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石 ]——(2001-2-4) / 已閱23597次
國家賠償的進步意義
老石
國家賠償法已實施六年了,實際上百姓獲賠之路十分艱難,因為“官府”認錯賠償從來不是我們民族的傳統(tǒng)、習慣,加之現行監(jiān)督機構、現行法律尚不夠完善,執(zhí)法力度太小,“官府”會找種種理由、借口拒絕賠償、拖延賠償,抑或少賠。這樣的事屢見不鮮,媒體頻頻報道。如黑龍江鐵路工人史延生搶劫冤案,被判死緩兩年,其母等3人被判包庇罪,全家7口被羈押五千余天,僅賠償6千余元,一天自由才折價一元多。這種賠償豈能補償、安撫受害者精神的摧殘、經濟重大損失、身體的傷痛,很多時候,心靈創(chuàng)傷是很難用錢彌補的,甚至造成終生心理陰影。與國外動輒幾十萬、幾百萬美元賠償相比,我們賠償幾乎等于不賠償。當然中國有中國的國情,不可與發(fā)達國家相比,但法理是相通的:即政府、司法機關犯了錯誤也要受到相應的懲戒,賠償即是一種,賠償有著巨大的進步意義。但是,目前在一些人心目中的賠償理念存有誤區(qū)。要消除這些誤區(qū),就必須確立對國家賠償的正確認識。
一是賠償不單是直接的經濟損失,它包含超過直接損失的賠償及精神上的賠償。比如一天工資10元。關一天賠你10元是不對的,要賠償20元、30元,甚至100元。而目前以為這就算賠償了。對于我來說,賠1萬元我都不愿意關一天。道理很簡單,失去自由的代價(或政府給公民造成的其它損失)決不能簡單的以直接損失計算,因為坐牢可不是一種正常的生存狀態(tài),僅賠直接損失對受害者是不公平的,實際上等于縱容了政府的錯誤。試問,有哪個人愿意蒙受不白之冤在牢獄待幾年出來后拿全部工資獎金呢?別說按平均工資,就是翻番也沒人干。
二是賠償是對行政、司法機關錯誤的懲戒,這是建立正常法治秩序必須付出的成本。這些機關因為失誤承擔了巨額賠償,而賠償款是納稅人的錢,(盡管賠償法有過失公務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金規(guī)定,但實踐中很少個人賠,二則個人也賠不起,缺少可操作性。)公民知道自己選擇的政府犯了什么錯誤,促使人民監(jiān)督它改正或者選擇更好的人。對行政、司法機關來說,賠償是教育他們的強制形式。一般來說,它們就會接受教訓,下次謹慎的多。如果懲戒———賠償不到位(太少或不賠),行政、司法部門違法行為就會肆無忌憚地發(fā)展。比如說司法部門刑訊逼供致傷致死的賠償,如果高額賠償,對財政是很大的負擔,對政府有壓力,促使他們以后會接受教訓,真心抓隊伍建設,防止此類事件再發(fā)生,不會像現在有些地方表面上抓得緊,實際上為了“破案”對刑訊逼供睜只眼閉只眼。
高額賠償決不是“加重國家負擔”,而是為了實現更遠大的法治目標必須付出的成本,不付成本就不會進步,高額賠償是為了以后少賠償。這就是賠償的進步意義,可以建立人民(外部)監(jiān)督和自我監(jiān)督的懲戒機制。從此意義上講,賠償金多并不是一件壞事,政府就會變得聰明一點,它是國家法治建設取得成果的象征。怕就怕根本不賠或象征性的賠償,那才是法治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