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宏道 ]——(2007-4-4) / 已閱31214次
(二)、本罪以擾亂秩序并且造成嚴重后果為要件。
首先,被告的行為不足以造成擾亂社會秩序。
起訴書和起訴書所附的證據(jù)表明,雖然×××參加的農民上訪具有一定的規(guī)模,但是,上訪者只是進入了少數(shù)的幾間辦公室。其他辦公室和其他工作人員的正常工作環(huán)境、工作設備、條件都沒有被破壞,這些工作人員完全可以正常辦公。
國家機關的每一個工作人員都有自己的任務,自己的職責,F(xiàn)在除去少數(shù)一兩個工作人員受到×××和上訪農民的追問以外,×××和其他農民沒有不分青紅皂白地干擾一切工作人員的工作,被告×××也沒有進入所有辦公室干擾所有人的辦公,也沒有進入大部分工作室干擾大部分人的正常的工作。如果說,因為辦公室外面有人大聲講話,某些工作人員就不能安心辦公,那是工作人員不能專心職守,他們自己應該承擔責任。
起訴書所附的證據(jù)表明,在統(tǒng)計局的一位干部和農民交談的時候,沒有發(fā)生任何不正常的現(xiàn)象,一切都是平靜的,理智的。談話進行了大約20多分鐘。這種平靜進行的交流,怎么能夠說是擾亂了社會秩序呢?統(tǒng)計局的這位干部能夠做到的,其他干部也是能夠做到的。沒有任何理由說,自己特殊,不能夠做到。在干群關系方面,如果發(fā)生不愉快的事件,干部應該承擔主要的責任。中國共產黨建黨以來,一直主張相信群眾,依靠群眾,只有落后的領導,沒有落后的群眾。這是我們黨取得政權和發(fā)展現(xiàn)代化建設的成功經驗。如果某些個別的干部,見到群眾就惶惶然,這樣的干部需要反省一下自己在貫徹黨中央“三個代表”的精神方面,把自己擺在了一個什么地位。辯護人認為,這樣的干部,要向寧河縣統(tǒng)計局的這位干部學習。
其次,被告的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
嚴重后果包括物質方面的和社會惡劣影響方面的。
物質方面的損失和被告人×××沒有關系。因為,沒有證據(jù)證明是×××造成的損失。此外,僅就起訴書所說的損失的數(shù)額而言,也只有區(qū)區(qū)數(shù)千元,并不構成嚴重。
起訴書所說的間接損失,沒有列舉證據(jù)給予證明。沒有證據(jù),就不能說是存在犯罪的事實。另外,對本罪而言,法律沒有將間接損失列入犯罪情節(jié)是否嚴重的法定的或者是酌定的范圍。將間接損失列入,沒有法律依據(jù)。
×××上訪是否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辯護人認為,沒有造成。
所說惡劣影響,具體的來說,是一種聲譽、人格上的貶損、降低。方式方法,可以是將社會公眾不知曉的、不光彩的事實公布于眾。也可以是以無端詆毀的語言侮辱他人,使不明真相的人產生了誤解。除此之外,不會造成惡劣的影響。比如,我國的很多判例表明,將一個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公布,不造成對原告、被告的侵害,也就是說,不構成對原告、被告的惡劣影響。
辯護人不想對本案涉及到的土地征用問題是對是錯、是否合法,發(fā)表看法。但是,從國家的角度上看,從子孫萬代的長遠利益上看,土地問題確實是當前社會上的一個熱點問題。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一個五年規(guī)劃的建議》指出:要“堅決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切實保護基本農田,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先后以《公告》的形式發(fā)布了五批落實四至范圍的開發(fā)區(qū)公告!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也明確規(guī)定了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guī)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fā)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保ǖ谌龡l)。黨和政府有很好的土地政策。法律法規(guī)也比較完善。辯護人相信只要按照黨的政策、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去執(zhí)行,農民是通情達理的。有關部門以誠信的態(tài)度,把執(zhí)行黨的政策、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情況告訴農民,實現(xiàn)了依法管理和充分的溝通、交流,糾紛就可以妥善化解。即使是存在工作中的某些失誤,只要是實事求是地處理、糾正,農民也可以諒解。
