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劍虹 ]——(2007-10-5) / 已閱10134次
經濟法內容是如何的界定與劃分的呢?
范劍虹
眾所周知,現(xiàn)代經濟法發(fā)源地是德國,許多國家也間接地受到德國經濟法理論與立法的影響,而其內容與理論至今仍有許多可借鑒之處。參閱德國經濟法的分類(1) ,筆者認為經濟法內容在理論上應界定為三大部分:也即經濟公法(oeffentliches Wirtschaftsrecht)、經濟私法(Wirtschaftsprivatrecht)和經濟程序法(Wirtschaftsverfahrensrecht)三大類。
第一部分的經濟私法包括:商法、公司法(世界各國已將資合公司法等商事法的內容從商法典中另列出來)、知識產權法、勞動法、競爭法中的私法規(guī)范,尤其是規(guī)范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條款。這也是德國經濟私法的主流的分類。
第二部分的經濟公法包括經濟憲法(Wirtschaftsverfassungsrecht)、經濟行政法(Wirtschaftsverwaltungsrecht)。
其中經濟憲法(往往指狹義上的經濟憲法)是具有法律上、社會歷史上與經濟學上的含義,但在法學論著上,經濟憲法往往僅指法律上的狹義經濟憲法,具體說,就是指在憲法或基本法中關于規(guī)范經濟生活的規(guī)定。經濟憲法往往體現(xiàn)出三條框架線,它們分別為:摒棄絕對的全面自由經濟、摒棄絕對的全面計劃經濟的模式、維持最低貧困線(2) 。在此框架線中需規(guī)定政府的職能,比如,重視土地與生產資料的評估、防止濫用經濟權力、促進中小企業(yè)的發(fā)展、保護食品與日常消費品的流通、完善地區(qū)經濟結構與整體經濟平衡。經濟憲法一方面必須保護經濟自由權和平等權,另一方面還需為行使和監(jiān)督私人經濟權力過度而采取法律上的預防措施。
與各國一樣,經濟行政法(也即具體化的經濟憲法)在法律上不僅具有大量的法規(guī),而且還缺乏令人信服的分類與體系,不少是借助于判例。經濟行政法的具體內容包括:中央銀行法、稅法、產業(yè)政策法、外匯管理法、卡特爾法(Kartellrecht)(也稱反壟斷法 (3))、政府的經濟資助法、環(huán)境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等。對經濟行政法還可以分普通經濟行政法與特別經濟行政法;這個是德國有別于法國的特色
第三部分的經濟程序法包括經濟訴訟、調介與仲裁,也包括非嚴格意義上的程序法,即沖突法。這些內容分別包含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4) 、商事仲裁法。
1、Gerhard Koebler, Juristisches Woerterbuch, Verlag Vahlen, Muechen 1979, S. 325. Herman Avenarius, Kleines Rechtswoeterbuch, Verlag Herder Freiburg, Bonn 1991, S. 599. Rolf Stober, Wirtschaftsverwaltungsrecht, 10.Aufl. Hamburg 1996.
2、 除上述內容外,《歐共體條約》中許多內容還具體體現(xiàn)了歐盟的經濟憲法結構趨勢,比如:注重內部市場,重點保證商品、人員、服務和資本的自由流動等。
3、理論上,在立法順序上,一般先應出臺反壟斷法(在德國及歐洲常常稱為卡特爾法),然后再立反不正當競爭法。
4、德國的行政訴訟法法典比較有特色,這是法國所沒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