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德良 ]——(2007-4-25) / 已閱31150次
“嚴打”刑事政策的歷史與未來
秦德良
[摘 要] 我國“嚴打”刑事政策經(jīng)歷了共和國初期的“從重、從快”“堅決無情地鎮(zhèn)壓”反革命,以及20世紀80年代開始至今的“依法從重從快”“嚴打”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嚴重破壞經(jīng)濟秩序的犯罪分子的發(fā)展過程。在這一發(fā)展過程中,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基本上被取代了,實踐證明,隨著我國進入法治社會步伐加快以及可以選擇的社會控制手段的增加,具有中國特色的“嚴打”刑事政策將逐漸演變?yōu)椤爸刂亍焙汀把杆俟龑徟小钡男淌抡摺?br>
[關鍵詞]“嚴打”政策 確立時期 發(fā)展時期 未來
“嚴打”是在中共黨中央和政府統(tǒng)一領導下,由各級中共黨組織和各級政府牽頭,組織各級公、檢、法部門集中時間,集中力量開展的一場全國性的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斗爭。“嚴打”突出兩個“嚴”字,一是打擊重點是嚴重犯罪活動;一是對嚴重犯罪活動的打擊要嚴厲,堅決貫徹依法從重從快的方針,穩(wěn)、準、狠地打擊犯罪分子。它包括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從重”是就實體而言,“從快”是就程序而言。二者又分別體現(xiàn)為司法和立法兩個層面:從司法層面看,“嚴打”是一種在現(xiàn)行刑法、刑事訴訟法范圍內“從重”、“從快”的執(zhí)法活動,這也是一般意義上的“嚴打”含義。[1] 但“嚴打”有時也體現(xiàn)在立法層面上,如1983年的“嚴打”,全國人大常委會于當年9月2日頒布實施了《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和《關于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2]
當代中國“嚴打”政策具有典型的中國特色,與西方國家“重重”的“嚴打”政策不同,一個最突出的特點是我國“嚴打”政策的典型的政治性、軍事性、行政性和階級專政性!皣来颉毙淌抡咴谖覈20世紀50年代確立,80年代得到進一步發(fā)展。今天,“嚴打”刑事政策面臨著向何處去的問題。本文試圖對我國“嚴打”刑事政策的歷史與未來進行考察。
一、確立時期:共和國初期鎮(zhèn)壓反革命運動“從重、從快”的“嚴打”刑事政策
1950年3月至1953年上半年的鎮(zhèn)壓反革命運動,是建國初期中共領導的一場成功的鎮(zhèn)壓反革命的階級斗爭、政治斗爭和軍事斗爭,是對反革命分子的“堅決無情地鎮(zhèn)壓”, 是共和國的首次“嚴打”,這次“嚴打”所采用的政策主要是“從重、從快”[3]。
建國初期,出現(xiàn)了第一次犯罪高峰,峰頂為1950年,當年立案53.1萬起。這次犯罪高峰正值兩種社會制度更替的劇烈動蕩時期。1950年3月18日,中共中央發(fā)出《關于嚴厲鎮(zhèn)壓反革命分子活動的指示》,由此開始了“從重、從快”的鎮(zhèn)反“嚴打”斗爭,一直持續(xù)到1953年上半年,鎮(zhèn)反運動才結束。在整個運動中,共殺掉反革命分子71萬人,關押129萬人,管制123萬人。[4] 可以說,鎮(zhèn)反“嚴打”運動取得了很大的成功。這是我國“嚴打”刑事政策的確立時期,這一時期的“嚴打”刑事政策表現(xiàn)出下列特點:
第一,毛澤東時代的“嚴打”鎮(zhèn)反運動表現(xiàn)出了典型的政治性、階級專政性、軍事性、行政性和全民性!皣来颉毙淌抡哂芍泄颤h中央決定和領導,全民參與,由政府和司法機關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實施;主要通過行政機關和軍事機關發(fā)揮具體的打擊作用,司法機關的司法裁判權從屬于政府和軍隊的決定權和偵查權,因此,刑事司法程序成了公、檢、法三機關“流水作業(yè)式”的行政治罪程序;主要目的是堅決鎮(zhèn)壓反革命,鞏固共和國新生政權,強化人民民主專政,因此,“嚴打”刑事政策重視“保護法益”、輕視“保障人權,尤其是嫌疑人人權”的刑事法機能。