回到本案的背景來說,單就本案的征地糾紛而言,是一個眾所周知的尚未徹底解決的問題。影響是早已形成了,反映是早已強烈了。這種影響的廣泛程度和強烈程度可以說是無以復加了。因此,被告×××是否上訪,不會產生進一步的更加廣泛、更加強烈的影響。而且區(qū)區(qū)一名老年農婦,使出全身的解數(shù),也難以給政府抹黑,對坦坦蕩蕩的政府機關,實在難以產生什么了不起的惡劣影響。
(三)、被告主觀上沒有擾亂的故意。
在這里要說說立法上設置本罪的目的。一個行為是犯罪的,必須是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辯護人認為,立法者設置本罪的目的,是為了懲處那些為了達到不正當目的,企圖通過擾亂活動,制造事端,以實現(xiàn)自己的某種無理要求或者借機發(fā)泄不滿情緒的人,還有故意蠱惑群眾,制造恐慌情緒,形成了聚眾鬧事的人。
在接受了委托以后,為了正確理解法律,辯護人研究了近年來全國各地處理的大量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案例。如,河北承德利用對非典的恐懼,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阻擾醫(yī)療車輛通行的案件;云南為了少數(shù)幾個種植蔬菜水果人的利益,阻斷道路的案件;重慶阻擾集資建房案件;河北省河間市因2000多畝土地被錯誤地劃歸國有,多次奔走于各級政府部門而沒有得到答復,群眾到市委、市政府集體上訪,裘國軍等人被以“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判刑,判決后激起群眾更大的憤怒,上千名群眾聯(lián)名申訴的案件;深圳市鼎太風華小區(qū)業(yè)主因政府按照原規(guī)劃修建創(chuàng)業(yè)路西段、拆除了原開發(fā)商違法修建的小區(qū)花園糾紛案件……。這一系列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罪名下處理的案件,充分反映了辯護人的觀點是正確的理解了立法者的意圖。
辯護人認為,某些行為類似聚眾鬧事,但如果不是屬于無理取鬧,不是為了達到不正當?shù)哪康模且驗橄嚓P部門處理問題失當,造成了群情激憤,就不應該以犯罪論處。否則,只有進一步造成更大的社會矛盾,不利于糾正個別部門、個別干部工作的失誤。
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主觀上沒有擾亂的故意。在會見時她多次提到,在檢察院的證據(jù)中也記錄了,×××說:上訪是為了生存。也就是說,上訪不是為了無端擾亂。事實也證明,假如×××的行為是以擾亂為目的,那么,其表現(xiàn)就是不講道理,無理取鬧,惟恐天下不亂。被告人多次表示,行為要克制。足以說明其目的不是為了擾亂社會秩序。
至于在沖突中他人的行為,例如推倒圍墻,不應該由被告人×××承擔。假如圍墻是合法修建的,應該由推倒圍墻的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應該由被告人代他人承擔責任。
辯護人認為,如果判處被告有罪,不利于當前黨和國家要求建設和諧社會的局面,很可能進一步激化矛盾。
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是良好投資環(huán)境的最重要的內涵之一。如果農民不服,上訪不止,寧河乃至天津,長期處于不穩(wěn)定的局面,誰敢來投資?相關部門應該充分了解,不是有了土地就能夠成為開發(fā)區(qū)的。商人來投資,目的是為了賺錢。如果經常陷入糾紛、商人也受到威脅,成天在不安中經營,這絕不是商人愿意看到的。
因此,辯護人認為,從改善投資環(huán)境的大局出發(fā),宣布被告×××無罪,妥善處理糾紛,依法處理糾紛,完全可以平息矛盾。對改善投資環(huán)境是非常有利的。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多次強調,審理案件要做到“案結事了”。辯護人希望本案的判決最終產生“案結事了”的結果。就是說,要使當事人服判,使相關的群眾接受一次法制教育,要使相關的群眾、家屬心悅誠服地接受判決,同時對管理上有缺陷和存在不足的部門,起到督促改善管理的作用。
希望法庭在審判中考慮辯護人的意見宣布被告×××無罪。
謝謝。
被告×××的辯護人
北京市邦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高宏道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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