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7-6-14) / 已閱6703次
風景名勝的商標保護問題
“天涯海角”商標拉鋸戰(zhàn)打了十年,雖然有了終審判決,但是敗訴的一方又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訴,最后的贏家是誰還不好說。“天涯海角”是個風景名勝,在一年以前的商標炒賣風中,風景名勝的名稱被大量搶注為商標,成為炒賣者的獵物,由此引發(fā)人們的擔憂,吸引人們關注風景名勝的知識產(chǎn)權保護問題(當然主要是商標保護問題)!疤煅暮=恰鄙虡藸幾h案件讓人們重新關注起風景名勝的商標保護這個老話題,借此,筆者對這個問題也發(fā)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風景名勝是否可以注冊商標
在我國比較有名的風景名勝具有很高的行政級別,北京的十三陵是個特區(qū),直屬于北京市管轄,論行政級別是廳局(地市)級,江西的廬山雖然在九江地理范圍內(nèi),卻由省直接管轄,其行政級別也是廳局級,其他地方的風景名勝級別大都在處級(縣級)以上。按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不得作為商標,那么理論上很多風景名勝是不可以注冊為商標的。當然風景名勝享有的行政級別,是否屬于行政區(qū)劃呢?不知道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法院如何看待的,這三個機關都有權作出自己的判斷,并影響到風景名勝是否可以注冊為商標的問題,目前還沒有看到相關案例,無從判斷。
二、風景名勝注冊商標是否有意義
商標最原始、最為基礎的功能是區(qū)別作用,就商品而言,同樣的商品,商標可以區(qū)分是A牌的還是B牌的,以引導消費者區(qū)分購買。就風景名勝而言,這種區(qū)別是毫無意義的,因為風景名勝本身就具有很強的區(qū)別性,大家都知道來十三陵是看皇家陵園的,而去廬山看的是山水風光,夏天還是避暑的勝地。風景名勝不象商品那樣同質化,同類商品各家都大同小異,風景名勝一般都具有自己獨特性(排除近來人造的景觀),所以風景名勝用注冊商標方式來區(qū)別其他風景區(qū),筆者認為并無意義。
三、風景名勝是否有必要注冊商標
商標法第四條規(guī)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即便風景名勝管理機構是行政單位,商標法并不限制其申請商標的權利,風景名勝當然可以申請商標。風景名勝提供的服務是旅游觀光,一般理解如果注冊商標應該是服務類的,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其在商品類別上注冊使用。風景名勝管理機構在我國大都是行政單位,行政單位一般不能從事商業(yè)活動,那么申請的商標將無法使用。申請商標是要用的,法律有強制規(guī)定,如果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將被撤銷。當然風景名勝可以設立下屬公司來使用,那就是另一回事,與我們討論的風景名勝商標保護問題無關。當然還可以許可給他人使用,風景名勝注冊商標后,不能通過使用增加商標本身的內(nèi)涵,其價值始終不大,應該找不到被許可者,即使許可恐怕只有在風景名勝本身范圍內(nèi)給小商販們使用在一些旅游紀念品上,意義也不大。
風景名勝正因為太有名,大大降低了商標最基本的特性——顯著性,反而不適合作為商標使用。那么,從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風景名勝申請商標保護并沒有太大的意義和實際價值。
作者:王律師 ,中國知識產(chǎn)權研究會高級會員
電話:010-51662214,電子信箱:lawyerwy@263.net
法律博客:http://zscqls.blog.hex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