第二,“嚴打”刑事政策是在鎮(zhèn)反與軍事剿匪同步進行的實踐中逐漸摸索出來的,最初沒有憲法和法律約束,主要是在實現(xiàn)和加強人民民主專政的大政策、大方針指導下運作的,顯示了較強的軍事性和功利性而欠缺科學性和公正性!皣来颉毙淌抡咦鳛檎驌艉涂刂品缸锏墓矝Q策更多地考慮了其政治性和效率性而忽視了刑事司法內在的公正價值,因此其所追求的司法效率是一種欠缺刑事司法正義的短期效率。
第三,在嚴厲打擊嚴重反革命犯罪分子的“從重、從快”“穩(wěn)準狠”的“嚴打”刑事政策下,鎮(zhèn)壓與寬大相結合這一基本刑事政策僅處于次要地位,或者基本上被取代了。
第四,反革命分子被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特別多,雖然對鞏固政權,維護社會秩序方面收效顯著,但強化了以政治與軍事化的革命運動方式解決社會治安問題的“嚴打”思維,而這種具有政治性、行政性、軍事性、階級專政性的“嚴打”,昭示了我國刑事司法是實現(xiàn)人民民主專政工具的“重打擊,輕保障;重實體,輕程序”的超職權主義的刑事司法理念,同時不夠理性地附和了國民的死刑報應觀念,對我國后來的“嚴打”刑事政策與實踐、刑事司法以及國民的刑事司法心理產(chǎn)生了深遠的負面影響。
二、發(fā)展時期:對嚴重經(jīng)濟犯罪和嚴重刑事犯罪“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的刑事政策
(一)20世紀70年代末期以來“嚴打”思想、政策
自20世紀70年代末期以來,我國一直實行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嚴重經(jīng)濟犯罪和嚴重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從1982年至今,幾乎沒有停止過“嚴打”斗爭,全國性的、大規(guī)模的“嚴打”斗爭就有1983、1996、2001年三次。這段時期的依法從重從快的“嚴打”刑事政策,最早是在1979年針對轉型社會初期的犯罪高峰提出。這是“嚴打”刑事政策的發(fā)展時期。對“嚴打”貢獻了思想的主要是鄧小平與彭真。
1、鄧小平與彭真的“嚴打”思想
第一,“嚴打”就是人民民主專政。
“公、檢、法機關是無產(chǎn)階級專政的武器,是黨和人民的刀把子,根本任務是打擊敵人、保護人民!盵5]“我們一直堅持對各種敵對勢力、反革命分子、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實行專政,決不對他們心慈手軟”。[6]
“嚴打”是新時期的階級斗爭的表現(xiàn),是對少數(shù)教育不改悔的罪犯進行專政的斗爭,因此應該把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當作敵我矛盾來處理!皣来颉毙淌抡叻像R克思列寧主義關于無產(chǎn)階級專政學說的科學原理。
第二,“嚴打”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政策的一個方面
1981年5月,彭真在北京、上海等5大城市治安座談會上提出要依法從重從快懲處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同時,又提出要實現(xiàn)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首次將“嚴打”刑事政策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政策結合了起來。
第三,“嚴打”必須發(fā)動群眾、組織大戰(zhàn)役和抓大案要案。
第四,“嚴打”必須依法從重從快從嚴集中打擊。
對刑事犯罪的問題“必須依法從重從快集中打擊,嚴才能治住!盵7]“從重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量刑幅度以內的從重,不是加重;加重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量刑幅度以外加重判刑。”[8]
第五,“嚴打”是長期的經(jīng)常的斗爭。
第六,“要穩(wěn),要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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