者:王律師,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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