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先旺 ]——(2007-6-2) / 已閱7558次
應當完善交強險的賠付機制
楊先旺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之后,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又發(fā)布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對于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險人如何向保險人要求賠償、賠償的范圍和標準問題,條例和條款都有了明確的規(guī)定。這些條例和條款的出臺對于我國的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正確實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筆者也注意到,在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后的近一年的時間內,發(fā)生了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保險金的寥寥無幾。究其原因,大多數的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認為其已經投保了強制責任保險(業(yè)內人士稱之為交強險),根據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保險人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保險條例》第31條),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多數不會主動向受害人進行先賠償,然后按規(guī)定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條款》第18條)。另外,由于《保險條例》第31條規(guī)定保險人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這本來是作為保險人的選擇的權利,由于各種因素,包括法律的規(guī)定(保險法第50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和人們對法律的解讀和理解的不同,現在普遍的共識是: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查明肇事車輛投保有交強險,作為受害人(交通事故的第三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人)給予賠償,同時作為民事訴訟被告主體的有駕駛員、車主(也有的是掛靠單位)等。也就是說,現實中,強制保險條款所規(guī)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處理程序是形同虛設。受害人的地位取代了被保險人的身份而成為要求賠償的對象,只不過由向保險人提出申請變?yōu)樘崞鹪V訟解決。
筆者不否定受害人提起訴訟的權利,也不認為人民法院行使審判職能處理糾紛有不妥。筆者要指出的是這種處理機制無疑徙增了保險公司(保險人)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當然,按規(guī)定,保險人對訴訟費用及相關費用不承擔,但畢竟需要支付應訴的費用。另外,如果交通事故的經濟損失沒有超過強制責任限額,由于這種訴訟機制,豈不是使駕駛員或車主白白承擔訴訟費用。這也使法院的訴訟案件驟增,無形中增加了法院工作人員的壓力。
之所以發(fā)生上述現象,就是因為法規(guī)和相關執(zhí)行文件對受害人的申請保險金賠付的程序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造成了受害人只能求助或樂于訴訟途徑。筆者認為這種一味的依靠法院解決的處理機制,雖有其合法性但卻極大的浪費了社會資源,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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