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寧 ]——(2007-6-13) / 已閱13028次
達能與娃哈哈合資糾紛案的若干法律思考
馬寧,MWE China Law Offices 律師
近段時間以來,各大媒體對法國達能與杭州娃哈哈集團共同設立的合資企業(yè)糾紛進行了密集型的報道(見第一財經的跟蹤報道),許多跨國公司對該事件十分關注。依筆者之見,無論該事件最終如何解決,對在華投資或準備來華投資的外商都是一個鮮活的教材板案例。本文結合目前媒體報道的內容,以及筆者業(yè)務中的感觸,對該事件暴露出來的并具有代表性的問題進行分析。
一、 娃哈哈集團以商標無形資產作價出資
雖然公司法等法律均允許合資雙方以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出資,評估要求也往往是形式審查,但由于無形資產的出資有轉讓所有權與使用權兩種形式,實踐中應對不同的出資方式審慎分析,充分評估、預測未來可能發(fā)生的法律風險。
方式一:以商標/專利所有權出資
在這種安排下,只要在合同規(guī)定時間內及時將商標/專利所有權轉讓(即到商標局或知識產權局登記并履行公告手續(xù))至合資公司名下,一般就不會有什么問題。但要特別注意兩點:
1、 區(qū)分合同生效時間與商標/專利權轉移時間
商標權/專利權轉讓合同自雙方簽字時即生效(除非雙方約定其他條件),但商標權或專利權的享有則須等到商標局/知識產權局公告才生效。區(qū)分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在于,即使合同標的的商標/專利后來因種種原因為轉讓成功,因合同有效亦可追究違約方的責任(建議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轉讓不成的處理方式)。
2、在合同中應對轉移未成的情況下的處理作出規(guī)定
根據(jù)筆者的經驗,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如下模式進行調整(可根據(jù)情況選擇一種或幾種):
(1) 違約金條款;
(2) 如轉讓不成,商標/專利所有人將自動向原受讓主體頒發(fā)不可撤銷的、排他的(或獨占的,具體視情形而定)授權許可;
(3) 如轉讓不成,商標權/專利權轉讓的作價應做相應調整。
方式二:以商標/專利使用權出資
這種情況具有較大的法律風險,需要進行周密的合同條款籌劃。無形資產不同于有形資產,其可以同時為多個人使用而在存續(xù)形態(tài)上互不影響,且不以法定登記作為使用的生效要件,因此具有一定的隱蔽性。筆者根據(jù)工作經驗總結如下供參考:
1、 對授權的范圍詳細約定,可以用3W和1H來概括(where, who, when,how);
2、 登記/備案由誰負責,及相應的協(xié)助義務及違約責任;
3、 授權方在約定范圍內的不競爭義務。
二、 對合資伙伴不競爭義務的約束。
實踐中發(fā)生在合資企業(yè)上的糾紛有很多是由于一方未履行不競爭義務引起的,合同中對不競爭義務的架構應至少從以下方面進行考慮:
1、 合資伙伴對不競爭的承諾/保證。尤其要注意對不競爭的具體內容如業(yè)務范圍作出翔實的約定,不競爭的范圍不宜太窄,否則起不到應有的制約作用。
2、 促使合資企業(yè)的重要雇員、高級管理人員簽訂不競爭協(xié)議書。由于合資雙方均可能委派一定的人員到合資企業(yè)擔當重要的管理職務(董事、監(jiān)事、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而這些人員對合資企業(yè)負有勤勉義務,因此應對他們的不競爭義務及后果作出約定。
三、 爭議解決條款的設計
根據(jù)合同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應適用中國法律,因此合資合同中不能選擇其他國家的法律作為準據(jù)法,但這并不代表糾紛一定要在中國解決,當事人仍可以選擇仲裁機構(常見的仲裁機構位于香港、新加坡、美國、瑞典、巴黎等)。
由于在國內仲裁或訴訟易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影響,外方往往堅持將爭議解決地點設在國外,這樣,一旦在將來啟動相關程序,由于語言、空間、法律程序陌生的限制,中方往往無力應對,或者花費巨額成本。
四、 律師在合資糾紛中的作用
依筆者在公司并購、盡職調查、糾紛處理中的經驗,律師在合資糾紛中可以發(fā)揮如下作用:
1、 調查取證。如達能與娃哈哈案中,律師協(xié)助達能在國家商標局查詢到了娃哈哈擅自將娃哈哈商標擅自許可給第三方使用的備案信息,還查詢到了中方擅自設立的與合資公司競爭的企業(yè)的詳細信息。
2、 行動方案的籌劃。合資糾紛的處理是比較復雜的問題,需要持續(xù)較長的時間,中間還要視事態(tài)發(fā)展及時調整方向。此外,在涉及到國有資產的因素更需謹慎。由于中西方思維方式的差異,外方往往需要中方律師為其設計本土化或利益最大化的行動方案。實踐中,外方由于固執(zhí)己見而吃到苦頭的案例并不少見。換個角度考慮,中方由于不理解外方的態(tài)度和想法也往往會影響糾紛的及時、妥善解決。
3、 參與協(xié)調、談判。合資糾紛的解決中往往需要律師和商務人士的共同參與,律師對合資企業(yè)背景/行業(yè)背景的深刻理解有助于推動談判的進行。
以上僅是結合達能與娃哈哈的合資糾紛案作出的一點探討,并不能代表外商在華投資遇到的全部問題。同時,本文的探討并沒有拘泥于該案本身,且并無意對該案品評道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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